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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入了一个立法的荒诞时期

火烧 2009-08-28 00:00:00 网友杂谈 1031
文章批评中国立法存在模糊不清、难以理解的问题,如物权法中的专业术语难以解释,法律制定缺乏通俗性,导致公众难以遵守。同时指出法律随意性和严肃性不足,引发对立法质量的质疑。

中国进入了一个立法的荒诞时期

  一,模糊的不明白的法律

  法律是严肃的,法律是人民的行为准则,是需要人民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因此应该是通俗易懂的,一目了然的,不会产生歧义的。

  法律不是花瓶,不是摆设,法律是要人民遵守的行为准则,让人民看得懂,应该是对法律的起码要求,让人看不懂的法律算什么法律?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就有太多的让人民看不懂的地方。

  比如物权法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什么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懂。中国文字退化了,进入了新石器时代?进入了文言文时代?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什么叫“主物,从物”,本来可以说明白的东西,不能说明白点吗?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什么叫“天然孳息”?具有5000中华文明的中国文化,那么的苍白吗?说明白不了吗?

  第三编 用益物权

  又一个古文义。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什么叫“地役权”?什么叫“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究竟是中国文字苍白,还是你们这些“专家”,“学者”苍白?

  类似这样的法律还有很多,不说了。制定这样的法律,究竟是要体现法律的深奥,还是体现法律的威严?是要人们遵守执行,还是要人们拒绝?

  二,法律的随意性与欠严肃性

  CCTV.com  2009年08月26日 17:15报道,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

  ——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这叫什么了法,难道说,人民武装警察法没有这样荒诞的乌龟的屁股——龟腚(规定),人民武装警察就可以随意地,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

  ——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如果不这样规定,人民武装警察就可能,或者可以这样做,那还是人民警察吗?就是外国的警察,不这样规定,他们就会胡来胡搞吗?

  人民武装警察法应该讲清楚讲明白的恐怕应该是,他们的权利、义务、职能、使命甚至指导思想等等诸如此类吧,哪有把一个普通老百姓,甚至连一个三岁的小孩都知道不应该做的事情也写进去的道理?

  当然,也许法律“精英”自有法律“精英”的理由,一面,如果法律都搞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还要那么多的法律工作者干什么呢?让他们喝西北风啊?另一面,如果法律不这样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尽告知义务,一旦有人就那么的做了,说法律没有规定的,就可以做,岂不成了法律的又一个漏洞?他们这些立法者岂不是又傻帽了?闹笑话了?

  毛主席要让法律成为人民的行为规则,成为人民手中的武器;今天的法律“精英”却要让法律成为法律专家学者工作者攫取财富利益的手段,成为他们可以随意打扮的随意解释的玩偶,成为他们愚弄人民欺骗人民忽悠人民的工具。这样的事情在现实中国是在太多太多了。中国法律进入了一个法律的荒诞的荒谬的时期,把中国的法制啊,法制社会啊之类美妙动听的谎言撕得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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