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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是社会稳定的决定因素

火烧 2008-11-09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指出法治并非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分析法治构建路线与社会问题的关联,强调法律与政治路线的紧密联系,批判当前法治建设中的问题与局限性。

   今年是改革开放第三十年,也是被一些人高歌的盛世。这些人对社会上出现诸多弊病与矛盾要么视而不见,要么轻言略过,对那些出现的各种现象都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加以推脱和逃避,“制度不健全”“法律不建全”“市场不建全”##不建全,这类的词语已成为官方和主流们的套话,而加强##建设也成了回应社会熟语。不过在广大群众心中,那些套话已无法回避事实,也无法用轻言细语能够替代,通货膨胀、就业、福利保障、医疗教育、工资待遇、腐败、两极分化、民主权力、压榨掠夺、治安、环境、道德等诸多问题已无法用淡淡一词能够敷衍,已经开始逐步开始严重化,虽中央政府开始认识到问题,但对问题严重性始终认识不足,且政策方向与执行力度扔有诸多地方必须加强。出现的一些问题,就有人把希望寄托在通过法律构建一个法治社会来规范这个社会,使社会形成一个有持续的稳定的社会,但本人并不看好,构建法治社会不是社会稳定安定团结的决定因素。

一、法治构建的路线方向

   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是每个国家的必须完成的使命责任,也是一个社会走向明的必须完成的过程。法治社会更是融含了一个国家方针政策,是一个国家路线发展最直观表现形式之一。有什么样政治路线,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封建社会有完善的维护地主和官僚的封建法典,资本社会有维护资本家的资本主义法律章程,社会主义国家也有维护广大工农普通中下层群众的大众法律。法律是政治方向的产物,中国如今大力发展经济,对“先进生产力”由于重视和关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然偏向维护和偏向“先进生产力”。在经过诸多一些制定和执行后,已形成了一套以“先进生产力”为潜意识前提的法律准则规范,使整体社会法治体系开始默认接受这种法律规则。什么样的路线,就会有相关的政策方针,相关的政策方针就必然出台其保驾护航的法律。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达到社会的共识。简单的举例就很能明白。过去国家有条法律是《投机倒把罪》,也就是严厉打击奸商的各种投机炒作囤积与其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经济的犯罪行为。但自从90年代后,从各种报纸电视媒体上看到这类犯罪率呈直线下滑,到了这些年就几乎绝迹,直到今年被废止。在政府眼中投机炒作是搞活经济,拉动GDP,创造财富(至于财富被谁占有了它不管),各种投机只是说明商人能力问题。现在官员心里只有那些制假贩假的商人才是奸,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广大群众对那些投机商人所带来的后果可以说是深恶痛绝。所以路线的方向,是法律的制定的决定因素。

二、法律制定立场

    法治社会要由规范的法律构成,要有完善的制定实施队伍。但是法律终归服务于政治,任何政治都具有立场,法律同样具有立场。处在一个阶级,就会制定维护利益的法律法规,制定保证该阶级利益游戏规则,也要通过法律建立一种社会默认的潜规则。政府的立场,制定者的立场都决定法律的立场。在封建社会里,政府和士族的立场明显是维护封建统治,维护地主阶级利益,构建了一系列维护其利益的法律和道德准则,在今天看来许多都是不能理解的法律,在那个时代就是真理就有“合理”,站在什么立场制定出的法律,就会得出相关的“合理”。过去百姓造反就是匪、是刁民暴民。因为他违反了制定者构架的游戏规则,而规则通常又站在维护统治阶级一边,那自然就是不“合理”“大逆不道”了。现在不准许工人罢工、游行,强制工人下岗,强占农民土地等诸多反抗压迫掠夺活动,都有法律规定,是稳定社会呢,还是法律立场是站在了哪一边了呢?因而立场是法律的核心因素。

三、法律制定执行的人为因素

    现在社会只要出现各种刑事和经济犯罪问题,就会有各种法治不建全等套话加以塘塞。法律制订者是人,执行者也是人,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不能主动识别善恶,不能自行完成是非正义邪恶判断,都必须由人的主观判断来断定。人的思想、觉悟、立场决定了法律的阶级特征,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人的主观作用等许多外界作用的影响,往往会使法律失去公平合理,导致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诸多违法违规行为。人是法律的制订者和执行者,决定了法律维护对象,是否能有效高效的执行。中国这些年年来,法律完善和法制队伍一直不断完善加强,但刑事、经济、官僚贪腐案件始终呈上升趋势,是越完善违法越多,越规范腐败越严重,这些都只能说明法律的制约性是有限的,人的主观作用一直在制约法律的有效发挥。近年来,已出现了多次法律错判、漏判、误判、不合理、不公平等许多现象。因此人是法律的关键因素。

   本人一直认为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团结,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法治体系,但绝不是任何法治体系都是合理有效的。也不是只要建立了法制体系社会就高枕无忧。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有自己完善的法典,依据各自的不同阶级属性都能说出各自的合理性,关键是自身的立场。构建法治社会是社会稳定的前提,而人民利益和发动群众才是社会稳定的最基本条件。最近很出名的许霆案,就是很好的对照,许由于一时贪婪盗窃国家财产必须受到法律制裁,但对比中国腐败分子百万千万过亿的贪污受贿以及奸商的各种违法行为,判罚明显过重,这就明显存在着一个法律的公平问题,是许的判罚重了,还是贪官们判罚轻了呢?表面上是一个公正公平,实质上就是一个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阶级性立场,官商与民有别。。。。。。 中国的中下层占绝大多数,关键的是中国是信奉马列的社会主义国家,要真正做到法治为人民,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可能路非常曲折!   

http://blog.sina.com.cn/situka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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