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改革前的西藏社会
民主改革前的西藏社会
1.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形态
公元九世纪,吐蕃王朝开始出现封建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吐蕃王朝瓦解后,西藏地方割据势力和佛教寺院集团在“曲谿”(佛和僧的供养地)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了庄园,形成了封建庄园制,原来的奴隶逐渐演变成了农奴和牧奴。以后,在西藏佛教的再度兴起与发展中,各宗教集团、贵族和地方统治集团占据了西藏的全部土地、牧场、农奴、牧奴和大部分牲畜。
元朝统一西藏后,建立萨迦派地方政权,逐渐把西藏各僧俗首领对其土地和农奴的封建领属关系固定下来,使西藏社会正式进入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庄园制普遍建立和发展。元朝颁布法令,对各领主的土地、水草、牲畜、工具等一律严加保护,不许侵犯,各领主所属百姓不许逃亡和投靠他人,其他领主也不得收留或强占。十四世纪的帕木竹巴政权时期,“宗”、“谿”行政组织形式进一步确立,成为各级地方封建领主的经济和政治单位,维护封建庄园制秩序的法令和官制也逐步完善起来。经过藏巴第司政权到“噶丹颇章”黄教政权的继续发展,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日臻完备。
西藏和平解放前夕,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的平衡已经被打破。在卫藏地区,由于受内地影响较小,宗教势力强盛,政教合一的农奴主阶级的统治强大,封建社会初期的劳役地租占主要地位,奴隶制残余也就保留得多一点,仍处于欧洲中世纪的野蛮状态。而在甘、青、川、云地区,由于受内地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较大,特别是经过清末实行了“改土归流”的地方,农奴主阶级的统治相对薄弱,奴隶制残余要少得多。
纯牧区的情况和半农半牧区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卫藏地区的牧区,三大领主完全占有牧场,并占有相当一部分牲畜,牧奴虽然在形式上占有少量牲畜,但依附于领主的草场,占有牲畜的多少成为领主支派差役的依据,所以牧奴占有的牲畜是没有完全所有权的。在西藏一些边沿地区和一部分历史上并不为西藏地方政府直接管辖的部落,农奴主除占有草场外,只占有部分牲畜,一部分部落头人、牧主和富裕牧奴占有牲畜的比列较大,他们中不少人已经雇佣牧工放牧。
在西藏的边沿地区和门巴、珞巴、僜人等少数民族杂居或聚居的地区,还有少数自耕农。这些少数民族聚居区有的还保留着“公地”(实行共耕制或轮耕制)、“公房”等部分原始社会形态残余,但他们仍然要给领主支差纳税,社会形态也部分地打上了封建农奴制的烙印。
整个西藏自然经济占绝对地位,商品经济极不发达,仅有农业和牧业的分工,手工业和商业所占比重很小。手工业生产基本属于家庭副业式的生产方式,生产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领主和家庭消费,只有极少一部分用于交换。城市手工业者依附于封建领主,地位卑贱,差役繁重,生产工具和技术落后,规模小,产量少,生产极不发达。
商业在社会经济中所占比重更小。农牧业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交换方式是在一定的季节和市场按一定的比价,采取以物易物的方式进行。城市商业的主要对象领主和宗教活动。少数领主兼营商业,他们通过封建性的商业经营,用高价派销和低价收购农牧产品的办法进行商业剥削。
英国入侵西藏以后,随着西藏社会的半殖民地化,开始出现了一些资本主义萌芽。帝国主义在经济上使三大领主垄断西藏羊毛出口和对外贸易,形成三大领主与商人四位一体,实质是逐步买办化。
2.封建农奴制下的西藏社会阶级状况
民主改革前,西藏社会的统治阶级是封建农奴制阶级,包括官家(封建地方政府)、贵族、寺庙上层僧侣三大领主,约占西藏人口的5%左右(包括他们的代理人),占有全部的土地、草场和绝大部分牲畜等生产资料。大呼图克图拥有的“拉让”、“左巴”、“金佐”和土司,也属于官家农奴主。
西藏地方政府直接拥有大量的土地,并直接经营庄园、牧场。封建政府所占土地的用途,一是实行再分配,封赐给新一世达赖的家属和有功的官员以及对寺庙的布施;二是分配给高级官员作为任职时的薪俸地;三是分配给噶厦的各机构,直接派员经营,以支派各种差役,并以租税的一部分作为中下级官员的薪饷和办公经费;四是作为派兵差役的“马岗地”分派给农奴耕种,让农奴支应兵差。
贵族(包括僧俗贵族)的来源有五种情况。一是吐蕃王朝时期王室和大臣的后裔及各地大酋长(大奴隶主)的后裔,他们的祖先不少人在清朝被封为“贝子”、“君王”等爵位;二是元、明、清各代赦封的公爵、土司以及世袭千户长的后裔;三是历辈达赖喇嘛封的贵族;四是班禅的家属和班禅拉让的僧俗官员,属于后藏班禅堪布厅所辖地区的贵族;五是萨迦法王、昌都的帕巴拉、察雅的洛登协饶和类乌齐的庞球等呼图克图的家属及其主要官员,属于他们所辖地区的贵族。昌都和一些牧区的一部分世袭头人如“定本”、“甲本”和一些称“本”的人,他们在大活佛的拉让或宗政府的领导下,管辖一个小地方,名义上虽不承认是贵族,但他们本身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牲畜,享有一定封建特权,实际上也是农奴主阶级的一部分。
寺院占有的庄园分两类。一类是寺院的公产,租税收入是其经费;另一类是活佛和上层喇嘛的私产。大寺院管理经济的机构也是管理寺院事务的最高组织,叫“拉基”,主持人是堪布。寺院的产业实际上操纵在堪布(主管寺院一切行政事务)、吉索(管理寺院财务的喇嘛)、格贵(负责寺院僧众纪律的喇嘛)等上层喇嘛执事手中。寺院的庄园由拉基堪布派强佐(大管家)、涅巴(小管家)管理,充当庄园民事长官的角色。有的寺院占有一个宗的土地,这个宗的宗本就由寺院委派上层喇嘛担任。
除了三大领主外,强佐、涅巴、谿本、谿堆(管理庄园的小官员或官家)、佐札(宗政府管理庄园差税的小头人)、大差巴(即差巴中转租领主庄园或土地的人)以及拥有封建特权的世袭头人等,他们是三大领主的代理人,应当属于农奴主阶级。
旧西藏的农奴阶级,占有西藏人口的90%以上,没有土地所有权,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祖祖辈辈属于大领主,依附在三大领主庄园的土地上,承受繁重的劳动,负担沉重的差役租税,忍受残酷的剥削,终年挣扎在贫困、饥饿、死亡线上,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农奴又分为差巴、堆穷、游民几个阶层。
差巴是种“差岗”份地的农奴。他们的人身依附在差地上,为农奴主所占有。每户差巴根据租种差岗土地的多少支差。支差的内容包括支应劳役、缴纳实物和货币。差巴的份地在不影响支差的前提下,不随意收回,可以世代传继,也可以短期出租、典当、抵债,但不能出卖,只有支不起差或绝嗣时,才被收回。差巴还占有一定的耕畜和农具,比较富裕的差巴还雇佣少量长工或短工。
堆穷意为小户,社会地位低于差巴,是从差巴户中破产、分家或逃亡出来的,人身依然被农奴主占有。有的租种庄园少量的土地(乌拉地),无偿地给领主的自营地支差;有的租种大差巴或富裕差巴的土地,缴纳实物地租,同时向所属领主交人役税;有的从事手工业或出卖劳动力为生,向所属领主交人役税或以手艺支差。
游民是一部分没有土地、三五成群、到处游浪、以唱歌、跳舞、卖艺为生的人,也要向所属领主交人役税。还有为数不少的乞丐,有的是年老无助的农奴,有的是被劳动致残后被遗弃的农奴,有的是犯人的子孙。
还有一个特殊的僧侣阶层——出生贫穷的喇嘛僧尼。一般僧尼在寺庙中的地位,是和其家庭阶级地位相应的,农奴出生的“札巴”和他们未出家时一样,仍然处在受奴役、受剥削的地位,只有极少数人在特殊情况下能上升到上层僧侣阶层,占僧侣总数95%的贫苦喇嘛、尼姑,实际上是穿着袈裟的农奴。
处在社会最底层的是奴隶阶级——朗生(意为家里饲养的)。他们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没有丝毫人身权利,是“会说话的牲畜”,受农奴主的绝对支配,可以被赠送,可以作为陪嫁随同农奴主的子女入赘或出嫁,也可以被买卖,世代为奴,终身受奴役,多半在领主庄园里做杂役或其他指定的事情,有些也被领主派到自营地中劳作,但晚上须回到居住地。他们有的是世代为奴,有的是差巴户破产后沦为朗生,有的是堆穷走投无路被迫卖身为奴,有的是逃亡农奴强制为奴,有的是孤儿收养为奴,命运极为悲惨。
3.三大领主的残酷剥削和野蛮统治
封建土地占有制和对农奴的人身占有,是西藏封建农奴制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下,西藏的全部土地,包括耕地、草场、森林、河流、山脉、河滩、荒地以及依附于土地之上的农奴、牧奴,都属于农奴主,实际上农奴主占有全部的生产资料。但贵族、寺院占有的土地都要向地方政府承担一定的差务(也有一些经批准免除差务的土地)。政府直接占有的土地以“岗”为单位计算支差单位,每岗约 40克 ( 1克 相当于1亩)。贵族、寺院占有的土地以“墩”为单位计算支差单位。墩是岗的两倍。因为贵族和寺院庄园的差巴既要向所属领主支差(叫内差),又要向地方政府的庄园支差(叫外差),墩比岗大一倍才能调整好三大领主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西藏地方政府拥有对土地的较高一级的所有权,贵族、寺院的庄园、草场除由历代皇帝直接封赐的以外,其他都是西藏地方政府封赐的,一般都具有达赖、固始汗、郡王、摄政以及噶厦的封地文书。农奴也是西藏地方政府的属民,农奴本身也是一种财富,农奴多少亦可显示财富的多少,西藏地方政府有权封赐或增减农奴。贵族、活佛触犯西藏统治集团利益的,西藏地方政府有权没收已经封赐的庄园、牧场及其封文。西藏地方政府有权向贵族、寺院的封地摊派和调整差役赋税。领主之间转换庄园、牧场,必须到噶厦备案,才能取得法律效力。西藏地方政府对土地纠纷有裁决权,并有权禁止或批准开荒。
三大领主对生产资料的完全集中占有,剥夺了农奴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是占有农奴人身的前提条件。西藏地方政府法令一直严厉规定农奴不得离开所属领主的庄园,逃亡农奴要受到重罚,任何人不准收留、藏匿。土地既是封建领主剥削农奴的手段,又是束缚农奴的锁链。
农奴主可以支配农奴的人身,可以租让、转让、赌博、抵押、赠送或者出卖农奴,一些地方的农奴主还可以随意指派年轻漂亮的女农奴“陪夜”,充当其性奴隶。
农奴主掌握着农奴的出生、婚姻大权,农奴一出生就有了主人。农奴死亡要向农奴主销名。农奴结婚,不但要向领主送礼,还要取得双方领主的同意,嫁出或外赘还要向原来的主人缴纳“本卓”(相当于赎身费)。
农奴主对没有能力支差的差巴户,可以收回差地和牲畜、农具等。农奴逃亡或绝嗣的,领主占有其全部财产。农奴主可以强迫农奴耕种逃亡或绝嗣户的差地,顶替他们差役和负担。
旧西藏的乌拉差役(乌拉为突厥语,系元朝对西藏至西宁之间供应往来官员马匹、传递文书、担负运输的一种差役,后来演变为一切劳役的总称。)包括徭役、赋税、地租在内,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刚捉”,意为用腿走路的差,即人、畜支应的所有劳役差,约占60%左右;另一类是“那屯”,意为用手拿出去的差,包括实物、货币,约占40%左右。乌拉差役名目繁多,负担沉重,实际上全部由农奴承担。乌拉差役负担一般都占农奴总收入的60%多。农奴既要向领主支内差,又要向地方政府支外差。一般农奴虽然拥有少量的份地或租地,但大部分时间服劳役,几乎没有精力耕种好自己的地。
高利贷是三大领主剥削农奴的又一个重要方式。历代达赖都设有放贷的机构,叫“孜布”、“孜穷”,每年都要把达赖的“供养”收入放贷给贫苦群众。西藏地方政府把放贷、收息作为各级官员的行政职责,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措施。地方政府直属机构大多拥有大量的高利贷,基巧(相当于行政专署)、宗的机关和官员也都有高利贷。各地的大小寺庙没有不放债的。活佛、贵族绝大多数放债,有的农奴主代理人也放债,还有一部分贵族官员向噶厦政府低息借贷,再高息转借给自己庄园的属民。
三大领主放高利贷的比例,寺庙领主最多,一般占40-50%,政府占20-25%,贵族占15-20%,其他占5-10%。借债人都是农奴、牧奴,有的是为了借新债还旧债,或支付差税,或借种子、口粮,或遇到天灾人祸;有的是三大领主利用封建特权向属民摊派的债务;有的是三大领主和商人向贫苦牧民贷放生活用品,如茶叶、粮食等,到秋季再以畜产品顶债。
地方政府放债的年息为“借十还一”,即以10%计息。寺院放债的利率,借钱一般在30%左右,借粮一般为“借 四克 还 五克 ”。贵族和代理人放债的年利率,借钱一般为20%,借粮一般为也是借四还五或借五还六。农奴还不起债,领主就要收回份地抵债。农奴为了生活,又得把收去的土地租来耕种,服劳役地租并交实物地租抵息债,从而受到双重剥削,落入更加悲惨的境地。
4.黑暗的法律制度
旧西藏是在沿用吐蕃奴隶制王朝的“王法”、佛教的“佛法”以及元朝和蒙古族的古老法律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套政教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在西藏流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六十法典》规定“人有上、中、下三等,每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级”。处在最下等的自然是占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下等人触犯上等人要处以各种刑法。人的命价也按等级有高低之分,高级高的偿命费高,等级低的偿命费低,上等人杀下等人“偿命费给以草绳”。
旧西藏法律严格维护奴隶制和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按照旧西藏法律精神,农奴主统治农奴是神的意志,农奴受苦是命中注定,不能反抗。农奴要忠诚主人,不得以下犯上,更不得侵害主人,并“戒绝恶行”。“民反者均犯重法”,不受主人约束,侦探主人要事,百姓碰撞长官都要逮捕。“凡偷王者财物者,偷一罚百倍;偷寺庙僧侣之财物者,偷一罚八十倍;偷平常人财物者,偷一罚八倍。”“不听头人命令,拖延不交清应纳之租税者,收债人之费用,由该民负担。”
除了一系列的法典外,旧西藏还有许多不成文的习惯法,许多时候,农奴主的意志就是法律。因此,噶厦设有法庭、监狱,大寺庙也设有法庭、监狱,贵族领主还在庄园私设监狱。而且诉讼严重不公平,贿赂公行。平民状告贵族、官员还要受到各种刑罚的折磨。
旧西藏的刑具和刑罚十分残酷。除了挖眼、割鼻、割舌、割耳、截手、剁脚、抽筋外,还有“捞油锅”、“骑铜马”、“戴石帽”、“站笼”、毒打等十几种酷刑。
监狱不负担犯人的生活费用,贫穷的犯人只好戴着镣铐行乞度日。和平解放后,拉萨街头还能常常看到戴着脚镣的乞丐,他们即是服刑的朗生。
5.没落的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
佛教在西藏已经有了近1400年的历史。它在西藏特殊的社会、自然环境下,生根发芽,开花结果,自成体系,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藏传佛教,受到藏族人民的笃信,深深地刻印在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到了西藏的社会发展和藏族人民的风俗习惯、社会道德、行为规范、价值取向和共同心理状态。藏传佛教在西藏社会的发展中,一方面起到了凝聚人心、稳定社会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起到了阻碍社会进步的反作用。造成西藏社会缓慢发展,长期停滞的一个及其重要的原因,就是藏传佛教对西藏社会的精神麻痹和思想禁锢。
佛教宣扬“一切众生平等”、“从苦海解脱”、“因果报应”,追求所谓“来生幸福”,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西藏社会底层奴隶祈求摆脱苦难的精神寄托,受到了广大藏族人民的虔诚信奉。同时,佛教又宣扬顺从忍耐、地狱轮回的宿命论和“天命神权”、妥协、逆来顺受的思想,迎合了剥削阶级维护统治的需要,担当了他们神圣化封建特权、驯服农奴、奴役劳动人民的精神工具,受到了封建主的极力推崇。明代以来,随着格鲁派寺院经济集团的崛起和强大,寺院和僧侣的成倍增加,生产发展受到严重影响。民主改革以前,西藏僧侣数量达11万之多,占到了人口的10%,而佛教又严禁僧尼结婚和参加生产劳动,使僧侣群体成了一个庞大的寄生集团,既不利于西藏人口的发展,又为本来就十分低下的社会生产力雪上加霜。历史上佛教集团之间为了争夺权力,也引发了多次战争,给西藏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农奴主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用佛教教义牢牢地禁锢人民的思想,凡是与三大领主阶级利益相违背的任何先进思想、先进文化、先进科学技术等等,都被当作异端邪说,遭到禁止。
广大农奴忍受着超经济的残酷剥削,生活极端贫困,生存状况极端恶劣,生产毫无积极性可言,普遍以消极怠工、请愿控告、抗租抗差、逃亡甚至暴力反抗作斗争。在走投无路的请看下,农奴逃亡接连不断,十分普遍,已经影响到了农奴主庄园的经营。据和平解放后的调查显示,有的地方农奴逃亡户数超过了10%,较多的地方已经达到了25-60%。
1959年以前的西藏,社会制度极端落后,经济剥削异常残酷,政治极度黑暗,统治腐朽,整个社会处在宗教酷的严重束缚下,生产力极度低下,社会发展停滞不前,人民生活朝不保夕。帝国主义的侵略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广大农奴在内外双重压榨下生活状况更加恶化。仅以人口为例,据史料记载,元朝统一西藏时,西藏的人口就达到100万,而在民主改革前夕,西藏的人口仅有115万,700多年几乎没有增加人口。旧西藏的文化只掌握在少数僧侣和贵族、官员的手中,寺院中学经是接受教育的主要渠道。旧西藏没有现代教育,没有现代工业,没有现代商业,没有现代科学,没有现代思想,交通通讯闭塞,统治集团愚昧残酷,社会黑暗腐朽,早已被隔离在了现代社会之外。腐朽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已经走到了它的尽头,如同一潭死水,在烈日下等待着干枯。
和平解放使西藏永远摆脱了帝国主义的羁绊,结束了旧中国历朝历代实行的民族压迫,实现了全国各民族的大团结和西藏内部的团结,把希望带给了西藏人民。中央人民政府和驻藏部队帮助西藏修筑公路,兴修水利,建立现代工厂、银行、贸易、邮政、学校、医疗等,推动西藏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生产发展,打开了西藏迈向现代化的大门,西藏和广大藏族人民迎来了希望的曙光,广大农奴和爱国人士在实际生活中看了八年,想了八年,盼了八年,思想觉悟有了很大提高,西藏社会的变革已经成为了历史的必然,藏族人民特别是百万农奴期盼着这一刻的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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