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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超常刑期值得借鉴

火烧 2009-07-28 00:00:00 网友杂谈 1029
文章对比中美减刑制度,指出中国高官贪腐后减刑过快,实际刑期短,而美国对马多夫判刑150年,凸显其刑期设计对贪腐的震慑。强调长刑期限制减刑的重要性,呼吁借鉴美国制度。

最近接连看到两篇关注减刑问题的报道。一篇是联合早报网的一则报道(《贪官减刑快又滥,死缓不过十二年》)披露,全国目前在押犯中,身陷囹圄的前高官要比其他囚犯更有机会“立功减刑”,他们实际服刑期限比宣判的刑期要短得多。报道说:贪腐高官受权力庇护,最重要的潜规则是“免死”。根据公开资料统计,二○○○年以来内地获刑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逾一百人。这些人位高权重,一旦出事,贪腐金额多在数百万元以上,甚至过千万上亿元,远远超过法定可处死刑的起点金额。但实情是绝大部分人免于一死,刑期死缓封顶。司法当局的解释是,贪腐属经济犯罪,不属《刑法》规定的恶性暴力犯罪范畴,而且死缓也符合“严控死刑”潮流。按《刑法》减刑规定,死缓罪犯在死刑两年缓期执行期间如无故意犯罪,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后减为十五年以上徒刑,以后可继续获得减刑,实际刑期不能少于十二年。因此,法院判处贪腐高官死缓,表面重判,实际放一条生路,不需二十年,贪官出狱后“仍是一条好汉”。另一篇《“减刑门”能否揭开监狱减刑的黑幕》披露,倍受舆论关注的河南一检察官被逼强奸杀人案近日又有了新的发现。据《新京报》7月27日报道,绑架并强迫检察院员工夏某侵害被绑女子的河南平顶山犯罪团伙中,涉案的8名疑犯中有6人此前被判重刑,在同一监狱服刑时分获2至6次减刑,其中一名被判无期徒刑的重刑犯,经过6次减刑15年后出狱。作者问道:会不会存在犯人和监狱管理人员的利益交易?

而几乎与此同时,美国爆出骗走各色投资者650亿美元的马多夫被判入狱150年的消息。

这几则看似风马牛的消息之间有着巨大的联想空间。我不敢说对于美国法律中这种远超情理的过长刑期的“真正用意”已经了然,但敢断言这是美国制度设计中最值得我们借鉴的一条。

在中国,官员“犯事”,不管是贪腐或是失职,都有详尽的惩治办法——这一点上与国际社会并无不同。但实际执行中,从审案、宣判、执行,当事人都会受到很多保护(上文所披露的“立功减刑”就属于“执行保护”)。而且这一切都是在十分冠冕堂皇的说辞下进行的——上文的“经济犯罪不属恶性暴力犯罪”和“严控死刑潮流”属于这样的说辞。

法律的根本意义在于惩戒犯罪行为。滥用减刑最大的危害就是抵消了法律对犯罪的威慑力。按照上文的司法解释,经济犯罪从死刑的威慑下得以解脱,已经使得死刑的震慑力打了折扣。如果再有了不加控制的减刑,官员的贪腐无疑会更加难以监控。而限制减刑在目前也难以取得实效,所以对抗减刑最好的办法就是加长刑法规定的刑期上限,从而加大那些贪腐罪犯以减刑逃脱法律制裁的难度。“死缓—无期—20年—15年—10年”——照这样一个路子,贪官们以十几年的自由换得亿万家产,实在是一件极划算的买卖。如果被判150年、80年,情况就不一样了。

当然此事涉及到国家立法、修法的大事,不是可以一朝一夕见成效的。但是只要有道理,相信必然会得到各界人士的鼎力推动。

(20090728)  

   

“减刑门”能否揭开监狱减刑的黑幕

2009年07月28日08:53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叶建明

   

   倍受舆论关注的河南一检察官被逼强奸杀人案近日又有了新的发现。据《新京报》7月27日报道,绑架并强迫检察院员工夏某侵害被绑女子的河南平顶山犯罪团伙中,涉案的8名疑犯中有6人此前被判重刑,在同一监狱服刑时分获2至6次减刑,其中一名被判无期徒刑的重刑犯,经过6次减刑15年后出狱。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一个服刑犯,如果确实是痛改前非,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甚至立功受奖。监狱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减刑无可厚非,也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监狱设立减刑制度是为了避免刑罚过剩,稳定管理秩序,促进犯罪自新,节约司法资源。但是,监狱给犯人减刑是有严格程序的。先要对受刑的人进行考察、再提出减刑建议书、最后依法裁量减刑。不过,就是犯人减刑的条件成立,监狱在减刑的幅度,减刑的间隔也有严格的限制。比如,不能一次减刑幅度过大,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隔等等。

   

  减刑的原则是慎之又慎,严格的减刑程序和严格的减刑限制是为了避免滥用减刑。而滥用减刑的后果无异于“放虎归山”。在河南平顶山这个8名犯罪团伙中,有6人有前科,均被被判重刑。然而,让日匪夷所思的是,这6人在河南洛阳豫西监狱服刑时都被多次减刑,其中一名被判无期徒刑的重刑犯,经过6次减刑15年后出狱。这就让人产生疑问,这6人在豫西监狱里究竟有什么表现使其获得多次减刑机会?而那名重刑犯又究竟立了什么惊天巨功获得多达6次的减刑机会?

   

  如果曾经关押这6名犯人的河南洛阳豫西监狱拿不出让人信服的减刑依据,那么,人们就有理由质疑,在这种频繁减刑、滥用减刑的背后会不会藏有某种猫腻呢?会不会存在犯人和监狱管理人员的利益交易?如果有,这次“减刑门”会不会又象“躲猫猫”一样揭开监狱黑暗的另一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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