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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机关不执行上级的政策与法律

火烧 2011-02-14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李文惠因未行贿被村委会拒承包土地,多次上访无果,法院驳回诉求,反映下级机关不执行国家法律与政策,导致妇女土地权益受损,寻求公正解决。
 我名李文惠,家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新乐村,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我家的土地入社,并交了股份基金生产费用投资。

      在一九八四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放宽了政策,土地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十五年不变,按居住人口分配承包土地,我去生产队要求承包土地,新乐村党支部书记说;‘你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你已和国家干部乔文锦结婚自动脱离了生产队’不给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但是和我一样情况的女户,都给承包了土地,特别是从外乡,外县安排下,王大栓,等十来户农民。[这些人都给农村干部花了贿赂}也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只有我没给村干部花贿赂,他们就不给我承包土地。

        我到中央接待站上访了四次,都是转给有关部门叫按政策处理,就这样一级转一级,最后转在乡、村卡住了,原乡政府的同志说;他们只有调解权,没有判决权,村干部不听他们也没办法,叫我去法律部门判决处理,所以我起诉在区法院,驳回原告李文惠的诉讼请求。我又上诉在市中级法院,他们说承包土地问题不属法院主管,应申请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解决,就这样踢皮球,推来推去一直拖到现在得不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厅字{2001}9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第二条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同等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各地县委、县政府要组织一次检查,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可是下级党委、村党支部;下级人民政府、村委会;不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这才是有理无处说 、有冤无处申。告天天高、告地地厚,使我无处哀告,现请网友同志评论,如何才能落实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使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挽救我被侵权迫害了三十来年的冤枉,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新乐村村民李文慧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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