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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不应该是法学家的看法和理解

火烧 2007-02-12 00:00:00 思潮碰撞 1031
文章质疑物权法立法脱离实际,批评法学家主观理解,指出平等保护原则实质保护资产阶级利益,强调法律应贴近群众与现实。


物权法不应该是法学家的看法和理解 

  有句话说是“秀才造反,十年不成。”物权法的立法应了这句话,真是搞了十多年,到今天也还未成。

  这是什么原因呢?我想,有许多原因,根本的一条,是脱离群众,脱离实际。

  许多民法学者和一些官员讲话认为,法律的专业性很强,老百姓不懂是正常的事情,这个问题由以后的普法去解决。近二十多年来,普法实际没有认真进行过。这里反映出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还是“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

  物权法的主要起草者王利明教授还有“这样一个看法,只有在物权法里面确认平等保护这个原则,才能够以这样一种基本法的形式来具体的确认和巩固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这里反映出一种脱离实际的唯心主义的立法路线:从原则出发,而不是从实际出发。

  王利明教授提出这个“平等保护”原则是从哪里来的?他说是他“个人有这样一个看法”。不对,这不是他个人的看法,而是从西方民法里搬过来的。

  那么西方民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怎样产生的?我不是法学史家,不敢班门弄斧,但是我知道,西方封建社会和中国封建社会一样是等级制度,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没有什么“平等保护”原则。资产阶级讲平等,但是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并不讲“平等保护”原则,那时候它需要把农奴(在美国则需要把印地安人)赶出土地;只有到了社会上基本上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相对立的时候,也就是说,资产阶级基本上已经没有可能通过暴力来夺取其他阶级的财产的时候,同时又害怕无产阶级以其人之道还置其人之身,同样用暴力来剥夺剥夺者,才提出“平等保护”原则来。显然,这个“平等保护”原则实际保护谁,明眼人有眼就能看清楚。无产阶级除了劳动力(生活资料的实质在于维持劳动力的存在)之外一无所有,保护什么?只有保护劳动力,而保护劳动力,实质就是保护资产阶级利润的源泉。没有劳动力,谁给资本家生产商品,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赚钱?

  王利明教授又说:“我理解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也是对我们市场经济做出一个基本的制度安排,同时也是巩固改革开放的迫切需要。”

  事实上,资产阶级的“平等保护”原则为的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市场经济做出一个基本的制度安排”关系不大,市场经济的法则是“优胜劣汰”,“弱肉强食”,不是什么“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作为物权原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不可能平等。

  不知道王利明教授可曾读过《哥达纲领批判》,但是共产党员应该是读过的。“按劳分配”形式上是一种平等的权利:付出了等量劳动就得到等量的产品,但是——马克思说——按劳分配这种“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就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平等只是在于用使同一的尺度,从同一个角度,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每个人。但是,每个人是不可能同等的,因而形式上是“平等的权利”所表现的内容是不平等的,“平等保护”实际上是保护不平等。

  如王利明教授说:“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是亿万人民得财富得到了增长,我最近了解了一个统计数据,我们国家现在城市居民拥有房屋的数量总和已经超过了美国私有房产的总和,这是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成果。它需要在法律上保护,而我们长期以来没有对城市居民的房产,这样法律制度的基本确认没有,只有在物权法草案中第一次区分所有这个制度。这不仅仅是保护公民的基本财产,也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居住权就是基本的人权,财产权,决大多数居民来说,绝大部分财富就是这套房子,这也是保护他们的基本人权。”

  且不谈私有房产是不是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成果。既然私有房产合法,当然要依法受到保护;这不仅是保护私人财产,也是保护这个私人财产“合法”的法。怎说“法律制度的基本确认没有”?现在的实际问题是,住房难;而其中一个重要原则是有人屯积房产,炒卖牟利。所以,
要真正平等保护基本人权,住房制度就应该作出规定,一户人家只允许购置一套住房,不允许买了房子不住,屯房牟利。但是,按照王利明教授的物权法草案的原则,对买了房子不住和没有房子住,都“平等保护”,以免“公民不敢大胆创业,不敢积累财富”。剥开空谈外壳,实事求是看它的内容,物权利法草案的“平等保护”原则实际上是保护不平等,十分清楚。

  王利明教授是从书本上讨生活的人,一当我们提出实际问题,比如说全社会非常关心的国有资产不流失问题,王教授就说:“我个人看法,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非常复杂的现象,很多涉及到体制上的问题,不是法律所能够解决的问题,即便是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也不都是完全应该由物权法来承担、来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有的需要行政法等等法律来规范的问题。”对于实际发生的许许多多的国有资产流失败问题,他没有认真考察研究过,可能从来就不打算要考察研究;他就只有私法概念,可是他却要自不量力要搞“复数所有权”的物权法;他根本不管人民意愿和社会实际,只一心一意要建立国有财产和私人财产的转换机制。

  我分析了王利明教授的主观想法和客观实际的矛盾,但对他说什么可能都没有多大作用,他就是那个脑筋,脑袋里已经装满了西方民法的那一套。但问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常委是怎样讨论物权法草案的?是象王利明教授对巩献田教授讲的:先学懂民法,再提意见;或者按他要求的“立法机关应当排除一些不必要的干扰”呢?还是按照吴邦国委员长指出的:“制定我国的物权法,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呢?从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来看,委员长的观点没有被采纳,执行的是教授的意见:不再公布物权法草案,通过向全国人大代表讲解物权法草案,以确保他们举手通过。

  马克思主义者不否定某些个人的特殊历史作用,但是天意最终不可违,如果事情可以由着几个教授的看法、理解,那还有什么客观规律,何须实事求是。如果法律能够保护“原罪”不受清算,真正能够平等保护,那资本主义社会就万岁无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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