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福珍自焚是“法盲的悲剧”还是社会的悲剧
唐福珍自焚是“法盲的悲剧”还是社会的悲剧
唐福珍自焚的旧闻之所以有成为了网论的焦点新闻,是知名媒体对这个事件始作俑者——当时现场主要指挥者之一、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的访问。“唐福珍自焚是法盲的悲剧”,并表示,对唐福珍之死“不存在歉意”。这个武断的、无丝毫同情心的“盖棺论定”,也是出自这位已丢“乌纱”的“公务员”之口。他大言不惭地标榜自己“我是公务员”、“是懂法律的”,那意思就说他给唐福珍自焚所下的是“法盲的悲剧”这一“盖棺论定”有法律根据,不容怀疑。
当中国青年报的新闻人告知这位曾经的局长,“现在网上对这名局长批评声音不小,甚至有人在‘人肉搜素’时,他本人则说“谁要是采取非法手段对我进行攻击,一经查实了,我要聘请律师告他”。言外之意也就包含了对他给唐福珍自焚所下“法盲的悲剧”这一“盖棺论定”的质疑。
鲁迅曾经说过一句名言,叫做“恐吓与谩骂绝不是战斗”。我们这个民族是在血与火的涅槃中飞腾的,恐吓与谩骂对于不畏死的炎黄子孙来说,那几乎是‘小儿科’了。法不是属于那一个人、哪一个组织的,既然还喊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我就只能冒一下‘被告’的风险,质疑一下这位曾经的局长给唐福珍自焚所下的“法盲的悲剧”这一“盖棺论定”了。
首先是唐福珍是不是“法盲”,为此,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这位教授他是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废止《拆迁条例》的五位教授之一。沈岿教授说“我认为,对唐福珍作‘法盲’的定性是不合适的。和她相似、用自残等暴力方式来对抗暴力拆迁的人,我相信他们绝大部分并不是法盲。特别是上海用燃烧瓶抵抗强拆的潘蓉,从电视、视频上就很明显看得出来,她对物权法、宪法是非常清楚的。”
“唐福珍对法律懂得多少,我没有直接接触过,并不了解,但从整个过程来看,我个人感觉,她是在没有更多途径保护自己应有权利的情况下、采取的比较极端的方式。这不代表她一定就是法盲。我觉得,首先就给她定性成是法盲,然后才说是个悲剧,是明显的贬低,是没有任何理由的、不正当的一种贬低。这会对读者形成误导。这名官员也应该反思一下自己,不要把自己过多地放在一个‘我是公务员’、‘是懂法律的’,而把唐福珍放在一个‘法盲’的位置上,给人形成一种高低非常悬殊的印象。”
其实,面对疯狂残暴的公权及公权执行人对生命的蔑视的“政治良心”的缺失,我们应该已经不应该再说什么了,这就好像一个人劝说“正在咬住美丽的梅花鹿的咽喉的恶虎放生”一样。但是,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国,最起码在名义上公权、公务员毕竟还不是饿虎,公民也还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
关于唐福珍的厂房是不是违法建筑,他家提出的赔偿损失是不是漫天要价,不是本文的辩护重点,谁要是非要就此论辩,本人奉陪。那就让我们回到本位的中心论题上来唐福珍自焚到底是“法盲的悲剧”还是社会的悲剧?作为当时现场主要指挥者之一的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对唐福珍之死是“不应存有‘歉意’”,还是应付有其他责任?
纵观包括唐福珍在内的因暴力强拆导致的间接地自焚、自杀,以及直接造成的暴打、活埋致死等一系列惨剧,究其根源,基本是由地方政府假借城镇化、土地财政、公益建设之名,勾结房地产商非法圈地、疯狂掠夺造成的恶果。未取得拆迁许可就暴力拆迁;未签署拆迁协议就暴力拆迁;不按法律规定的时点市场价格补偿反咬被拆迁户‘漫天要价’的暴力拆迁;重复卖地的强行拆迁;‘短命建筑的’的强行拆迁……,请问:这是不是公权违法?这是不是公权法盲?
我们对“虎吃鹿式”的弱肉强食“不存在歉意”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是人就难以理解了。不尊重生命的尊严的公权、公务员,应该允许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吗?
问题的本质还在于,一位执法主要官员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不仅应该“心存歉意”,还应该负有法律责任。我国的刑法规定,过失杀人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依据金牛区经过认真调查,初步认定的结论来分析一下这位局长的责任。
对这位局长的责任,金牛区经过认真调查,是这样初步认定的:“现初步查明,在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直至引燃的过程中,现场指挥的有关人员判断不当、处置不力。对此,区政府已于昨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建议: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停职接受调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随着调查的深入开展,若发现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其它问题,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再让我们听一听这位局长自己的解释:中国青年报报道这位局长对区认定的“判断不当,处理不力”的解释是“不是指整个过程的不力,是细节上不力”,并解释当时已经在不断地喊话,做工作让唐福珍下来,此后继续拆迁也是“按照正常程序来”。
对此,沈岿教授说:“在唐福珍已经在往身上浇汽油的时候,不是简单的喊话让她下来,就能解决问题的。那个时候就应该断然作出决定,不能再强制拆迁了。当然,我也了解到,在此之前,当他们前去打算强拆时,唐福珍已经几次作出这个行为。但同类的行为这样反复发生,就说明没有解决根本性的问题。”
“即便他(指这位局长)也走了程序、也喊了话,希望劝她不要采取极端行为,但那时候其实不是劝可以解决的。只有主动撤离现场、主动停止强拆,才能够让她停止伤害自己的行为,然后可以再想其他办法。首先应该消弭她内心中的极度不满、甚至要以轻生来表达的情绪。你花再多的时间和精力,也必须得把这个做到。如果做不到,那你不能说“我已经很多问题都注意了,程序都走到了”。
“这样的官员始终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这可能并不是他的错,而是我们许多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都还没有形成普遍的尊重生命的意识。”
我们且不论这位局长有没有解释区‘认定结论’的权力,就是按他自己所说的“细节不力”,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重要原因?!
“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阿二不曾偷”,“细节不力”不也是一个不打自招的绝妙自供吗?
爱学记

微信收款码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