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讨论物权法具体概念——左大培与尹田对“占有”的争议!
深入讨论物权法具体概念——左大培与尹田对“占有”的争议!
韩强
评物权法的“占有”与尹田的“假定” 06.03.24 from
《中国青年报》题为:《物权法草案又起争议:导致非法所得合法化?》一文对《物权法》草案第4条:“……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左大培认为,《物权法》草案片面强调依据“占有”来界定“动产的权利人”,占有的定义就是“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这容易导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偷、抢、骗而实际控制”了的动产(如银行存款)都成为合法财产,前提只有一个: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实际控制”者的不法行为。因此,这种方式使来源于侵吞或盗窃公有财产的非法所得合法化变得极为容易。而《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尹田反驳说,这是对民法中“占有”制度的曲解。《物权法》中将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既符合人们的生活习惯,也具有法律价值。
尹田还说,推定的意思是假定,只是暂时性结论,并非终结裁判。只要出现相反的证据,证明他是无权占有,就可以推翻这个“暂时”结论。第二,持有这种看法的人将客观的、绝对真实的事实等同于法律认定的事实,但实际上,二者有时并不吻合。打个比方说,张三确实杀了人,但我们现在无法将过去的事实回放,缺乏足够的证据,那法律只能“疑罪从无”。同样的道理,你说他侵吞或盗窃国有资产,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如果只凭感觉怀疑、猜测,那就全都乱套了,任何人都可以恶意揣测他人财产的合法性。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解决的是财产保护问题,这并不影响其他法律如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应用。
明眼人不难看出,左大培所讲的意见既阐明了被MBO过的国企资产流入私人腰包的事实,不能由物权法合法化,更在防止这种将非法财产合法化、扩大化、深入化的悲剧重演!从国企产权MBO350个亿之多损失结果看,左大培观点是对的。但尹田跟他玩的不是一个套路上的“拳击”。也就是说,国企产权管理层收购的法律关糸是一种买卖的“合同之债”,而“债”所反映的是流转关系。尹田是在讲物权法中的“物权”,而物权所反映的是归属关系。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尹田故意地不把话挑明,否则起草物权法的他们“一杆人马”企图通过物权法确认侵吞国有资产合法的目的就暴露无遗了!两个人所争论的问题核心指向是国有资产,左大培讨论问题坦坦荡荡,尹田目的不纯尽量打“擦边球”。用尹田的话说,《物权法》中将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既符合人们的生活习惯,也具有法律价值。那么推定为权利人的依据就是形式的占有,至于“占有”是否合法物权法一概不问,除了你拿出“相反的证据”。意思就是说,你拿不出足以证明非法所得国资财产者的证据,非法就是“合法”。全中国谁不知道弱势的工人一时是拿不出这个证据的,所以尹田底气十足的要侵吞国有财产的“相反证据”。如果尹田没有“眼病”不会看不道现在正处于对350亿之多的MBO违规资金的查实阶段,谁能保证违规资金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全部查清?正是基于难以查清、查实需要较长时间,所以物权法精英为维护既得利益集团的“非法所得”急于出台物权法意在与党和人民争取时间而“赛跑”的目的也就暴露无遗了!
尹田避实就虚地与左大培的较量之说,还在于他打比方说张三确实杀了人,但缺乏足够证据只能根据“疑证从无”而释放张三。此说有三大不可比之处:
1.释放张三是刑事诉讼中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的法庭审理,做出的法定判决并不排除查证后继续指控张三有罪而受到法律制裁;而国有资产违规侵吞国资财产目前尚处查证落实阶段没有可比性。
2.我国“疑证从无”首先是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与人道主义的必然,是不枉不纵司法原则贯彻的必然;而物权法对“相反证据”的规定与“疑证从无”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糸,没有可比性。
3.人权、人身权、生命权与财产权是不能混为一谈的。比如,尹田可说某人是他的妻子,也可说某辆豪华轿车是他的,尹田可以说他对这部汽车有所有权,但他绝对不能说对他的妻子有“所有权”,他的小汽车可以借给杨立新,但他无权将妻子借给他人,否则就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