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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与外国建交的独特模式

火烧 2011-05-06 00:00:00 历史视野 1031
文章详细解析新中国与外国建交的独特模式,涵盖谈判建交、半外交关系、两步走策略及中法、中沙等建交案例,展现中国外交的灵活性与原则性。
新中国与外国建交的独特模式


君 言  

    

    西方一位学者曾形象地写道,同一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就好比去杂货店购物,买主径直去买就是了,不必在购货前劳神去询问店主在生活上是否检点。此说有过于简单之嫌。两国建交其实还是蛮有学问的,而中国的做法则尤为可圈可点。

                                 要建交,先谈判

    两国建交,传统的做法是双方通过交换有关文电,达成对建交的共识并一致同意,随后就是互换使节。然而,中国与外国建交却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采取了崭新的做法:与中国建交需要通过谈判。
    1949年建国前夕,周恩来总理对建交工作专门指示:遗留在中国的外国使领馆,除社会主义国家外,我们一概不承认其外交地位。此后建交工作,要通过谈判进行,他们必须表明与台湾断绝一切“外交”关系,我们才予承认。
    本着此项政策,中国政府成立初期,对要与我国建交的不同类型的国家采取区别对待的做法。对社会主义国家,只是通过来往照会,迅速相互建交。对新独立的民族主义国家,虽也一般要求谈判建交,但程序简化,后来也逐渐演变为不要求谈判了。
    而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我国建交则必须“通过谈判”。谈判是为了满足我两个条件:断绝与台湾的一切“外交”关系;接受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例如,挪威在1950年1月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因在建交谈判中挪方在台湾问题上态度暧昧,中挪建交因此搁置。直至挪在联合国明确支持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后,中挪才于1954年10月建交。

                                 “半外交关系”

    中国在建交问题上还有一个新创举,即同外国“半建交”或称“建立半外交关系”。这具体表现在双方同意互派代办而非大使。“半外交关系”也属一种正式的外交关系,只是关系尚未完全“正常化”,建交仍待最后完成。
    英国于1950年1月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法律上之政府”,愿同中国建交。荷兰与中国的建交谈判也早在1950年4月即已开始。由于英、荷在台湾问题上采取了不能为我所接受的错误立场,建交谈判无果而终。1954年6月日内瓦会议期间,英国在印度支那问题上采取了有别于美国的立场,其保守党政府又一再向我表示愿意改善关系,我遂同意与英国互换代办,其任务是继续谈判两国的完全建交,以及处理两国的侨务和贸易问题。同年11月,我国同荷兰也按中英模式互换代办。
    中国搞“半建交”确是前所未有的。当时,有外国人提出,在国际惯例中并无“代办处”这种外交代表机构。周恩来总理风趣地说,没有不是可以创造吗?现有的国际惯例原来并没有,还不都是人们创造的?

                                “两步走”模式

    两国建交,由于某些政治障碍,有时无法一步到位,便往往采取“两步走”的办法,即先设联络处或商代处,过渡一段后再改设大使馆。
    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一年后,中美双方商定互设联络处。联络处主任不是外交代表,联络处的官员也不列入外交官名册,但他们享有一定程度的外交特权。当年中美互驻对方的联络处主任,其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其他大使。
    卡特总统上台后,经过中美多次谈判,美方最终接受了我要求其与台“断交”、“废约”和从台“撤军”,两国遂于1979年1月1日互相承认并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
    沙特阿拉伯原与台湾建有“外交”关系。上世纪80年代中期,沙特开始调整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1988年11月,中沙签署互设商务代表处的谅解备忘录。据此,双方的商代处对外仅为非官方机构,但却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实际上带有准大使馆的性质。两年后,时任中国外长钱其琛访沙,双方签署建交公报,沙特同时宣布与台湾“断交”。
    此外,中国同意大利、新加坡等国的建交也都采取了分“两步走”的模式。

                           中法建交:原则性和灵活性

    1958年戴高乐重新执政后,中法都有改善关系的愿望,但法国仍在继续对阿尔及利亚的殖民战争,因而未进行建交谈判。
    1962年,阿尔及利亚战争结束。翌年10月,戴高乐即授权前总理富尔来华商谈中法建交事宜。富尔在会谈中说:法国14年来一直未承认中国,这是个错误;法国准备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希望中国不要坚持先同台湾“断交”,法政府绝不是以此来搞“两个中国”。 
    中方考虑到法方关于不搞“两个中国”的承诺,以及中法建交对发展中国同西欧国家关系有着重要意义,在坚持反对“两个中国”原则立场的同时,在建交的具体步骤上采取灵活态度。
    在中法双方就法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达成默契的情况下,中方同意法方提出的两国先宣布建交,然后法方再“自然地”同台湾“断交”的方案。此后,中法双方在瑞士伯尔尼具体商谈建交事宜,并于1954年1月27日发表联合公报,宣布建立外交关系。
    与此同时,根据双方事先的协议,我外交部发言人就此发表声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作为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谈判并且达成两国建交协议的。按照惯例,承认一个国家的新政府,不言而喻地意味着不再承认被这个国家的人民所推翻的旧的统治集团”。2月10日,法政府通知台湾当局“代表”:北京外交人员抵巴黎后,台“外交代表机构”即失去存在的必要。同日,台湾当局撤销其“驻法大使馆”。

                            最长的和最短的纪录

    中国同外国进行建交谈判,创造了两个纪录:一个是“马拉松长跑”纪录,另一个则是“百米短跑”纪录。
    中国与荷兰的建交谈判是马拉松式的,前后长达18年之久。1954年,中荷建立代办级的“半外交关系”。在以后的建交谈判中,双方一直谈不拢。在1971年10月的第26届联合国大会上,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23国提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把国民党集团的代表从联合国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的提案,荷兰投了赞成票。次年,中荷达成正式建交的协议。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与加纳的建交谈判,双方只花了不到15分钟。1960年7月1日,加纳宣布成立共和国,举行总统就职典礼。我驻几内亚大使柯华应邀出席庆典。庆典后,加纳总统恩克鲁玛接见柯华时说,他已指示外交部长立即与中国大使商谈两国建交事宜。
    三天后,加纳外长阿杰伊来到柯华下榻的酒店,并开门见山地说,加纳已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他随即在酒店的便笺上起草两国建交公报,写了几句就递给柯华。
    柯华向阿杰伊简要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意,阿表示完全赞同,并在便笺上添加了这个内容。双方随即在抄清的便笺上签字。建交谈判就此结束,用时不到一刻钟。

                               曼德拉的建交独创

    其实,在建交问题上创新的又何止中国一家。南非前总统曼德拉在同中国建交一事上就独出心裁。别人是先谈判后建交,曼德拉则是先单方面宣布同中国建交的决定,然后中南双方再进行建交谈判。
    中国同南非建交也是风风雨雨,前后长达7年之久。早在1991年南非白人当政时,中国与南非即已达成互设民间机构的协议。随后,双方分别在对方首都设立“研究中心”,作为非正式的联系渠道。
    1994年,曼德拉当选南非总统,组成南非民族团结政府。南非政府很重视中国的大国地位和在国际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愿同中国实现关系正常化,但在同台湾“断交”问题上仍存在思想障碍。
    及至1996年底,曼德拉总算下了同台湾“断交”、同中国大陆建交的决心,但却采取了一个十分奇特的做法。他出人意料地先把这一决定通知台湾“大使”,然后再通知我驻南非“研究中心”主任。次日他就举行记者招待会,发表声明称,南非将在“未来一年时间里,由承认台湾转为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几天后,中南开始建交谈判。半年后,中南双方就两国建交文件基本达成一致。1998年1月1日,中国与南非正式建交。
    (《环球视野》摘自《世界知识》)

    链接:外交关系的种类
    外交关系可分为:正式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
    正式的外交关系,也称为正常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半外交关系,也称为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代办级外交使节为主要特征。非正式外交关系,其特征是两个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保持相互接触。

    常识:大使、公使和参赞
    大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使节。由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公使、代办)的外交使节更高的礼遇,有权请求驻在国元首接见、与驻在国高级官员谈判。
    公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公使”或“全权公使”。公使为外交使节的第二等级,由国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礼遇仅次于大使,但实质地位、职务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同大使相同。有些国家在大使馆中设有公使,此类公使与特命全权公使不同,是使馆中仅次于大使一级的外交官。
    参赞:外交官的一种职衔。其外交地位仅次于大使、公使。有些国家参赞还分为公使衔参赞、参赞,或一等参赞、二等参赞等。参赞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使馆馆长进行工作,使馆馆长因故缺位时,通常由作为首席馆员的政务参赞担任临时代办,代为主持馆务。有些使馆除政务参赞外,还设有商务参赞、经济参赞、农业参赞、科技参赞、教育参赞、文化参赞等。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368期,摘自《新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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