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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行贿罪,严惩受贿罪,是夺取反腐攻坚战胜利的一招妙棋!

火烧 2011-08-10 00:00:00 网友杂谈 1030
文章主张赦免行贿罪,严惩受贿罪,认为此举能有效遏制腐败,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强调受贿危害更大,应加强打击力度,同时减轻行贿者责任,推动科学反腐。
    (一)由“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而想到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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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实而言,本民一直以来就固执己见的认为,将行贿定罪值得商榷,而要进一步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非但不是明智之举,也很明眼地体现出一种主观意志,与源头治腐、科学反腐背道而驰,不禁不能有效地抑制行贿活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更助长了受贿者的嚣张气焰。因为对行贿者罪加一等,在进入法律程序后心理上就使行贿者受到更大的震慑,就不敢对受贿者轻举妄动,就会更加狡辩和抵赖,以便推逃法律的追究,这对受贿者来说显然是求之不得的。如此,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到底帮了谁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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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者,将行贿与受贿同时定罪,无形中就使二者结为攻守同盟。那么,进一步加大对行贿者打击力度无异于使这种攻守同盟更加紧密、更加牢固。相反,如果将行贿罪进一步减轻或者不予定罪,就等于瓦解了这种同盟,甚至使这种同盟不复存在,有利于最大程度地遏制行贿受贿的产生。另外,从行贿和受贿二者的犯罪关系看,行贿者属于次要地位,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有的案例根本不具有危害性;而对受贿者来说则完全处于主要地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极大。当然,如果 对行贿者减轻定罪或者不予定罪,会使行贿者侥幸逃脱法律的追究,对于受贿者似乎有失公允。在此情况下,如果找不到十全十美的办法,就要做一番权衡。如果利大于弊,则取之;如果弊大于利,则弃之。那么,究竟是对行贿者减轻或者不予定罪利大,还是加大对行贿者打击力度的利大,恐怕人人心中自有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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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我们的党是马克思主义的学习型政党,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也为今后的改革开放提供了锐利的理论武器,这就要求各级党和政府必须以求实的态度来制定我们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本民认为,这个求实的态度就是唯物辩证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主观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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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贿何罪之有?(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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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何罪之有?某些人高调扬言要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是否经过深思熟虑?如果说此言是出自普通人之口,也只是一个认识问题。那么,如果是专业的司法人士提出这样一个“雷人”的主张,恐怕就另有玄机了吧?且不说这种主张一旦付诸实施会给反腐斗争带来何种程度的负面效应,单说提出如此主张的用心就足够歹毒和险恶。难怪那些“心有灵犀一点通”的人士们为此而拍手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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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那些“拍手叫好”的人士们究竟有怎样的高见和说词。近期,本民在强国论坛上帖了一篇题为《“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到底帮了谁》的文章,收到了一些网友的回应。赞成者居多,反对者居少。——有一位网友质疑本民“没有行贿哪有受贿?只有消灭行贿才能杜绝受贿!”还有一位颇有文风的网友说:“从犯罪行为分析,行贿在先,受贿在后,因此行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受贿是矛盾的次要方面。”面对这两个网友的质疑,本民苦笑之余,想对你们这样说:关于行贿与受贿二者的关系问题,似乎应从犯罪学和哲学的角度来考虑,而你们基于“1、2、3。。。”这样简单的算数中的数字排列来认识,未免太充满“孩子气”了吧?就这样简单的数字排列如果也需要“分析”,是不是太弱智了呢?如果本民非要给你们扣上“教条主义”的帽子,是不是会觉得很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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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可以确切地说,行贿与受贿二者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哲学课题,而不是一道简单的算数题。运用辩证法的观点看,行贿与受贿既相互依存又各自独立,也就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这一对矛盾哪个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哪个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如果有人非要用数字的排列顺序来加以回答,可就不是一个智商的问题了,而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是一个讲不讲党性的问题,更是一个真假马列的问题。这不是本民上纲上线、危言耸听吧?——还有一位网友说:行贿者动机不良,通过行贿的手段获取的利益是非法的,故而有罪。对此,本民固执己见的认为,凡事不可一概而论,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这才是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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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我们先说说“动机”一词吧。动,可理解为行为、行动;机,可理解为想法、目的。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只有犯罪的想法、目的并不构成犯罪。只有犯罪的想法、目的与犯罪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才构成犯罪。那么,对行贿者而言,究竟有没有犯罪的想法、目的,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至于人家的行为、行动只是表现为“送”,而且“送”出去的东西是人家自己的,你能说“送”这一行为本身能够体现出犯罪的特质么?相反,对于受贿者来说,在其伸手的瞬间,他(她)们所面对、所接受的无论如何也不是自己的,因此,其伸手的行为与偷盗者的行为没什么两样。据此,本民认为,行贿本身无论如何也不能构成犯罪的“动机”,因此,行贿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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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说完了“动机”一词,再说说行贿者在完成了行贿过程后获得的利益是否“非法”这个问题。同理,行贿者通过行贿而获得的“利益”合法与非法也不能一概而论,两种情况皆有存在的可能,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为了简单明了,试举一例:张三向某行长行贿获得了巨款,并以此巨款投资房地产盈利颇丰,而后按期偿还贷款。请问,你敢说人家的盈利是非法的么?再例:李四向某博物馆工作人员行贿,盗取了价值连城的“国宝”。不可置否,李四通过行贿而盗取的“国宝”是非法的,但李四行贿的过程从行为上并不构成犯罪,而是盗窃的过程构成犯罪。如此,就清晰可辨,行贿与受贿的二者,只有受贿者才是真正的罪犯。受贿者在接受了别人“馈赠”的同时,就意味着已经出卖、触犯了党纪和国法,就意味着以权谋私、腐败堕落的行为已经构成,因而,受贿者才是权钱交易的幕后“操盘者”,是制造国有资产流失、土地资源大量减少、工程质量不达标、买官卖官等问题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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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只有加大对受贿者的打击力度,同时,减轻或赦免行贿者的过失,才能从源头上最大程度地遏制受贿犯罪的发生,也才是实实在在的求实、务实的态度。写到此,本民想起一位开酒吧的朋友说过的一件事。在这位朋友酒吧的留言薄上,有一位女士留言,说她曾经送给当地林业局长30万现金求他办事,而那位局长收了钱却始终不给办事,这位女士有苦难言,因为行贿有罪不敢上告,故此匿名留言以示抗议。那么,本民试问,如果那位局长听了某人士高调扬言的“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的消息后是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而那位女士是不是也就此进一步打消了上告的念头了呢?本民认为,某些人之所以念念不忘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许就是做贼心虚,故而要“杀鸡给猴看”,故而要敲山震虎,故而要亮出法律的“盾牌”来为自己、也为他们的“一丘之貉”拓展一片更为安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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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惩受贿罪,赦免行贿罪,是推进反腐斗争的“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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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受贿,是经济领域犯罪的一种主要形式之一,是不法之徒与贪官污吏聚敛不义之财的一条重要渠道。如果有人要这样问:行贿者与受贿者哪个更可恨?我要说,受贿者千人所指、万人唾骂!行贿者与受贿者哪个危害更大?我要说,受贿者才是国有资产流失、土地资源减少、工程质量不达标、房市飙升等诸多问题的罪魁祸首!行贿者与受贿者哪个更应该受到严惩?我要说,只有加大对受贿者的打击力度,减轻或者干脆赦免行贿者的过失,才能更有力地遏制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才是源头治腐、科学反腐的真招实拳,更是提升反腐水平、推进反腐斗争的“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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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近两年曝光的案件看,受贿案跌出不止、愈演愈烈,受贿金额也越来越大,令人瞠目。这就不能不发人深思、引人质疑:究竟是什么样的“理由”叫受贿者如此肆无忌惮、胆大妄为?本人坚持认为:其一,各级地方党政对反腐斗争认识虽然深刻,但决心不大、措施不利、严惩不严。否则,就不能解释,为什么30年来总是雷声大雨点小?为什么贪了几百万、几千万这样罪大恶极的腐败分子总是能逃脱跟刘青山、张子善一样的命运?其二,确实存在体制上的弊端。目前我国的反腐机关和部门几乎都在各级党政机关的掌控之下,反腐官员的各种利益和“乌纱帽”都不过是人家的掌中之物,说给你就给你,不给你也干瞪眼。如此,反腐官员也只好察言观色、听之任之了。本民实在不敢斗胆进言,更无锦囊妙计,只是觉得网友们提出的把反腐机构从地方党政机关中分离出来,形成由中央集权、施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这个建议值得探讨。其三,法律法规似乎存在漏洞,让受贿者有机可乘。这一点,是本民一再坚持、也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的一个“拙见”。

   我认为,把行贿和受贿同时定罪,在当前形势下绝对有失公允,而且也是反腐斗争难以打开局面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症结之一。行贿者到底是有罪还是有过失,先前本民在论坛上专门撰文讨论,故这里不在费言。我想重新提起的是,如果把行贿和受贿同时定罪,无异于将二者有意无意地捆绑成难以瓦解的“同盟”关系,而要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其后果就人人心知肚明了。其实,做任何一件事情,可能都会有得有失,如果下决心去做,就要权衡,究竟是“得不偿失”还是“得大于失”。就行贿受贿而言,如果减轻或者赦免行贿罪,对反腐斗争来说显然还是利的方面远远大一些、多一些。如此,一方面,从源头上就使受贿者不敢轻易伸手;另一方面,也使行贿者在受到受贿者剥削和勒索的情况下敢于揭发检举,从而使受贿者受到法律的追究和严惩。也许有人会说,这不是便宜了行贿者么?其实不然,至少行贿者在检举揭发的同时,其本人行贿出去的东西也成为撒出去的米收不回来了,这不能不说也是一种惩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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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仍然听到个别网友如此说:“没有行贿哪有受贿?行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受贿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对此,再次说明,本民从来就不认为自己有多么高明,但也决不认同这种儿童之见。行贿与受贿,哪个在先哪个在后,你可以去问问行贿者:谁愿意把自己的钱物主动送给别人?谁不是在受贿者的暗示或者在官场“潜规则”的左右下不得已而为之?谁不愿意我们的社会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正当渠道?至于说行贿受贿这对矛盾哪个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哪个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决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法则。这一对矛盾的主次关系也会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相互转换的。如果说在一个比较清正、公义的社会环境中,我们的干部人人都以廉洁自律为荣、贪污腐败为耻,那么,就完全可以说,行贿是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行贿者也罪大恶极。因为,行贿者是在用“糖衣炮弹”拉拢腐蚀我们的公仆,是在动摇我们的国本,是在威胁我们的执政地位,故此怎么定罪都不为过。相反,如果在一个腐败肆虐、贪官横行、官场“潜规则”无处不在、人人唯利是图的社会环境中,受贿就不可置否地成为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受贿者也才是需要予以严厉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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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不管我们愿不愿意、敢不敢承认,腐败现象已经是动摇国本、威胁执政的重大隐患。颜色如何保持下去?道路如何走下去?执政地位如何巩固下去?这已经是一个十分现实、客观而迫切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作为每一个有良知、有责任感并且真心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人无不为之痛心疾首,并大声疾呼:挥起利剑,斩断毒瘤,让正义的光辉早一点、快一点普照神州吧,不要辜负全国人民的翘首期盼和殷切期待!

   (四) 给行贿定罪,是制造矛盾还是化解矛盾?

    矛盾无处不在,并将始终存在于自然形态与意识形态以及社会生活之中。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的使命就是在同自然领域、意识形态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里的各种矛盾的斗争中求得进步、文明与发展。

    矛盾这一现象,有的是存在危害的,或者是巨大危害的。这样的矛盾就需要解决,需要化解;有的是危害较小的,或者是没有危害的。这样的矛盾就需要暂时搁置,或者允许其存在,以保持一种平衡。

    就行贿与受贿而言,由于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同时行贿受贿又是受着人类的意识而操控着,所以,我认为,行贿受贿应该属于一种社会矛盾,而且是一种危害极大的社会矛盾。

    行贿受贿这对矛盾,既然是一种腐朽、堕落、落后的社会现象。那么,一个团体,一个集团,亦或是统治阶层,不管是否愿意,都必须在理论上把解决好这对矛盾作为不容推卸的己任。解决的好,说明这个团体、集团或管理阶层是合格的,否则就是不合格的。

    纵贯中国历史,可以肯定的说,新中国前30年,是把行贿受贿这对矛盾解决的最好的时期。这一方面得益于公有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一方面得益于当政集团本身的廉洁自律,并且始终把反腐当作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头等大事来抓。据说西方一些国家在这方面解决的也比较好,我认为他们可能在监督机制上是有所作为。可以毫无隐讳的讲,目前“特别是”年代,在这方面做的是不好的,也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不好的时期之一。

    究其“特别是”年代腐败肆虐的原因,有人说,这是法律上的不健全所致。我认为此乃强词夺理。前30年也没有那么多法律,一句“党性、原则、立场”就基本解决了。所以,我坚持认为,“特别是”年代的腐败泛滥问题,从根本上讲,不是法律不健全的问题,而是有民主和民权的问题,也是体制存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打架的问题,更是执政党本身放弃了“党性、原则、立场”这个治党灵魂的问题。

    退一步讲,如果说法律存在问题,我始终认为,把行贿定罪是当前腐败日趋严重形势下一个巨大漏洞,而这个漏洞也是某些执政者刻意制造出来的,旨在为受贿者提供心理和法律上的保护,更是为他们自己的受贿行为拓展更安全、更广阔的空间。一言而蔽之曰,完全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这个人为因素就是容忍、迁就、姑息、放纵了腐败行为,这个人为因素从法律上看就是没有认真解决好行贿受贿这对危害极大的社会矛盾。

    我们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解决矛盾实际就是要想方设法的化解矛盾,拆解矛盾,通过有效的办法促使矛盾的双方逐步分离,使之不能构成亲近关系。而给行贿定罪,实际上完全背离了这个化解矛盾、拆解矛盾的最基本原则,非但不能有效打击受贿,反而把行贿受贿的双方人为的捆绑成了一个共同犯罪的联盟。如此,行贿受贿这对矛盾不但没有被化解、拆解掉,而且将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相互制衡关系而长期存在下去。那么,请问,这是解决矛盾的科学方法么?

    更多的道理我曾经写过3篇短文加以陈述,本文不在废言。总之,我个人认为,解决矛盾最基本的出发点就是在于化解、拆解矛盾,而不是刻意的强化、稳固这种矛盾。我还认为,行贿有错但无罪,至少在目前形势下。如果减轻或者干脆赦免行贿罪,那么,受贿的一方还敢轻易伸手么?受贿的一方因为有罪不敢轻易伸手,那么,这对矛盾是不是就很容易的化解、拆解掉了呢?难道这不是源头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么?其实,这些道理对于那些法律制定者们来说是再清楚不过了,可是有人偏偏一个劲的高喊要不断加强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其叵测之心不是昭然若揭了么?

  (五) 受贿是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需要从严打击!

    治理腐败需要从源头做起。那么,腐败之源究竟在哪?毫无疑问,就在官场,就在官员身上。

    引发官场和官员腐败的源头又在哪?一个是体制,一个是人的因素。前30年腐败问题解决得好,一方面是公有制本身对腐败问题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一方面是党纪国法对腐败分子始终呈现高压态势,两者紧密配合,缺一不可。

    80年代中期、末期,同样是公有制,为什么腐败问题开始滋生并严重起来了呢?是人的因素出了问题,这个问题与高层放松了对腐败问题的“紧箍咒”不无关系。第二代集体核心人物曾经对北京市委领导说:“我要在北京买最好的房子给儿子住”。我认为此话起到了一个示范作用,对未来腐败问题的滋生和蔓延以及失控,从人的因素而言,应该是开掘了一个腐败的源头。80年代末期那件事是一个证明。另外,在理论上讲,“猫论”对于腐败问题更是贻害无穷。

    从体制上看,私有制的迅速崛起和人的因素被突破,为官商勾结营造了广阔的温床,为腐败问题进一步升级提供了适宜的大环境。有人说西方也是私有制,腐败问题为什么解决的比较好呢?西方是不是解决的好,我不敢说,但可能是在反腐败问题上人的因素发挥了作用。我说的这个人的因素是民主,这个民主与民主带来的相关监督机制对于腐败问题可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而这个民主极其相关的监督机制,我们曾经有过,但是被丢掉了。这是“特别是”年代腐败问题滋生、蔓延、失控的一个重要源头。

    民主究竟是体制问题还是人的因素问题?我认为兼而有之。一个人或者是一个团体,一个阶层,如果缺乏良好的民主意识,必然形成一种个人意识至上的思维模式。那么,这个人或者这个团体、这个阶层如果处于统治地位,就必然形成一种专制,这种专制一旦与强烈的私欲结合起来,那么,腐败问题就只能如洪水猛兽一般势不可挡。当下中国的腐败问题是不是这样一种态势,我不知道,只好留给网友们体悟了。

    既然腐败的源头在于官场,在于官员,那么,不可置否,反腐只能盯住官场和官员,而不能把“紧箍咒”戴在百姓头上。这是最起码的逻辑和常识,也基于这样的逻辑和常识,我始终认为,在对待行贿受贿问题上,受贿者才是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而行贿不过是处在这个源头的边缘地位,所以受贿者才是需要严加管制和打击的对象。管住了官员也就管住了腐败,这个道理恐怕连小学生都明白,可一些网民却盯住行贿者而咬唇飞舌,岂不怪哉?反腐败,你不去严管官员反而去惩治百姓,世界上有这样愚蠢的反腐么?

    我们每一个人都希望官场和官员是清清白白的,都是为民服务而不讨价钱的。可是,为什么我们与官场和官员打交道总是需要用钱来开道呢?因为,你不用钱开道,他们就对你置之不理,就敷衍你,就推脱你,就折腾你。那么请问,到底是行贿在先还是受贿在先?其实,行贿受贿是一个法律和哲学问题,如果用简单的数字排列顺序这样的思维来衡量行贿受贿的主次关系,简直就是一个机械、教条、僵化的榆木疙瘩脑袋,还配来谈这个问题么?行贿受贿,哪个危害大?哪个危害小?谁都看的很清楚。即使是行贿者通过行贿手段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请问是谁给行贿者开了绿灯?

    为什么有人如此敏感的害怕赦免行贿罪呢?试想,有多少官员吃了行贿者的贿赂而没有为行贿者铺通道路?有多少官员因为受贿而日日夜夜担惊受怕、寝食难安?还有多少行贿者因为受到官员的敲诈而忍气吞声、不敢检举揭发?如果赦免行贿罪,这些官员不仅断了一条大发横财的通道,而且还有可能因为行贿者的举报而纷纷身陷囹圄、断送前程。所以,他们一面千方百计的阻止赦免行贿罪,一面在高声叫嚷要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而对受贿罪的危害不但避而不谈,反而倒打一耙,把责任完全推卸给了行贿者,声称是行贿者拉拢腐蚀了他们,就如同一群嫖客,不说自己是多么荒淫,反而赖小姐勾引了他们,简直荒唐至极。

    腐败之源,在于官场和官员,而受贿者基本都是权利的拥有者。只要堵住了受贿这个腐败的源头之一,行贿者就孤掌难鸣,就没有出手的机会,行贿受贿这对矛盾的双方就会渐渐分离、瓦解,从而最大程度的发挥了源头治理腐败的功效。有人说,行贿受贿就像一对孪生兄弟,缺一不可,故而需要同时定罪。其实,这种说法恰恰是自相矛盾,难圆其说。给行贿受贿同时定罪,无疑就是让这对孪生兄弟关系更加紧密,更加稳固,从而能够长期生存下去。这是反腐的态度么?如果赦免或者减轻行贿罪,受贿者就会有所顾忌,就绝不敢轻易伸手,就会慢慢打消受贿的念头,就基本处于半死状态。一个兄弟半死了,另一个肯定也健康不了,那么这对孪生兄弟还能相互依存下去么?

  (六) 巧出奇招,出奇制胜,赦免行贿罪,给贪官致命一击!

    反腐斗争,其实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要取得战争的胜利,就必须运筹帷幄,深谋远虑,精心筹划,善于以兵法之道克敌制胜。

    在腐败分子阵营,受贿犹如一座坚固的堡垒,久攻难破。究其原因,一是以腐治腐,实为佯攻,意在庇护,故难以奏效;二是受贿者利用权力资源,将本是自己的对手行贿者以法律形式拉入同伙,同时定罪,封住了嘴巴,形成攻守同盟,故固若金汤、难以突破。

    怎么办?毛主席说,策略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对于反腐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来说,利用策略,巧出奇招,出奇制胜,显得尤其重要。那么,如何攻克受贿这座腐败分子云集的坚固堡垒呢?办法早就有了,这就是毛主席的统一战线这个重要法宝。

    当前,对腐败分子形成重大威胁的是谁?不是反贪局,不是检察院,不是纪委,不是监察部,而是深受腐败分子欺压的广大民众。而对于民众来说,手无权力,也无正常渠道,唯一可以利用的就是网络,运用网络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利用腐败分子之间的权斗矛盾为可乘之机给其攻击。然而,这样的攻击收效甚微,不足以给腐败分子以重创。

    如此,就必须寻求一个可以加以团结利用的坚强盟友,而这个盟友不是别人,正是被受贿者拉拢过去的行贿者。那么,行贿者能够成为我们的盟友么?我以为,能。而且有相当大一部分行贿者不仅可以成为我们的盟友,甚至可以成为我们攻克受贿这座堡垒的中间力量。这部分力量一旦发挥作用,必将给受贿者及腐败阵营以致命打击。

    分析一下行贿者的组成成分。一部分是普通民众,他们迫于压力,迫于贪官的敲诈,迫于官场潜规则,为了生存之计而不得已选择行贿。这部分行贿者其实对于腐败的贪官怀有刻骨仇恨,是我们可以争取和团结的对象;一部分是商人,为了谋利参与了行贿。商人也可以分为正当商人和不正当商人。正当商人只是通过行贿来获取项目,并通过正当经营获取利益。这部分商人对社会没有构成危害,也是我们争取和团结的对象。不正当商人即奸商,他们早已与受贿者沆瀣一气,同流合污,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而这部分奸商有相当大一部分其实就是由当年下海的贪官演变的,或者是在任贪官的朋友、亲友及其子女。他们与受贿者同样是我们需要打击的对象。

    此外,贪官本身既是受贿者也是行贿者。他们以权谋私,对下敲诈勒索,大肆受贿,而对上利用手中聚敛的不义之财进行行贿,旨在封住相关部门的嘴巴,同时为自己飞黄腾达铺通道路。这部分人正是当今社会广大民众深恶痛绝的腐败集团。他们上可通天,下可入地,神通广大。应该说,诸如食品安全、豆腐渣工程、黑监狱、被精神病、走私贩毒、嫖娼卖淫等一切社会丑恶现象无不与他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受贿这座堡垒里就聚集着这样一群群、一窝窝罪大恶极的腐败分子。不将他们彻底摧毁,国无宁日。

    要攻克受贿这座堡垒,目前形势下依靠现有法律,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把行贿定罪,就等于封住了我们进攻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也就是把本来应该是属于我们的爆破手强行拉入了他们的阵营,并绑上了和他们同归于尽的战车,使得这些爆破手不敢轻举妄动。故此,要想打赢反腐败这场战争,就必须解放这些爆破手们,使他们重新回到人民大众一边,与我们一起组成强大的反腐统一战线。而能够解放这些爆破手唯一的途径,就是在法律上赦免他们所谓的罪行。

    赦免行贿罪,一方面释放了行贿者的心里和精神压力,一方面也能充分利用行贿者对受贿者的不满和愤恨,并积极的鼓励他们揭发检举,对受贿者形成强大的围追堵截态势,必然使受贿这座腐败分子的坚固堡垒土崩瓦解,并彻底失去抵抗力,从而极大的推进反腐斗争的进程,并取得辉煌战果。当然,在当前形势下,要赦免行贿罪必然遭到强大阻力,因为这对于腐败势力集团而言,绝对是致命一击,他们不会轻而易举放弃行贿者这个被他们绑在同归于尽战车上的同盟。这就需要我们在舆论上加大攻势,给那些整天高喊要对行贿罪加大打击力度的居心叵测的人们一个有力的回应。

   反腐败是广大民众迫切的要求,但是反腐败如同战争,在强大的腐败势力集团面前,不能强攻只能智取。发挥舆论攻势,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把行贿者在法律上从受贿者的同盟中彻底解救出来,使他们成为我们广大民众反腐阵营中最有力的力量,是一向紧迫而且具有策略性的任务。巧出奇招,出奇制胜,赦免行贿罪,给贪官致命一击,摧毁受贿这个腐败分子云集的坚固堡垒,打赢反腐战争的攻坚战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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