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家鑫伏法再起喧嚣 看四川会理1.21抢劫杀人案"猫腻"
罗坚持要在网上发贴为被害哥哥惨死主张判处杀人凶犯李文清死刑的呼吁。
接着被害人妹罗建群又找到县公安副局长反映包庇杀人的姐夫卢兴银、姐姐李文蓉未采取强制措施一事局长答复说,考虑到包庇1.21抢劫杀人嫌犯,家有小孩子检察院只批捕了一个。然而,当被害家属罗建群又到县检察院问及此事时,接待她的李永群女科长答到,两个包庇嫌犯都未批捕。这就怪了,公丶检两家谁在欺骗被害人家属?!
综上述:建议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其监察职能依法将包庇抢劫杀人重犯尽快辑拿归案,方显程序正义而为后来的公平审判之结果奠定坚实的基础事实,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见附2)的程序合法之正义性,从而使此案的猫腻不再继续下去,也许会或多或少地挽救一些司法干警。
附:转载(一)
请四川会理公安依法刑拘121命案窝赃毁证嫌犯卢兴银、李文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执法司法最高准则。
据查轰动四川会理民愤极大,已经有上千人签名要求严惩121抢劫杀人三十六刀的嫌犯李文清抢劫杀人后,逃至其姐夫卢兴银家并向其姐姐、姐夫讲述了其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其姐夫卢兴银、姐姐李文蓉非常清楚的知道其弟犯罪情节的恶劣性以及严重性的情况下,非但不思劝其投案自首反而窝藏、包庇罪犯李文清,资助罪犯李文清逃逸。期间卢兴银、李文蓉将罪犯李文清所穿的行凶作案时粘附有被害人罗建林血迹的外套焚毁。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而案发至今会理公安机关还没有将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这样犯窝藏罪的人刑事拘留,于法于情于理都让人难以信服。
我们不能不怀疑卢兴银、李文蓉在外面再次做出一些伤害受害者家属的事,无法排除其夫妇在外面再做一些串供等其他违背法律干扰破坏司法的事。因此,作为被害人的家属公民代理人,我们强烈的要求会理公安依法行事对卢兴银、李文蓉依法刑事拘留。依法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来看,卢兴银、李文蓉已构成窝藏、包庇罪,而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卢兴银、李文蓉无视法律的规定帮助罪犯李文清逃避法律的追究,在整个过程中,不管是手段还是主观恶性都是非常的恶劣。因此卢兴银、李文蓉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有可能对其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他们二人也不符合其取保候审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曾将罪犯李文清所穿的粘附有被害人罗建林血迹的外套焚毁,导致公安机关不能提取该物证,更不能对该物证进行鉴定。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的行为已经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现在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逍遥法外,这让我们死者家属难以接受。会理公安已经完全背离了我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精神。一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请会理公安还法律以尊严,给百姓一个平安,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公道。
综上所诉,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涉嫌窝藏、包庇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机关应对其数罪并罚。因此,作为被害人罗建林家属委托公民代理人也代表家属,我们强烈要求贵局对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依法刑事拘留,并提请会理县人民检察院逮捕二人。追究其刑事责任,严肃法纪。
2011年7月7日9:44:24
附转载(二)原文地址:四川会理121抢劫杀人案公报之一作者:国魂毛泽东
请求会理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
会理县公安局:
在法治中国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对待,不管是罪犯还是普通的老百姓。而作为震惊全会理县的“1.21”抢劫案被害人罗建林的家属,我们为会理县公安局的神速破案感到欣慰的同时也为窝藏罪犯的卢兴银、李兴蓉夫妇逍遥法外而感到难过。我们怀着无比愤怒的心情写下这段话,希望能够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给我们被害人家属一个合乎人情道德以及法律规定的交代。现在我们以书面的形式请求贵局依法迅速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文清抢劫杀人后,逃至其姐夫卢兴银家并向其姐姐、姐夫讲述了其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其姐夫卢兴银、姐姐李文蓉作为能独立思考的成年人应该非常清楚的知道其弟犯罪情节的恶劣性以及严重性,不思劝其投案自首反而窝藏、包庇罪犯李文清,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而后又资助罪犯李文清逃逸,可见卢兴银夫妇犯罪性质的恶劣。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中明确的规定对主观恶性非常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取保候审,以防其恶性不改继续危害社会。现在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呆在家而没有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作为被害人罗建新的家属我们对贵局的这种做法深表怀疑。
2、犯罪嫌疑人李文清在抢劫杀害被害人的过程中,不管是手段还是主观恶性都是极其的恶劣,而且犯罪嫌疑人李文清多次作案。可见其是一个不将法律放在眼里的罪大恶极之人。而其姐夫卢兴银、姐姐李文蓉窝藏如此罪大恶极之人,可见其姐夫卢兴银、姐姐李文蓉也是不遵纪守法之人。而现在公安机关没有将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这样犯窝藏罪的人刑事拘留,于情于理都让人难以信服。更不用说我们被害人家属,就是马路上的一个陌生人听了如此荒唐之事,也会感到愤怒。
3、作为被害人的家属,我们不得不怀疑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在外面再次做出一些伤害我们的事,在窝藏罪犯李文清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就曾将罪犯李文清所穿的粘附有被害人罗建林血迹的外套焚毁,有毁灭证据的事实。由此可见,不排除其夫妇在外面再做一些串供等其他违背法律的事。因此,作为被害人的家属,我们强烈的要求取消对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依法进行刑事拘留。
4、从《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已构成窝藏、包庇罪,而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为被害人罗建林的家属,我们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有任何悔改。而且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无视法律的规定帮助罪犯李文清逃避法律的追究,在整个过程中,不管是手段还是主观恶性都是非常的恶劣。因此,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有可能对其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他们二人不符合其取保候审的条件。
5、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曾将罪犯李文清所穿的粘附有被害人罗建林血迹的外套焚毁,导致公安机关不能提取该物证,更不能对该物证进行鉴定。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的行为已经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现在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逍遥法外,这让我们死者家属难以接受。
综上所诉,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涉嫌窝藏、包庇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机关应对其数罪并罚。因此,作为被害人罗建林家属,我们强烈要求贵局对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依法进行刑事拘留,并提请会理县人民检察院逮捕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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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8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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