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与思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摘录(二十八)待续
观察与思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摘录(二十八)待续
140,常常有人问:社会上不同的阶级,在什么程度上是有用的或者甚至是必要的呢?回答自然因每个不同的历史时期而不同。无疑,曾经有过一个时期,土地贵族是社会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和必要的成分。不过,那是很久很久以前的事了。然后又有一个时期,资本主义等阶级(法国人把它叫做资产阶级)以同样不可避免的必要性产生了,它们与土地贵族进行斗争,摧毁他们的政权,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取得了统治。但是,自从阶级产生以来,从来没有过一个时期社会上可以没有劳动阶级而存在的。这个阶级的名称、社会地位改变了,农奴代替了奴隶,而他自己又被自由工人所代替,所谓自由,是摆脱了奴隶地位的自由,但也是除了他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但是有一件事是很明显的,无论不从事生产的社会上层发生什么变化,没有一个生产者阶级,社会就不能生存。因此,这个阶级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必要的,虽然会有一天它将不再是一个阶级,而是包括整个社会。——恩格斯(1881年1-2月)
141,所有这些阶级,它们对于中国革命的态度和立场如何,全依它们在社会经济中所占的地位来决定。所以,社会经济的性质,不仅规定了革命的对象和任务,又规定了革命的动力。——毛泽东(1939年12月)
142,奴隶主和奴隶——是第一次大规模的阶级划分。前一集团不仅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即土地和工具,尽管当时工具还十分简陋),并且还占有人。这个集团就叫做奴隶主。从事劳动并把劳动果实交给别人的人则叫做奴隶。——列宁(1919年7月11日)
143,奴隶主把奴隶当做自己的财产,法律把这种观点固定下来,认为奴隶是一种完全被奴隶主占有的物品。——列宁(1919年7月11日)
144,在任何古代史讲习班听讲这一课时,你们都会听到君主国家和共和国家互相斗争的情况,但基本的事实是不把奴隶当人看待;奴隶不仅不算是公民,而且不算是人。罗马法典把奴隶看成一种物品。关于杀人的法律是把奴隶除外的,更不用说其他保护人身的法律了。法律只保护奴隶主,唯有他们才是有充分权利的公民。不论当时所建立的是君主国还是共和国,都不过是奴隶占有制君主国或奴隶占有制共和国。在这些国家中,奴隶主享有一切权利,而奴隶按法律规定却是一种物品,对他不仅可以随便使用暴力,就是把他杀死,也不算犯罪。——列宁(1919年7月11日)
145,地主阶级是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主要的社会基础,是用封建制度剥削和压迫农民的阶级,是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阻碍中国社会前进而没有丝毫进步作用的阶级。——毛泽东(1939年12月)
146,他们害怕承认这样一个真理:任何资本主义国家,包括俄国在内,基本上有三种根本的主要的力量,即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人们常常谈到第一种力量和第三种力量,都承认这两种力量,但是对第二种力量却不愿意从经济上、政治上和军事上去冷静地估计,而这种力量在数量上恰恰是占大多数!——列宁(1917年7月26日)
147,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阶级划分仍然存在,同时保留着农奴制的各种遗迹和残余,但是阶级划分基本上具有另一种形式。
资本占有者、土地占有者、工厂占有者在一切资本主义国家中始终只占人口的极少数,他们支配着全部国民劳动,就是说,使全体劳动群众受其支配、压迫和剥削;这些劳动群众大多数是无产者,是雇佣工人,他们在生产过程中全靠出卖双手、出卖劳动力来获得生活资料。在农奴制时代分散的和受压迫的农民,在过渡到资本主义的时候,一部分(大多数)变成无产者,一部分(少数)变成富裕农民,他们自己雇用工人,成为农村资产阶级。——列宁(19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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