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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小上访案件长期不能解决,看社会不稳定问题

火烧 2011-09-16 00:00:00 网友时评 1034
两起上访案件长期未解决,揭示乡规民约与法律冲突问题,村民权益受损,信访无果,反映社会不稳定根源。

   

从两起小上访案件长期不能解决,看社会不稳定问题  

   

   罗春华,江西省万载县三兴乡万岁村六组村民,自1991年至今上访已整整二十年。吴生福,与罗春华同村,今年78岁,是1951年参加抗美援朝的志愿军战士,自2004年以来,与老伴一起,上访不辍。  

两个老上访户,问题小的不能再小了。1991年1月24日,因为电费问题,罗春华与村干部张金生发生争执,被张和保管员阳从生打伤,花去医药费480元。经村支书代表的村委会处理,责令罗春华负担张金生医药费,并对其罚款30元,药费自理。1月28日,村干部趁罗夫妇不在家之际,撬门别锁,拉走稻谷,执行村委会处理决定。罗春华夫妻不服,申诉到三兴乡政府。该政府于1991年5月12日作出决定:1、罗春华负担张金生医药费的70%;2、由村委会对罗春华治安罚款30元;3、罗春华说村里拿走180元无事实依据不成立;4……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经罗春华上访,1991年6月27日三兴乡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1、张金生受伤因无伤检证明和医药费发票,罗春华不承担其医药费;2、对罗春华按乡规民约罚款20元;3、罗春华说村里拿走180元无事实依据不成立。罗春华不服,长期向县、地、省有关部门上访。2001年5月18日,三兴乡政府再次作出处理决定,维持了第二次处理决定。罗春华提起行政诉讼。2002年12月18日,万载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尽管认为万岁村撬门别锁的清收方法欠妥,却以罗春华不能举证证明被拉走的稻谷是250斤,被拿走的现金是180元的事实,仅撤消了三兴乡政府对罗春华罚款的决定,其余维持。2003年3月24日,由罗春华提起上诉的这起行政诉讼案件,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除把不宜作为行政案件审理范围的事项,做技术处理外,维持了一审判决。此后,罗春华又开始了漫长的上访路,仅书面的各级信访处理结论不下十余份,结果都是被认为上访无理。在此间,罗还因为所谓的非法上访,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  

吴生福因年老体衰,不能劳动,要求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其先是萍钢厂经济民警,1961年下放回乡)。因无政策支持,长期上访无果。  

我们剖析一下这两起上访案件,看存在的问题和根源。  

《乡规民约》问题。这种东西,使人的社会关系归属于契约,但又不是法律、法规上的契约关系。虽然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却是乡村干部处理民间纠纷的鸡毛令箭。村乡两级对罗春华处以罚款、执行罚款,依据就是乡规民约。通过罗春华13年的上访、诉讼,法院判决否定了罚款,证明当初的对罗春华的处理是错误的。这种错误的规则和错误的罚款,必然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和矛盾的激化。罗春华20余年的上访,确实是社会不稳定现象,但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乡规民约》引发的。说穿了,还是人的因素。  

繁琐的法律程序问题。人民政府调处民间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行政和民事案件严格区别立案等,立法本意暂且不说,却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导致诉累和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上访人大都不了解法律的规定,往往形成错误诉讼,罗春华的行政诉讼就是一例。罗春华提起诉讼,总的说,是否定三兴乡政府民间纠纷处理决定。但是,这一决定中,既有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决定,又有行政处罚决定,说轻了,是乡政府不懂法(一般村民又能懂得多少法),说重了是滥用法律赋予的职权。罗春华提起诉讼后,作为人民法院,不分民事、行政案件,一体受理了,也一并作出了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发现了这个问题,做了技术性改判。然而,关于民事纠纷问题,却因为乡政府、一审法院的错误,始终没有得到解决,罗春华上访就成了必然。一而再,再而三,矛盾越来越激化,社会就越来越显得不稳定、不和谐了。  

司法实践中,维护官权力,在造成社会不稳定方面,占的比例很大。对罗春华的诉讼,法院认定了罗春华家人不在时,村官撬门别锁,拉走稻谷的事实(严格说,是非法侵入住宅),却以罗春华不能举证证明具体数量为由,判决其败诉,甚至把对方已经认可拉走75公斤稻谷的事实,也否定了。罗春华不在场,拉多少粮食,只有村官清楚,也应该由村官现场做出记录,作为证据举证。法院却以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原则,判决罗春华败诉,分明在袒护地方政府,损害群众利益,社会怎么可能稳定呢?当然,其中还有官员互为依靠的原因。  

吴生福,一个年高体衰的志愿军战士,又参加了萍钢厂的建设,他提出享受退休待遇,无非就是个老有所养的问题,就是多要点生活费的问题,难道这不是地方政府所应该做的事情吗?地方政府即使不便解决他提出的上访诉求,也应该适当提高他的民政抚恤和低保待遇,于情于政策都说得过去,他也会知足和感激的。  

两个因小问题引发的上访事件,越拖着不解决,问题越大;问题越大,越难解决;问题越难解决,政府越束手无策,群众的抵触情绪就越大,矛盾就越激化,社会终难稳定。还是薄熙来说得好,现在不解决群众的问题,到想解决时,就没有机会了。还有就是,因为政府的错误,因为法院的错误判决,造成群众多年上访,不但要给人家解决问题,是不是也该给上访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啊?毕竟政府该给人家解决的问题,因为久拖不决,引发上访,影响人家的经济收入,是客观存在的。  

通过这两起上访案件,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社会不能稳定的根源,就在于很多机构和官员,包括村官,不再为人民服务了。他们或者为了地方政府的权威,或者为了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制定一些土政策,粗暴行政,徇情裁判,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在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中,部门争夺权力,推诿职责,形成纷繁的、冲突的法律,也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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