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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枪=临场处置经验不足?

火烧 2010-01-18 00:00:00 网友杂谈 1031
文章围绕第二枪是否体现临场处置经验不足展开,探讨处置不当与枪击案关联,呼吁司法机关明确结论,避免舆论误导。

看了“憋屈”网友的帖子,知道“枪击”案有了新进展。官方的消息也在发生变化。  

“袭警夺枪”已经变为“攻击、抓扯”,这种措词之间的差异究竟隐含什么玄机,尚不清楚。“袭警”细节似乎更明白,“夺枪”情节好像已经淡去。但愿最终结果不是仅仅让网民去从这两组词汇的语意上去区别。  

原来的“四枪”现在是否变为“五枪”,还不清楚,但两村民共身中三枪已无异议。其中一人身中两枪。到这个时候,之前的鸣枪示警是两枪还是一枪,似乎意义已经不是太大。“是否有必要开枪示警”还是“值得商榷”。个人感觉,“是否有必要开枪示警”似乎不如“第二枪”有无必要更值得商榷,如果这个问题搞清楚了,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可能更有利于平息争论。  

这不是一件小事。毕竟两条人命就此被“处置”了。遇有此类问题,避重就轻不如先拣重的说明白,轻一点的先放一放,等“商榷”完毕了再公布也不迟。  

我想现在公众首先想知道的应该是,“第二枪”、“临场处置经验不足”、“存在处置不当”三者之间是否可以有前因后果的联系?由“第二枪”得出“临场处置经验”不足,其后便“存在处置不当”是否合理?这种判断与结论是否有点想当然?  

我想假设一个处置不当的场景:歹徒夺枪,民警鸣枪后自卫,将歹徒击伤,在歹徒已无反抗能力或民警已经完全可以控制场面的情况下,民警不积极施救,后果不论。这应当属于“存在处置不当”。  

个人认为,如果需要公布消息,认定该案中的民警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可能需要司法机关最终宣布,因此公布事实,不作评价,应当是恰当的选择。而在已经明确有“第二枪”的情况下,依然作出“临场处置经验不足”,“存在处置失当”的评价,似乎是更加地“存在处置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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