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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人的官司之路匪夷所思

火烧 2015-07-21 00:00:00 网友杂谈 1032
71岁老人陈万全因原单位丢失档案,导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向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索赔174万元,案件历经多年诉讼仍未解决,引发广泛关注。

 

  起诉书

原告人:陈万全,男,现年71岁,住广元市下西坝街道办事处铁路居委会二分会278栋一单元5号,系城市“三无人员”低保户,独居一人生活。

联系电话:15283915185,  邮编:628001.

被告人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法人代表:何国军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石站西桥西街30号

案由:赔偿

诉讼请求:

一、由被告人承担赔偿原告人档案损失使用价值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748360元(大写:壹佰柒拾肆万捌仟叁佰陆拾元整)。

二、诉讼费全部由被告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1986年9月被告单位原绵阳建筑段开除原告人,但不给原告人书面通知,也不向待业保险部门转交我的人事档案。原告人多次向单位索要“书面通知”未果。尔后绵阳建筑段撤销同成都建筑段合并,再次重组为现被告人公司。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重组、我索要“书面通知”十分漫长。2006年我居住地居委会发函到成都建筑段索取“书面通知”以便确定原告人是否失业,未果。我便自到成都查找。2007年2月我从“四川省就业局档案管理中心”查找到被告单位于2002年才转到的“开除资料”袋。该中心给我复印了“182号开除文件”后又把“开除资料”袋借给我。该中心管理人员对我说:“这个开除资料不是你的人事档案,里面没有过去的文字、图表记载,就连起码的履历表都没有。只有1985年当年的工资整改记载”。
    2007年3月27日,我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状,由于被告人提出要求致使该案诉讼到2014年5月才程序穷尽。(有当年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人起诉状、省高院2014年驳回申诉通知书为正。)原告的赔偿请求终未涉审,只作了“开除文件无效”的判决,故原告人只得重新提出赔偿诉求。
    2007年开庭审理时,原告人将“开除资料”袋当庭交给法官,她亲自拆封后交旁听人去复印了全部“开除资料”。将“开除资料”原件交还给我。当我看见“开除资料”内容后,袋中记载正如省劳动厅就业局档案管理中心人员所说一致。至此我才确定其人事档案已被原单位丢失。1985年到1964年期间,22年的档案资料不复存在,被告原单位只能违反法定义务,不向待业保险部门转交档案。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被告原单位的侵害。
    根据《档案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二款规定,被告原单位没有尽到保管好档案的义务,造成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第322号第三条规定“职工被开除,除名......后,不给本人通知书、证明书也不向待业保险部门转交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精神,由此导致职工不能享受待业保险......。个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企业负责赔偿。”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公布:2014年城镇就业全部人数年平均工资41795元。根据《待业保险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赔偿如下:
    41795x75%+41795x50%=52440元
    错过了待业保险部门安置工作的期限,直接造成原告人终身无固定收入其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计算如下:
    41795x16年(60岁止)=668720元
    根据《川劳险1998第8号文件实施细则》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附后)又椐[川办函2008   185号]规定,赔偿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费计算如下:每月3600,每年43200元
    43200x15年=648000元
    享受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每月200,每年2400元计算。
    2400x33年=79200元
    由于原告人得不到应有的工作安置,成为社会流浪汉,无固定职业、收入、当时是计划经济年代,其贫困度不如深山的农民,导致我妻离子散,家庭解体,并造成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悲惨境况,使我精神受到损害并伴随终身,被告单位应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共计赔偿1748360元,(大写:壹佰柒拾肆万捌仟叁佰陆拾元整)
    综上所述:请法院依照原告人的档案已经被原单位丢失的事实和相关所举法条作出公正判决,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支持其诉讼请求。
        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陈万全
                                                                              ,                                                               2015年3月23日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笔录
                                                   审判员  文春燕
                                                   2015年5月20日
                                                   书记员  李亚兰
案    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开庭时间: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十四时至十五时十分
开庭地点:洞子口法庭第三审判庭,第一次开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1人
代理审判员  文春燕
书记员  李亚兰
案号:(2015)金牛民初字第2591号


原告:陈万全
被告: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
(注:(1) 审判笔录经审判长阅读后,又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签名。
     (2) 审判笔录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3)审判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4)审判笔录用续页。
当事人签名处:陈万全  彭传雨)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未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之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开庭审理时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均应服从审判长指挥;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旁听群众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有其他方案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得在法庭上使用移动电话和传呼机。
5、旁听群众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书面向本院提出,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而又不听劝告和制止的人,审判长或者独立审判员有权根据不同情节作出没收胶圈、录音带、录像带、笔记本或责令退出法庭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并可追究刑事责任。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陈万全到庭,被告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传雨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审判员核对。
    审:请坐下。现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原告,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原告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
    原告陈万全,男,汉族,1945年1月2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西路278栋6号。(到庭)
    审: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原告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告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住成都市五块石站西桥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军,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林,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彭传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到庭)
    审: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陈万全诉被告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文春燕独任审判,书记员李亚兰担任庭审记录。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是:
    1、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听从审判人员指挥,发言、提问、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不得相互吵闹和谩骂;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4、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人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者、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原告听清没有?
    原:听清了。
    审:被告听清没有?
    被:听清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上列人员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审:原告听清楚没有?是否申请回避?对指定的举证期限有无异议。
    原:清楚,不申请回避,对举证期限无异议。
    审:被告听清楚没有?是否申请回避?对指定的举证期限有无异议。
    被:清楚,不申请回避,对举证期限无异议。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简要陈述起诉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起诉状(详见起诉状)
    审: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宣读起诉状后被告应当针对原告陈述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请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1、被告于2002年将原告档案移交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2、原告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原告针对诉讼请求举证,被告质证。
    原:1、(2007)金牛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受理案件通知书、成都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均系原件)、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过,以前主张过权利,但是法院没有支持。
    被:证据者实行无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2007年是劳动争议案,2007年案件的案由、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同,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2、档案袋封面及内装档案内容(职工审批表、职工考核审批表、开除路籍通知、被捕通知书、羁押情况说明、铁路工资制度改革通知、关于生活费通知、刑事判决书)(本院档案室查询),证明只有2005年档案材料,之前的档案材料丢失。
    被:1、开除、除名、自愿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档案移交清单及回执(均系原件),证明陈万全的档案有被告于2002年12月10日移交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不存在档案丢失的问题。
    原:证据者实行无异议,回执上的37册是指37个人的档案,清单及回执没有档案的具体内容,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审:各方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原:无。
    被:无。
    审:本院将证据原件退回,收到?
    原:收到。
    被:收到。
    审:双方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原:无补充。
    被:无补充。
    审:法庭调查结束,先开始法庭辩论。请双方针对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坚持诉讼请求。没有过诉讼时效,我是2015年3月到法院复印之前起诉的材料确认我的档案存在丢失情况。档案丢失被告存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负赔偿的条款从施行时起算没有超过20年。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坚持答辩意见。
    审: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无。
    被:无。
    审:双方发表完辩论意见没有?
    原:发表完毕。
    被:发表完毕。
    审:法庭辩论终结。各方做最后陈述。
    原:坚持诉请。
    被:驳回诉请。
    审:各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
    被:不愿意。                                  

   审:鉴于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本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先宣布休庭,择日宣判。请双方当事人校看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
    当事人及代理人签名处(注:“以上笔录月后无误”字样后签名并署时间);
    当事人:陈万全  以上笔录看过无误。2015.5.20  
          以上笔录看过无误。 
              彭传雨2015.5.20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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