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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率态势剖析

火烧 2007-02-12 00:00:00 时代观察 1025
本文探讨中国社会犯罪率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变化趋势,分析刑事立案统计波动原因,结合转型期经济发展与司法政策,揭示犯罪率变化背后的多重影响因素。


  我国的刑事司法统计极不稳定,受刑事立法设置(既定性又定量)[1]、司法目标期望(后位预期)[2]及转型期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表现出大量的犯罪指数和统计标准的频频更替。这给正确剖析社会犯罪率状况,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带来了困难。透过现象,具体分析我国犯罪率的态势,揭示其原因,是科学地治理犯罪的基础。

  一 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犯罪率态势

  根据社会变迁以及犯罪率波动的特点,笔者将中国内地1949年以来的时期分为三个段落:“文化大革命”前(1950年~1965年),“文化大革命”后期至改革开放前(1972年~1977年),改革开放后(1978年~现在)。

  “文化大革命”前(1950年~1965年):尽管犯罪率(本文所列犯罪数、犯罪率数据仅指公安部门统计的刑事立案数、立案数统计)有所波动,但是整体上基本平稳(见表1)。1950年,每10万人立案数为93.02件,居这一时期立案率的最高值。这主要是由于新中国刚成立,旧有的政治势力不甘心失败,进行各种破坏。“1950年春天到秋天的半年多时间里,就有近4万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遭到反革命分子的杀害。”[3]同时,“流氓、盗匪、兵痞、妓女到处活动”[4],扰乱社会秩序。对此,国家采取了相应的对策,这一时期刑事立案率的峰巅很快退去。1952年,每10万人立案数降至42.27件。此后,立案率增加幅度最大的是1961年,从原来的每10万人33.64件上升到每10万人64.07件。通常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前苏联政府背信弃义撕毁合同以及连续3年的自然灾害,造成了国民经济严重困难,全国因饥饿和疾病而死亡的人口增加,因而侵财犯罪特别是盗窃犯罪明显增多,犯罪的动机在于获得基本的生活来源。[5]在这15年中,还出现了两次立案率连年相对稳定的情况,第一次是1958年至1960年,第二次是1963年至1965年,并且这两个期间的立案率均为较低的水平(30件/10万人~36件/10万人)。

  “文化大革命”后期至改革开放前(1972年~1977年):这段时间犯罪率基本稳定(见表1),年度间立案率增减幅度不大,总在每10万人约50件~60件之间徘徊。这是高度一元化的相对封闭、静态的社会。

  表1暂缺

  二 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犯罪率态势

  改革开放后(1978年~现在):这一阶段又可分为社会转型初期与社会转型深化期两个部分:

  附图(略)

  社会转型初期(1978年~1987年):犯罪率有一定的增长与波动,但幅度并不是很大(见表1)。从1978年开始,刑事立案率以每年10件~12件/10万人的速度持续递增,到1981年达到这一期间的峰巅,其立案率(89.4件/10万人)已趋近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年的数值(93.02件/10万人),并且是1951年至1981年这一期间的最高峰。

  1981年至1987年,立案率总体上似乎有所下降。不过我们仍难从这下降的数据中找到乐观的气息:(1)从作案成员上来讲,青少年作案人数占整个刑事犯罪作案人数的比率,并不与刑事立案率呈同步走向,而是表现出增长的趋势(见表2)。在这7年中,尽管刑事立案率在总体上呈下降走势,并在某些年份有着不规则的增与减,但是作案成员中的青少年比率,除1982年有所下降以外,其他年份均呈稳定的递增走向,其中1985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比上一年增加了8.12%)。虽然并不是所有的青少年违法者进入成年后都继续实施犯罪,但是许多犯罪的成年人是在他们作为青少年违法团伙的成员时获得犯罪的“价值”与训练的。在某种程度上,青少年罪犯是成年人罪犯的后备军。青少年犯罪的增长不仅是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而且也预示着未来的犯罪率。(2)就案件性质而言,对公众安全感有着较大影响的杀人、强奸、抢劫三类案件的立案率随年份变化的走向,也不全是呈下降的趋势(见表3)。分析刑事案件总量立案率的波动情况,1981年至1984年立案率较明显地持续稳定下降,1985年至1987年立案率在波动中稍有上升,总体上1981年至1987年立案率呈下降走势(由1981年的89.4件/10万人下降至1987年的54.12件/10万人)。然而,与刑事案件总量立案率的波动态势不同,在这三个时间段落,杀人案是先略有下降(1981年~1984年),尔后有较明显的上升(1985年~1987年),但总体上呈上升走势(由1981年的0.96件/10万人上升至1987年的1.25件/10万人)。强奸案是先有较明显的上升(1981年~1984年),后有一定的下降(1985年~1987年),总体上也在波动中趋于上升(由1981年的3.09件/10万人上升至1987年的3.53件/10万人)。抢劫案是先有明显的下降(1981年~1984年),后有明显的上升(1985年~1987年),起落幅度较大。因此,在刑事案件总量立案率呈下降的情况下,对公众安全感影响颇大的杀人案、强奸案、抢劫案的立案率却呈上升走势。并且,“特大的恶性案件从1982年开始连续不断地发生,诸如劫机、劫车、劫船、绑架、爆炸等”。[8]从1985年起,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特大案件持续上升。1985年重大案件立案83900余件,比1984年增加31%,每10万人立案数为8.06件;1986年重大案件立案98200余件,比1985年增加17%,每10万人立案数为8.87件;1987年重大案件立案122800余件,比1986年增加了25%,每10万人立案数为11.65件;1988年1至9月重大案件立案已达128300余件,比1987年同期上升46%。[9](3)1983年开展了为期3年的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仅1983年秋至1984年的“严打”第一战役,就摧毁了近30万个流氓犯罪团伙,依法惩办流氓犯罪分子80多万名。[10]在3年“严打”期间,全国共抓获犯罪分子170余万名。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83年8月至1986年12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40余万件,判决人犯172余万名。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包括死缓)的大约占39.65%;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免除刑罚的占59.65%;宣告无罪的占0.7%。[11]这些在“严打”期间被关押的罪犯,在1983年以后的一段时间,由于监狱的隔离功效,他们无法危害社会,这或许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1983年以后几年的犯罪率,因而从一个侧面说明了1984年至1987年这段时间立案率波动不大的情况。不过,这些罪犯中的大多数刑满之后依然要回归社会,他们之中有多少会再次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一段时期以后犯罪率的走向,也提出了“严打”能否治本的问题。(4)从1985年开始,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立案不实的问题。《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进行了相关调查,1985年抽样调查了8个省市的313个派出所(覆盖人口1234万人),1987年抽样调查了13个省市的343个派出所(覆盖人口1785万人),1988年抽样调查了8个省市的334个派出所(覆盖人口1511万人)的刑事立案情况,结果发现刑事案件漏立现象较严重。抽样地区刑事案件总量的立案真实程度:1985年平均为32.6%,1987年为19.42%,1988年为30.64%,立案真实程度一般在20%~30%,这意味着在抽样地区平均每年约有70%~80%的刑事案件未进入刑事立案统计。重大案件漏立现象也较严重,抽样地区重大刑事案件的立案真实程度:1985年平均为70.16%,1987年为55.97%,1988年为67.61%,也就是说漏立率一般达30%~40%。[12]

  社会转型深化期(1988年~现在):犯罪率大幅度增长,波动中呈上升走势。这一时期具体又可分为三个段落:1988年~1991年;1992年~1997年;1998年~现在。(1)从1988年起刑事立案率持续大幅度上升,到1991年达到最高值,这期间每年的增长幅度分别是:23.29件/10万人(1987年~1988年)、104.08件/10万人(1988年~1989年)、19.41件/10万人(1989年~1990年)、8.81件/10万人(1990年~1991年)(见表1)。其中1988年至1989年的增长幅度最大,这主要是过去各地都存在刑事案件立案统计不实的问题,1989年各级公安机关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同时,1989年的刑事案件也确实增加了,据一些地方调查,实际发案数1989年比1988年大约上升30%~40%。[13](2)似乎1992年刑事立案率有一个明显的回落,此后直至1997年刑事立案率基本上波动不大。其实,1992年立案率下降是由于公安部门修订了盗窃案刑事立案标准:将原来的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城市80元、农村40元即要刑事立案,修订为1992年以后的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一般地区300元~500元、少数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可为600元即要刑事立案。而盗窃案件通常占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总数的76%左右(见表4)。因此,1992年刑事立案率总体数值的下降并不意味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好转。实际上,在1992年,未受盗窃案立案标准提升的影响并对公众安全感影响较大的杀人、强奸、抢劫三类案件的立案率,除强奸案稍有下降以外(由4.46件/10万人略降到4.36件/10万人),杀人案、抢劫案均有一定的增长(杀人案由2.06件/10万人增加到2.11件/10万人,抢劫案由9.32件/10万人增加到10.96件/10万人),这三类案件立案率的平均值也比上年的高(由5.28件/10万人增加到5.81件/10万人)(见表1)。可以预见,倘若1992年盗窃案的立案标准不作较大幅度调整的话,那么起码1991年与1992年之间的立案率不会形成很大的落差,1988年至1997年之间的立案率应当保持在一个相对平稳增长的态势,即立案率居高不下。这10年间除强奸案立案率的增减在波动中保持相对平稳外(由1988年的3.19件/10万人略增到1997年的3.38件/10万人),杀人案与抢劫案的立案率均呈增长的态势,其中杀人案的立案率1997年比1988年增加了0.45倍(由1988年的1.49件/10万人增加到1997年的2.16件/10万人),抢劫案的立案率1997年比1988年增加了2.46倍(由1988年的3.40件/10万人显增到1997年的11.75件/10万人)(见表1)。(3)1998年刑事立案率又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从1997年的133.98件/10万人增加到1998年的164.68件/10万人(见表1)。

        表2  1981年~1987年,立案率与作案成员中的青少年比率对比[7]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9187

立案率(件/10万人)           89.4   73.7   60     49.9   52.1   51.9   54.1

青少年占作案成员的比率(%)    64     58.8   60.2   63.3   71.42  72.47  74.3

        表3  1981年~1987年,刑事案件总量立案率与杀人、强奸、抢劫案立案率对照表

                                     立案率中

  年份        立案率合计       杀人    强奸    抢劫

  1981           89.4          0.96    3.09    2.24

  1982           73.7          0.92    3.48    1.63

  1983           60            ……    ……    ……

  1984           49.9          0.88    4.33    0.71

  1985           52.1          1.00    3.63    0.85

  1986           51.9          1.09    3.71    1.15

  1987           54.1          1.25    3.53    1.78

        表4  1981年~1997年盗窃案占全部刑事立案的比率

年份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盗窃案比率    83.61  81.43  ……   76.86  79.58  77.83  76.30  79.59  84.85

年份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盗窃案比率    83.93  81.27  72.19  69.40  68.26  67.01  65.22  65.57  65.30

  改革开放后,犯罪率趋于增长、波动,尤其是近10年(从1988年起)犯罪率大幅度增长,并保持持续上升的势头,这还不包括大量的犯罪“黑数”。显然,这种增长的幅度以及犯罪率的绝对值已创中国内地1949年以来的最高记录(见表1)。当代中国社会犯罪率的明显增长,这是一个需要深刻解析的社会现象。

  三 结束语

  犯罪寄生于社会,决定于所处的社会结构。社会是犯罪的培养液。“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14],“就像我们发现一定数量的水在一定的温度之下就溶解为一定数量的化学物质但并非原子的增减一样,在一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下,我们会发现一定数量的犯罪。”[15]由此我们动态地分析犯罪与社会:倘若社会相对静态,则犯罪的“溶剂”稳定,犯罪呈饱和、平稳;倘若社会急剧转型,则犯罪的“溶剂”剧变,犯罪的饱和被打破,犯罪率则呈现波动。犯罪是社会变革的“晴雨表”,犯罪率的波动与社会变迁紧密相连。“社会秩序和社会变迁一直是社会学研究范畴里两个不可分割的部门。事实上,19世纪时社会学之所以产生乃是因为当时思想家对秩序和变迁现象的争论而开始的。”[16]

  当代中国正处于后发性的现代化进程,经历着主要来自于外部力量的较为明显的大幅度的社会变迁,用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的话来说,是一种“从共同社会到利益社会”的社会结构变动。这种变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与科学技术、意识价值、社会规范、政治体系、经济制度等有关。社会变迁不可能只发生于社会结构的某一方面,社会结构某一方面的改变,必然引起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因此,更准确地说,我国目前正经历着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渡过程,是社会中的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此消彼长的进化过程,是社会结构的整体性、根本性变迁,它不是指社会某个领域的变化,更不是指社会某项制度的变化,而是指社会生活具体结构形式和发展形式的整体性变迁。其具体内容至少应该包括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而且这种转型的实现往往不是通过暴力的强制手段或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而主要是通过生产力和确立新的社会经济秩序来完成的。社会结构是个动态的系统,其诸要素均与犯罪有着或多或少、或近或远的关系。不过,作为犯罪原因的探析,主要是揭示社会中与犯罪有着直接关系、对犯罪形成起着关键性作用的因素。目前我国社会犯罪率(因变量)波动,主要缘于社会分化中社会结构某些方面无以化解的紧张。这种无以化解的紧张,核心是化解(中间变量)阻断的紧张(中间变量),其表现为某些社会结构上的失衡。具体地说,意识价值(自变量)中物质利益观念的高度激发、个人主义的核心地位、道德观念的多元与冲突,以及社会分层(自变量)中的复杂多样的利益群体、职业声望与收入状况的背离、贫富差距的急剧拉大等,加大了社会的不满与紧张,而社会转型期不健全的制度规范(自变量)构成了利益分化的无序与不公,放纵了腐败,紧张化解受阻,淤积的这种能量则以犯罪的方式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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