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意识形态安全纳入新的国家安全法
新的国家安全法草案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概念,在具体的行文中分别提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信息、甚至粮食等安全领域。但没提及意识形态安全。
在新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宣传,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防范和抵御不良文化的渗透,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中,“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防范和抵御不良文化的渗透”,是类似涉及意识形态安全观的提法,但概念不够明确。
事实上,近些几十年,意识形态斗争已经成为国际斗争的主要手段之一。从苏东社会主义阵营解体,到乌克兰、北非、中东的颜色革命,都是这些国家先受到意识形态进攻,造成国家原有的意识形态体系塌陷,最终导致社会混乱、国家崩溃。相比运用战争等手段,对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进攻,往往以民主、言论自由等口号为掩护,手段更隐蔽,对手警惕性不够,而最终结果可以令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意识形态进攻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和及其非政府组织对目标国家进行颠覆的一个主要手段。
目前我们国家意识形态领域受到一些西方国家的持续进攻,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几十年来不断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保证了国家意识形态体系主体架构的安全。但社会意识形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西方通过不断渗透,在学术界和网络界都培养了一批意识形态的内应者。他们借着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名义,散布各种言论诋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系统地否定党在搞日战争、新民主主义革命、抗美援朝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历史功绩,污蔑党和国家的老一辈领袖,以及各个时期公认的英雄、劳模,等等。在香港,西方利用其高度自治,国家意识形态建设相对薄弱的有利条件,制造思想混乱,否定党的领导,扇动族群对立,企图割裂社会,已经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获得成功,部分在校学者和学生甚至出现港独思潮,成为敌对势力的炮灰和帮凶。港独势力的出现,说明香港意识形态安全的薄弱和混乱已经开始现实地危及国家安全。
建议对意识形态安全立法,应该采取严厉的语言,明确禁止破坏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范围。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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