人社部休想把其违法行政的罪责推到改革头上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休想把其违法行政的罪责推到改革头上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把企业退役军官(企业军转干部)维权诉求问题的责任推到改革头上。国人发(2003)27号文讲:“在当前政企分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阶段”‘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提法,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改革政策”。
现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某地一次会议上恶狠狠地说:“企业军转干部的案不能翻,如果解决了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就是全国改革的失败”!
企业退役军官为讨回被人社部非法剥夺的“国家干部身份及相应待遇”,诉求上访了十几年。我们诉求的问题,到底是改革造成的还是人为造成的?首先要弄清我们国家改革的性质是自然的还是自觉的。如果改革是不可预知的、不可掌控的、像“5.12”大地震那样的自然现象,造成今天我们这样的境况,那活该我们倒霉。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上讲话中说:“30年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党的十六大以来的中央领导集体,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竭力推进改革开放伟大事业,谱写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顽强奋进新的壮丽史诗。我们党先后召开6次全国代表大会、45次中央全会,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集中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智慧,形成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制定和作出了指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整套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对中国改革的结论是:“我国的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胡锦涛同志的讲话和中央党史研究室的结论,十分肯定和明确的告诉了全天下人,中国的改革是在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领导下的自觉改革。既然是自觉的改革,在改革中,党和政府改变没改变半个世纪以来一贯的军队退役军官的法规政策呢?
一、改革没有改变一贯的退役军官政策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三条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这是从法律上对军官的身份定性。第五十一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这是法律向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制定安置管理退役军官具体办法的授权。
国发【1985】135号“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基本工资应按照转业到当地国家机关的事业单位的同一职务(含技术职务),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加上本人军龄津贴之和减去10元的数额确定”。
中办发【1985】44号“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不能相应安排的应分别享受当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中发【1998】7号“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中发【2007】8号“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加强组织领导,把中央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上述改革初期的国发135号、中办发44号,深化改革时期的中发【1998】7号,和庆祝改革开放三十年前夕,出台的中发【2007】8号文及其它未在此列明的三十多份党和国家军转政策的文件内容,都充分证明了改革开放无论怎么改,党和国家对军队退役军官(转业干部)的政策原则内容,并没有因改革而改变,而是一贯的、连续的、有效的。正像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5月9日所说的:“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然而,我们这些坚信无疑的服从组织,被党和国家指令性分配到企业的军队退役军官,国家人社部以改革的政企分开为由,既不招呼也不给辩解机会的硬性把我们排除在至今党和国家仍然在强调的军转政策之外。这是十足的违法行政!
三十年来的三十多份军转政策文件,是党和国家依据全国人大通过的《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的授权制定发行的。那么,三部法律和退役军官的特殊政策对企业退役军官是否有效呢?在制定保护退役军官三部法律和特殊政策时,党和国家从来就没有分别对所谓“党政机关退役军官”、“事业单位退役军官”、“企业的退役军官”制定出什么不同的政策。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退役军官,不管分到哪个系统、哪个企业、哪个单位,从事什么样的工作,同时受到同一法律保护,同一政策对待。人为地将分配到企业工作中的退役军官,排斥在同一法律、同一政策之外,剥夺他们的合法权益,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极不公道的。如果硬要取消企业退役军官的国家干部身份及相应待遇的法定原则,必须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授权正式行文,宣布《兵役法》、《军官法》、《国防法》有关保护退役军官的法律规定和特殊政策,对企业退役军官是无效的。否则,那就是侵权,就是违法。企业退役军官永远是不会接受的。
改革过程中未改变的退役军官政策,是国家全部改革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允许以企业的改革政策来否定党和国家制定的退役军官政策。
军队改革是国家整体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精简整编,大批军官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军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退役军官到企业,这本身就是分配制度的改革。我们知道,1975年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紧张,没有足够岗位安置退役军官,所以对退役军官安置的主渠道和分配方向,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单位。这是转业分配方向上的改革。1975年以前,退役军官的职务安排,一般是参照原部队职务对等安排或相应安排。75年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随着“文革”后大批“解放干部”的复职,国家机构的精简,人事制度的改革等,退役军官的职务安排也部分、甚至大部分调整为低职安排或不安排任何职务。在我们国家,待遇是由身份或职务决定的,有什么样的身份或职务,就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党和国家为了不亏待未安排相应职务的退役军官,特别是师、团职退役军官,作了政策上的特别规定:即“师、团职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所以,大批退役军官分配到企业本身就是改革。
军队改革是国家改革的重要内容,军转政策是国家改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的法律效力是平行等效的,政策本身不存在谁取代谁或谁否定谁的问题。既然如此,企业退役军官要求落实党和国家在改革中给他们制定的政策,怎么就“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呢?中发[1998]7号文件强调:“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特殊的保障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转业干部到企业去工作”。中办发[1999]15号文件讲:“各地可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国有企业和基层工作。条件具备的地区,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采取一些特殊的政策和措施,鼓励转业干部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既然到企业就不可能落实“国家干部身份及相应待遇”为核心内容的军转政策了,为什么在政企早已分开后的深化改革时期,党和国家还在强调往企业分配退役军官呢?为什么党和国家还要制定和“政企不分”时一样的军转政策呢?很明显,改革开放无论怎么改,“政企分开”无论是什么时候分的,分的多么彻底,都不应该影响退役军官政策在企业的落实。
为了贯彻落实中发[1998]7号文、中办发[1999]15号文件精神,1999年10月河南省出台了57号文,2000年5月24日洛阳市出台了16号文。遗憾的是这两个文件刚刚传达将要进入落实程序时,却嘎然而止了,至今中央文件没有收回,军转政策没有作废,到底是什么原因使执行落实的文件不能继续执行?是谁在背着中央公开的文件精神进行暗中指示叫停的呢?!国人发[2003]27号文使我们明白了。原国家人事部就是对抗中央文件落实的罪魁祸首。
二、转到企业时的工资套改不是权益的终止,而是享受军转政策的开始。
“答复口径”讲,“当年,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无论是到党政机关,还是到企事业单位,大多数按照地方相应的职务、职级安排了工作,套改了工资,政策在当时都得到了落实,不存在再落实政策的问题”。这实际上谈的是军转政策的时效问题。按“答复口径”作者的意思,退役军官的安置政策,是安置了即失效的一次性政策,是短命的临时政策。这样解释军转安置政策,好像是水平低下的无知言论,更像是别有用心的故意曲解。难怪目前部队的退役军官工作难做,退出现役的军官没有一个愿意转业到企业,这都是国家人事部“宣传提纲”、“答复口径”宣传导向的“功劳”。
退役军官安置政策,不是把退役军官当成废品一次性处理的政策。
从军转政策的内容看,不是一次性政策。“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党和国家这种对退役军官的身份定性,绝不仅仅只适用于安置的一时。中发[1998]7号文讲:“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这段文字表述再明白不过的说明了,企业退役军官只要在军转政策不作废的有效期内,一直有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同等待遇的权利。连以后退休时都已明确的政策原则都还要与安置时相同,怎么能说安置政策就是一次性政策呢?
从政策本身具有保障作用特性看,军转政策不是一时政策。保障军转政策给予退役军官的权益不受损害,就是落实了军转政策。中发[1998]7号文件强调:“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今天安置时按政策要求安置了,安置后的明天就取消政策待遇,怎么保障合法权益?很明显,不仅在安置时要按照军转政策规定安置,而且在安置以后也能使退役军官继续享受国家干部身份及相应待遇这一政策的基本原则,才称得上落实了军转政策,才能保障企业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
从改革开放以来30多份党和国家文件明确的一贯政策看,军转政策不是一时的安置政策。新的政策出台后,旧的文件自行废止,这是稍有政策常识的人都知道的。改革开放以来30多份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虽在文字表述上有所不同,但退役军官是国家干部,应享受与地方相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政策规定,强调的更具体更明确,不仅没有过时,相反这些政策伴随着企业改革、国家裁军而更趋于丰富和完善,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
为了维护党和国家法律政策的严肃性,坚持一个共产党员起码的党性原则,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党和国家给我们的个人权益,我们克服种种困难,坚持十多年向各级政府表达落实政策的诉求。在这诉求艰难的坎坷路途中,有不少老同志含着冤屈、带着遗憾离开了人世。目前,我们这些退休的老退役军官中,许多已是白发苍苍的古稀年龄,即使明天落实了政策,又能享受多少时光呢?!再这样拖延下去,不知道又要有多少战友揣着“政策白条”含冤离去。所以,我们强烈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在大讲依法行政、以人为本、诚信守诺、公平公正的今天,能够认真落实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即中发[2007]5号文的规定要求:“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按政策抓紧解决”。尽快解决我们有充分法规政策依据的诉求。不要让我们这几十万老同志带着太多的哀怨和遗憾离开这个世界,要让我们能够在公平和正义的阳光下走完人生最后一程。
洛阳市企业退役军官
2011年7月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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