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制结构方面,物权法必然与宪法对决
在所有制结构方面,物权法必然与宪法对决
信言不美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本文将围绕这一核心内容讨论物权法。
假设“改革”确实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始终按照宪法的规定进行,那么,现在公有制依然处于主体地位。在这一大前提下出台的物权法便与宪法一致。我们适量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只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不会改变我国的社会性质。这样的物权法我们当然会赞成。
然而,上述假设不是事实。28年的“改革”使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现在,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私有制经济喧宾夺主,已经占据了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而公有制经济所剩无多,还在遭受进一步的“攻坚”。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现在私有制经济占65%,公有制经济占35%。在工业领域,有人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6年》第505页“全部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2004年) ”,计算出国有工业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在2004年仅为15.3%。这是客观事实,让事实来说话:私有制经济为主体改变了我国经济制度的性质,违背了我国宪法。
物权法的法律当事人是具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我们把这些受保护的自然人和法人加总起来,进行总体考察时便可认识某种物权法的性质。在私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物权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无疑是为了用法律手段保护大规模私有化的“改革”成果,保护已成事实的私有制为主体的优势地位,让新生资产阶级吃上一颗最大的定心丸。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即将通过的物权法将无限制地保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从理论上来说,那怕私有制经济占到国民经济90%以上,它也将受到物权法的保护。所以,在私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物权法在所有制方面必然违背我国宪法,并与宪法对决。
对比能说明问题。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早已名存实亡,那么,是谁们悍然违背了宪法?相反,对物权法却要心急火燎般地“确保通过”,这是为什么?制定国有资产法早在多年前已经立项,可是,它就是千呼万唤不出来。我猜想,国有资产法的原则和细则极有可能束缚私有化的手脚,只有在私有化的广度和深度达标以后,它才会姗姗来迟。时候差不多了,它快要出台了。反观物权法,它可是与时俱进、打扮得珠宝玉器般的华贵(为着先富们)、捷足先登,来得非常及时啊!
或许有人会指责笔者说,物权法草案中明明白白地写着“公有制为主体”,你为什么说它违背了宪法?确实,物权法草案中有这句话,从形式上看,它与宪法是一致的。但是,我可以从实质上看问题。“公有制为主体”是徒有其名的,是虚的。物权法起草人把它写进物权法中是一种技术处理,是一种装饰,或者是为了安慰某些意识形态的追求者。而物权法保护已占优势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却是本质的、真实的、严格的。它在通过后将要认真贯彻,坚决执行,违者必究。所以,从本质上看问题,物权法无疑是违背宪法的。
笔者高度赞赏各方人士在现有条件下对物权法提出的正确修改意见,其中较多的是关于修改“善意占有”的意见。这些意见对于防止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清算官商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的罪行当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猜想,为了“确保通过”,物权法草案新稿很可能较多地吸收一些修改意见,甚至有可能把“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语写上去。然而,即使经过这样修改的物权法也决不会丧失它保护私有制为主体的本质。因此,从社会主义的原则来看,在私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条件下,根本不应当制定和出台物权法!
物权法是关系十分重大的法律。它通过物权的归属和保护体现特定的经济制度。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就是要对新生资产阶级占有的生产资料明确给于法律认定、法律归属和法律保护。它实际上暗含了一种新的经济制度——私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当然,物权法不会有这样的文字),而宪法规定的我国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显然,这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经济制度。有人不敢公然修改宪法,却用物权法架空和取代宪法规定的我国经济制度。一旦物权法通过以后,违背宪法的私有制为主体,便受到物权法的“合法”保护。用一位犬儒的话来说,这种转型“不是革命胜似革命”。问题的严重性就在这里。
物权法的出台并不使人感到意外,这是经济基础变动所引起的一种上层建筑的变动。面对这些巨大的变动,我国广大劳动人民肯定会做出应有的反应。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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