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先生,你为何“李冠张戴”?
五常先生常常将他人的成就或者发现说成自己的。如《经济解释》卷一《科学说需求》第六章第五节“多质的需求验证”,不符合史实的地方就很多。
张五常先生在这节所讨论的“需求假说”,其实早就被学术界称为“艾智仁—艾伦定理”(The Alchian and Allen Theorem)了,用简洁的话语描述就是:当同等的附加费用被加在两个相似的产品价格上的时候,消费者将增加对质量较高产品的相对消费量。于是,相对优质产品往往被运往其他地方销售或者出口。
张五常 先生认为,这个“需求假说”发表的时候,讨论的产品是“加州的橙”,而不是苹果。但为什么后来这个产品事例都变成了苹果? 张五常先生说,是因为“艾师的假说发表后,两个芝加哥大学的教授不同意,为文反对。我的一个学生(J.Umbeck)加入笔战,橙就变作苹果。今天行内的老生常谈,是苹果而不是橙了。”
我没有找到艾智仁与艾伦的文章原文或翻译文本,但是所查阅到的资料表明:(1)“艾智仁——艾伦定理”最早的出现,是因为一位署名为M.W.P的读者给《西雅图时报》的一封抱怨信,艾智仁与艾伦作为对该读者答复而提出了这个定理。M.W.P当时抱怨说,当地市场上出售的华盛顿产的苹果又小又难看,而他的朋友们送给他的、从果园刚采摘的苹果,至少是当地水果店出售的苹果的4倍大。优质苹果都到哪里去了?艾智仁和艾伦的解释是,如果在当地购买一个优质苹果要花费10美分,而非优质苹果需要5美分,那么,吃一个优质苹果与吃两个非优质苹果所花费的货币量相当。如果将一个苹果运到中东的运费是5美分,那么,在中东,一个优质苹果的价格将是15美分,而一个非优质苹果的价格将是10美分。于是在中东,吃两个优质苹果的花费就相当于吃三个而不是四个非优质苹果。所以,加上运费,在中东,尽管两种不同质量的苹果价格都提高了,但优质苹果相对变便宜了(Borcherding和Silberg,1978年)。
(2)芝加哥大学的两个教授J.Gould与J.Segall发表的质疑“艾智仁—艾伦定理”的文章,时间不是“七十年代初期”,而是1968年。发表的杂志是《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文章的题目是“The substitution Effects of Transportation Costs”。这些, 张五常 先生的文中没有提及。
(3)J.Umbeck的确是 张五常 先生的学生(在2002年的一篇文章中,我略有怀疑,后来查证属实),但是,他参战的时间是1980年(文章发表在《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0年2月号)。而此时,“芝大的两位仁兄(J.Gould与J.Segall)”对“艾智仁—艾伦定理”的质疑,已经在1978年被Borcherding和Silberg评判并解决了,“艾智仁—艾伦定理”也被他们修正了(见后文)。而且,J.Umbeck的文章主要是将“艾智仁—艾伦定理”扩展为税收理论。
张五常 先生称:“芝大的两位仁兄(J.Gould与J.Segall)......他们错了的是举出的反证实例:龙虾在波士顿原产地最可口,蔬菜在农村原产地比城市的好吃。这两个反证例子不能成立,因为龙虾与蔬菜都是以新鲜为上。波士顿的龙虾运到香港来,其肉缩水会少了三分之一。” 张五常 先生声称这个观点是自己想出来的:“我自己当年为这个问题想了很久,若干年后才想出‘有质’量与‘委托’量这个重要分别,才知道苹果的只量是‘有质’与‘委托’的合并。糖分委托于只量,问题就清楚了。”当然,更有意思的是在这节的第一段, 张五常 先生说:“我在这里把艾师的假说略加修改,作点补充,然后一般化地表演一下。”
但是,Borcherding和Silberg在《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78年2月号上发表的题为“Shipping the Good Apples Out:The Alchian and Allen Theorem Reconsidered”中已经指出,“芝大的两位仁兄”J.Gould与J.Segall对“艾智仁——艾伦定理”的指摘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艾智仁—艾伦定理”假定产品在运往目的地的过程中没有发生诸如损坏、腐烂或其他质量上的变化。五 常 先生“多年思考”得出的观点,早已被前人解释过了。
张五常 先生的其他文章也存在类似的“李冠张戴”。如在《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中译本的序言中, 张五常 先生写道:“我朝夕思索三个多月,反复推断,但是片段的分析总是连不上。幸而在五月的一个晚上,我无意中将交易费用一分为二,一个较为完整贯通的理论总算显现出来了。” 张五常 先生所谓“将交易费用一分为二”,即是后文所说的两类交易费用:(1)一个制度在运作时所要付出的费用;(2)采用某个制度或者制度在蜕变时所要付出的费用。换句话说,就是制度运作费用和转变现存制度的费用。这个“交易费用二分法”,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无疑是个重大贡献。但问题在于,张五常为什么苦思冥想三个多月而不可得,只在偶然的情况下才得出这个“二分法”?要知道,这个“二分法”已经清清楚楚地写在科斯1960年发表的经典文章《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里面。科斯的原文(《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最后一段是这样写的:“......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
【说明】这是刘正山一篇文章中的一部分,其考证材料的真假不太清楚。但对于张五常,我却替他想到一个反驳的理由:我不读书,已经数十年。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