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十月,处处飘扬着收获的气息。引人瞩目的“首届中国新农村建设与合作经济发展高层论坛”在座落在黄河岸边的郑州市黄河迎宾馆隆重举行。
于会代表有来自北京的全国政协副主席白立臣、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肖万钧、农业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长朱保成、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会长王如珍(女)、农业部合作经济管理司司长孙中华、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秘书长郑有贵、全国供销总社供销合作部部长刘惠、全国地方金融论坛办公室主任、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汤东林,还有来自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省级新农村建设促进会的负责人及农业合作社的代表,在坐的还有河南省人大副主任王明义、靳绥东、刘其文、杨柏林及河南农业大学校长张琼(女)等有关领导和主办方的领导及各媒体代表。
关于这次论坛的新闻报道,笔者的同行们做得都十分出色,不再赘述。在此,笔者只是想根据个人的理解对这次论坛的几个重要议题给予汇总,并顺便发表一下自己的浅见拙识。
单纯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模式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三农事业的发展
关于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的相关问题,整理如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是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旧的农业耕作模式,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历史选择,该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传统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大集体时期)相比具有较大的进步,在改变农村经济格局的同时,奠定了经济发展和后续改革的基础,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为我国农民脱贫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被邓小平他老人家誉为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
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此后,中国政府不断稳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使广大农村地区迅速摘掉贫困落后的帽子,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
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1991年11月25日—29日举行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幷不断充实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根据以上规定,广大的中国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的生产模式已经历了近三十年。通过这些年的发展,这种生产方式确实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但在农业现代化高速发展的今天,新的问题却又不断的出现了。这些出现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业机械化的普及和发展、城乡差别的缩小,改变了改革开放之初的一穷二白的落后状况,改变了社会生产力分布和需要的格局。二是单纯的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的生产模式跟不上市场经济的步伐,限制了生产力得到更大的解放,影响了建设小康生活的进程。
比如农民几乎家家都购买了小型农用拖拉机,一年内就只有在农忙季节使用很短的几十天甚至几天时间,大部分时间则是放在家里闲置。而农闲季节,农民大部分不是进程打工,就是在附近的乡镇和私人企业打工。这个现象明显的造成了农民有限的收入的极大浪费;再比如农民每家每户的经营,不管种植什么、养殖什么,总是成不了规模,更重要的是保证不了质量。没有规模、保证不了质量,就无法与大公司进行市场竞争,而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更别说想参与国际市场的同行业竞争;白立忱副主席还十分动情地说道:“农民如果只靠种地,是永远富裕不起来的。因为中国人均耕地每人才一亩多点,与其它国家无法相比,除非种金条子。所以农民要想致富,必须发展其他产业。”
于会领导全国政协副主席白立忱、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肖万钧和河南新农村建设促进会会长刘其文代表等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邓小平他老人家把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称为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的真正含义。之所以称为第一次飞跃,必须还会有第二次飞跃,甚至第三次……。第二次飞跃是什么呢?以什么方式飞跃呢?几位领导都说——可惜没有下文。但是,邓小平他老人家是最讲科学的,无法预见的问题只能等后人自己来解决。他只是提出了当时亟需解决的方法,他并没有限制以后可能会出现变化时必须坚持他制定的方法,要不他为什么称为是第一次?所以,对于出现的新问题,必须按照实际情况找出最好的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法。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出现,打破了这团迷雾,找出了新的发展模式。这种新的模式不同于以前农业合作化时代的合作社,是中国农民在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的基础上自发的成立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实行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式是
中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根据2006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可是,根据现实的已成立并在经营发展中的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经验,这部法律无法适应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与时具进的发展需要,这部法律很明显的缺陷是农业专业合作社规定的经营的范围、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等等无法适应已于国际市场接轨的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比如单纯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否应拓宽为单纯的专业合作社和综合合作社两种呢?另一种就是是否可以拓宽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形式可以成立联合社呢?再就是合作社是否可以以公司的形式对外盈利呢?而实际情况是不对外盈利的合作社是无法生存的。所以与会代表强烈呼吁尽快修改这部法律,把现实的需要做成提案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要求修改时增补进去,使这部法律更为适用,更为完善。
农业专业合作社做好了,可以发展成大规模的各种农业经济实体和产业化的经济链条,通过对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各种优势资源的整合,使农村的发展从新走上良性轨道,真正的实现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的第二次飞跃,是自解放以来对于农业生产方式的第三次颠覆性的转变。
关于合作社的资金保障问题
河南省新农村建设促进会副秘书长、绿色田园(河南)农产品合作联社理事长董豫琪女士、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兰屯育林葵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申玉林代表分别就创办农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和可能会出现的障碍及需要注意的风险等等提请大家讨论。但主要的障碍和风险都不约而同地瞄准了合作社的资金保障问题。董豫琪女士是先找赞助商的再投资的方式,她称她们的专业合作社不但在国内找人赞助,还把这种目标放眼到国外,并称现在和新加坡、马来西亚的两家公司的合作谈判已接近尾声;内蒙古的那位申玉林代表则是凭自己做企业积累的资金来投资合作社的。但是,随着合作社业务的不断扩展,自己的资金是远远不够的。他就到政府及金融部门要求支持,结果境遇十分尴尬,让他无所是从。所以他特别强调希望得到政府的支持。
与内蒙古这位代表提出相同观点的还有河南中牟县黄灌蔬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刘春和代表。当全国地方金融论坛办公室主任、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汤东林代表发言中提议互动时,这位刘春和代表首先站了起来,接着连珠炮似地提出了好几个疑问。这些疑问主要就是不了解国家的法律、政策有没有对农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的相关问题,这些问题当场也确实不好回答,因为涉及到法律和政策问题,不是论坛可以解决的。笔者不揣冒昧,经过查阅相关资料,在此就解释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这几条法律明确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
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笔者认为:发展农业合作社,本身就很艰难,各种投入都是社员或者创办者的血汗钱,国家的扶持力度既然这么大,但还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的认真落实,不能把法律和政策一直停留在纸面上。
大学生村官制度是发展三农事业的正确选择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河南农业大学校长张琼女士,她在发言中提出这几项观点:一是新农村建设亟需一批有抱负、有理想、有知识的大学生村官;二是大学生村官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这项其中包括三小项内容:第一是大学生村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第二是大学生村官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供血液支持;第三是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是大学生健康成才的重要途径);三是河南农大已在大学生村官培养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实践(成立了中国首个村官学院);四是为培养大学生村官的几点建议(一是要高度认识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二是大学生村官的培养不仅仅是农业院校的事,也是摆在所有高校面前的大事;三是进一步完善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的政策措施,建立扎实有效的长效机制,为大学生村官“下得去、用得好、待得住、流得动”提供制度保障。
对于大学生村官的培养问题,笔者则十分关注。笔者曾到河南农大听过董豫琪女士作为河南最早的自发的大学生村官的成功经验的报告。请看拙作“论中国大学生村官的发展走向”一文,百度网上直接点击即可找到。
关于新农村建设促进会的作用问题
这个问题也是这次论坛的重要议题之一。关于这个问题,河南省新农村建设促进会常务副会长杨柏林代表讲得很透彻。现就他的讲话精神总结如下:
2004年、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还强调提出:必须坚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依靠农民辛勤劳动、国家扶持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从2006年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关注三农、关注新农村建设就成了确定不变的党的工作重心。从2007年4月开始,先后有好几个省相继成立了新农村建设促进会(简称农促会),河南省农促会才正式成立仅仅四个月。
建立农促会的目的就是按照中央的要求,把各行各业、民间的力量都动员起来,推动三农工作、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力度更大、进度会更快。但是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动态的、综合的过程,是一个宏大的、领域宽阔的社会工程,促进会作为一个公益性的社团组织,应当首先找准自己工作的切入点,就是在具体工作中解决“促什么”、“怎么促”的问题。“促什么”很好回答,中央提倡什么,我们就促什么,同中央保持一致,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关键是在那些领域促,怎么促,才能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对于这些出现的问题,杨会长提出了六点建议:第一是助领导,落实“重中之重”;第二是齐行动,促进“结对帮扶”;第三是建机制,促进“社会行动”;第四是强教育,促进“主题作用;第五是促宣传,营造“浓厚氛围”;第六是重激励,促进一致行动。
杨会长还十分谦虚地说,这只是一个不成熟的想法。最后告诉大家,很多事情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但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只要我们用心去做,是一定会得到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的,是一定能够取得成效的。
参观几个新农村建设成功范例的思考
笔者随代表团参观了长垣县和新乡县的几个新农村建设成功范例村,最让人激动地还是七里营乡的刘庄村。听村领导介绍,刘庄,地处豫北黄河故道,面积1.5平方公里,全村356户,共1616人,党委组织为党委会,村民自治组织为村民委员会,经济组织为农工商总公司,下属制药、机械、造纸、淀粉、农业、商业及、车队等7个产业。刘庄人民在史来贺老书记的带领下,在以史世领书记为首的新一届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发展集体经济,使刘庄走上了以农业为基础,以高科技医药工业为龙头,带动各业发展,实现了农村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经济市场化,农民知识化,生活城市化。
参观团来到刘庄新村的别墅前,看到这里的居民都居住着集体统一建的双层和五层住宅楼房。这里的居民人人都露出了幸福、美满的笑容。据了解,这里人均住房35平方米;家家有彩电、冰箱、空调、摩托车......生活富足,安居乐业。
代表们都议论纷纷,这可是新中国大集体生产模式的典型啊!为何他们能做得这样成功?这里是无可争议的最理想的新农村的范例啊!这里的居民没有最穷的,只有最富的,没有危机感,真正的达到了安居乐业,坚持的是走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参加论坛的领导们也都不住的赞扬,可是议论的结果却又是,这里的成功确实值得肯定,值得赞赏,可是却学不来……!
参观团来到其他新农村新农村建设的典型村庄,也都看到了了不起的成就。也都是花园似的别墅、社区,整齐的楼房,各地领导的解说词也都是滚瓜烂熟,声调也都是抑扬顿挫、悦耳动听,处处表现出极度的热情。
可是,在其中一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长垣县南蒲办事处的南蒲新村的建设工地现场,该区办事处主任说到建设新村的投资方式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由农民出钱购买时,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会长王如珍代表问及如果农民出不起买房的钱怎么办的问题,这位主任回答,对于买不起房的这部分农民政府还正在考虑,合适的方案还没有拿出来,但老房子现在还没拆。
当又来到新乡县一个古寨新村参观,其他领导在听取当地领导的介绍时,笔者走到在一旁观看的三名村民跟前,询问这三个人对这个小区满意吗?他们回答说非常满意。笔者又问及农民出不起钱买不起是怎么办的呢?这三位村民便有些支吾了,说这个小区是每家每户自己出钱建的,出不起钱的农户政府每户支持无息贷款3万元。笔者又问政府给贷这3万元算上,还是出不起怎么办?这三位回答说那就只有找亲戚朋友借了。笔者又问,借不来怎么办?这三位又说,对于真正出不起钱的农户,听政府说要为他们这一部分人建经济适用房。说来说去,暂时这部分贫困户还是住不上新区了。
建设新农村,让农民住进现代化的小区,固然是一种良好的心愿,可是对于特别贫困的农户难道没有合适的救济途径了吗?难道新农村与这部分农民无缘吗?参观两个小区,一个还没有考虑好,一个准备建经济适用房安置,但没有见到一个成功安置的实例。笔者和向几个当地领导提出,能否让这些贫困户先入住,以后有钱慢慢还呢?却没有一个领导敢正面回答我们这个问题。
对于新农村建设中的村庄集体搬迁腾出来的土地,政府领导都称要还耕,可我们又没见到一个还耕的实例。而笔者倒听到过一些农民因搬迁腾出来的土地被政府高价卖给开发商而上访的实例。究竟这些腾出来的土地作何用途,也是应该引起上级人民政府高度关注的事情。
说到此处,笔者自己都感到有些压抑,可还是不说出来感到对不起大家,因为既然是为三农事业的发展而举办的论坛,就应实话实说,积极调研,为中央人民政府的决策层提供出真实的资料来。
总之,这次论坛真正提出了一些高水准的研究课题。各位代表都是尽职尽责,确确实实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各抒己见,滔滔不绝,真正起到了论坛的作用,达到了论坛的目的。这次论坛不是空洞的高谈阔论,而是结合现实敢于创新的办实事的论坛。很多代表在论坛结束时纷纷表示,希望以后多举办这样有意义的论坛,也希望多参加这样的论坛。
虽说笔者对这次论坛有着极大的热情,但毕竟是业外人士,水平自然不及专业人士的认识深刻,又只是一家之言,所以难免漏洞百出,还望大家多多批评,不吝赐教!
公民话语
200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