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应有私产,如果他们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私有财产,何谈小康?何谈中国“特色”?
陕西高陵县正在试点,确立农民产权,发放农村产权证,首批32户农民已领证到手。计划今年底前将完成60%农户的颁证,明年底完成全县54000户的颁证.。在笔者看来,这个确权还不很彻底,但毕竟迈了一大步,很值得称赞和欢呼。
中国从原始社会以来,就是个农耕社会。仅管我国己经建立起现代化的工业体系,但是农业远远没有现代化,尚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之中。
农业社会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摆脱贫困尽快富裕的问题。中国历经社会形态的更替,都是因为农民贫困革命而发生的。毛泽东说:“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新中国政杈的建立及土地改革的完成,是党领导下中国农民革命的胜利。可是,由于当初学习苏联集体农庄的经验,把农民得到的土地,不到三年又被以合作化的名义收归集体了,连农民的庄基地也说是集体的,农民仅有的那点所谓“资产”就是房根以上的土木结构居屋,有的是草房,有的还是蜗棚。这是中国农民致穷的根本原因。
经济学告诉我们:资本或资产才能致富,这如同鸡生蛋,蛋生鸡,再生蛋一样,钱能生钱,物能生物,资本家阶层正是依靠其资本,雇佣廉价劳动力为他们创造财富的。农民失去土地以后,仅靠自己的双手劳动,只能生计而难以致富。农业合作化以后,有的有劳动能力,有的没有劳动能力,也没生产技术,加之社会生产力低下,管理水平原始落厉,再有贪污盗窃等等,农民的劳动所得微呼其微,上世纪80年代以前,一个劳动日仅能得到几毛钱,甚至几分钱。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经营”,农民有了土地山林的使用权,有了多种经营的条件,农民的日子才逐步好了起来。但是,就全国而言,就城乡而言,就工农而言,绝大多数农民还属于相对贫困阶层。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根本原因是,农民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私产”。
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固然有农民一份,但这是虚设,农民个人并无任何支配权。在实践中,“集体所有就是村组干部所有”。加之腐败,强征农民土地,同地不同价,被强制出卖的土地价值,层层被瓜分,到农民手里所剩无几。实行土地承包以后,应当说土地在承包期间是农民的“私产”,或者是农民的“半私产”。关于这一点,党的17届3中全会、5中全会都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延至70年不变。胡锦涛说所谓70年不变就是“长久不变”。本人理解“长久不变”,就是“永远不变”。因为怕“左”的思潮攻击“资本主义复避”,因而是“还地于农”的另一种说法罢了。仅管如此,至今仍然得不到落实。有的包括县以下基层干部的思想远离现今政策,还停留在“土地联产承包经营”的阶段。更有甚者,有的为了“土地财政”,为了给开发商谋利,竟然对抗《宪法》,把农村土地说成“国有”,强征强买强拆,农民流转自己的房屋要把所谓地基钱收归集体,农民要流转土地要么阻拦,要么将流转收益装进村镇干部的腰包。所有这一切说明,要真正使农民富起来,必须依“法”的形式“还地于农民”,明确承包土地及房屋是农民的私产,向农民发放“农村产权证”,“农民的土地、房屋以后可以用来抵押、贷款、变现等”,如其不然还能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