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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营企业到国有企业:一字之差的谬误

火烧 2009-07-15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指出‘国营企业’变更为‘国有企业’一字之差导致国家权力后退,引发国有资产流失和贱卖问题,揭示改革中文字变化对制度的影响。

一字之差的谬误  

   

中国人善于玩文字游戏,但是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玩文字游戏则让人无法理喻,当然,有目的地使用、变更文字则另当别论。  

中国的“国营企业”应该是由建国之初的“公私合营企业”逐步改造、演变来的,“国营企业”概念的确定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对经济的主体控制地位,也就是说“国营企业”在完整的、健全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具有国家垄断的地位。其“责、权、利”三个方面均为国家所有,即国家拥有经营的责任和权力;国家拥有全部的产权;经营所获得的利益为国家所有,个人、其他经济组织、法人在法律上、在权力上都不能超越国家对“国营企业”进行支配和占有。也就是说,“国营企业”面对法律和权力,它都具有权威性质,任何个人、其他经济组织和法人要想支配和拥有“国营企业”,必须得到国家(所有者)允许长有可能。  

但是将“国营企业”的名称变更为“国有企业”后,情况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虽然只是“营”变成了“有”,仅仅只是一个字之差,但含意却有了根本的不同。“国有企业”概念只包含了“所有权”,放弃了“占有权”、“使用权”。  

面对变更后的“国有企业”,对其“占有权”、“使用权”国家的权力由前台退到了后台。但恰恰就是前台退到了后台这一作为,问题出现了:  

1.国家对“国有企业”只享有和发挥“所有权”,至于谁“占有”、“使用”,国家的权威可以发挥作用也可以不发挥作用,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占有”、“使用” “国有企业”,按照通俗的说法“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  

2.既然在理论上规定了在法律和权力许可的范围内任何人都可以“占有”、“使用”国有企业,那么国家也就可以放弃对“国有企业”的“占有”和“使用”。但是,“国营企业”国家必须同时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在“国营企业”的定义下任何人不可能跨越国家权力和法律“占有”和“使用” “国营企业”。  

3. “国营企业”变更为“国有企业”国家只单独享有和发挥“所有权”。所有权在法律意义上是可以出卖、转让的,“有”可以变成“无”,但是“国营企业”不仅仅只单独享有和发挥“所有权”,同时还必须承担“经营”的义务和责任。  

所以,“国营企业” 变更为“国有企业”后,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贱卖也就不奇怪了。  

任志强不是说:国资委的责任就是让国有企业消失吗?在“国有企业”的定义下国有企业的消失是完全可能的,在法律意义上出卖、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完全合法。  

“国营企业” 变更为“国有企业”,就是今天中国国有经济出现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原因。  

没有“国营企业”地位的消失,就没有“国有企业”的消亡。  

事实上,根据中国现在的“国有企业”实际状况正确的定义应该是“私营国有企业”。  

因为大量的事实证明,国家一旦放弃国有经济的“占有”和“使用”, 国有经济就可以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任意作为,看看“国有企业”中存在的腐败,看看“国有资产”的流失、贱卖,再看看“国有企业”经营中的权力寻租状况,难道还不明白“营”与“有”这一字之差的恶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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