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人民网请高律师谈邓玉娇案:谁在钻法律的空子
看人民网请高律师谈邓玉娇案:谁在钻法律的空子
作者: 云淡水暖
今天(5月20日)人民网就邓玉娇案“邀请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执业律师高一飞做客强国论坛,就以一个法学教授眼里的‘邓玉娇案’为题与网友在线交流”,形成一个专题帖“15:00,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高一飞谈‘玉娇案’。 [ 强国论坛 2009-05-19 20:15:10 ]”,
按照高律师的观点(括号中为疑似错别字或者无法识别的意思)【我个人看到已有报道案件看,正当防卫很难成立,正当防卫和防伪(卫)不当有差别的。过渡(度)的,因为对方并没有,一个是这个里面看不出强奸,如果是强奸暴利(力)的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现在是侮辱,侮辱可以是语言的也可以是身体动作的,它这个是语言加身体动作,整体看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他可以防卫,根据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防卫讲是沭河(?)防卫的,但是要适度,他采取杀人的方式肯定是防卫过当的,防卫过当本身对行为的状态的描述不是背景的描述,定罪说从已有的情况看,把它认定为防卫过当,并且杀人,这个是没有问题的。最后,到底会怎么样,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有一个前提,对方暴力要强奸,否则这个是防卫过当,认定他是故意杀人。 因为防卫过当会考虑它的性质,量刑的时候应该减轻处罚,这个从法理的角度考虑。】(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1&id=92167901&bid=1)
就是说,高律师所说“正当防卫”的法律前提,是邓玉娇是否遭到“强奸暴利(力)”,但高律师认为“(邓贵大等人)整体看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这个里面看不出强奸”。高律师认为“看不出”的理由是:
理由一【现在是说我没有办法认定,现在的证据来显示她认定为强奸,我并没有否定,这个案件作为一个公安机关没有进一步做,比如说他强迫她去服务,并没有明确提出我要和你发生性关系你干不干,这个加上娱乐特殊场合,一般讲个人提出的要求,让她提供性服务,性服务的前提是对方自愿,问你提供不提供,你们这个地方都是提供的,应当要你提供,她提供服务,这个服务的话,现在公安机关的材料讲,他是讲异性洗浴服务。所以说这个里面,对这个情况不明确的,我觉得证据确实不充分。所以这个情况还要公安机关进一步去调查。】(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1&id=92168651&bid=1)
理由二【异性洗浴服务这个问题牵扯到涉及到色情服务建立(?)的问题,法律应该说在法律条款中间,他并没有说异性不能够帮助其他异性洗浴提供服务,这个情况跟色情服务还是有区别。这个问题公安部执行公安管理条例的时候,对这方面的解释是缺乏的,内容不明确的概念。】(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1&id=92168928&bid=1)
如果按照理由一的说法,似乎法律,公安已经承认了“性服务”只要是“自愿”的,就无问题?“你们这个地方都是提供的,应当要你提供”怎么去理解?这一点草民高度存疑,如果这样,还搞什么“扫黄打非”专项行动呢?
关键是理由二的说法,按照高律师的说法,这个所谓的“异性洗浴服务”在法律上存在一个“内容不明确的概念”,就是说,无法界定“异性洗浴服务”究竟是不是“色情服务”。按照一般的理解,娱乐场所提供色情服务是非法的,暴力索要非法服务更是非法甚至涉嫌犯罪,那么邓玉娇的反抗行为就不像高律师所说“现在是侮辱”的一般治安事件了。
那么,谁这么“聪明”,把这个“异性洗浴服务”拿出来作为判定邓玉娇、邓贵大、“梦幻城”行为的标志呢?
可能性一,“梦幻城”的业主,经高人指点,认为这个“异性洗浴服务”可以逃避色情服务的嫌疑,公开把“异性洗浴服务”明码标价地列在服务项目及其收费表上,这个需要警方的证据,但是,胆敢把“异性洗浴服务”公开列出来的场所,恐怕还未听说过。
可能性二,巴东警方办案人员,可能出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就邓玉娇所激烈反抗的这种“服务”,采用比较“中性”、“温和”的字眼,不直接说邓贵大等人就是要求“色情服务”。
高律师提出“法律应该说在法律条款中间,他并没有说异性不能够帮助其他异性洗浴提供服务,这个情况跟色情服务还是有区别。”,显然是抓住了中国实行的“大陆法系”中““法无禁止可以行”原则,意思是采用的是列举制,明确规定什么能做或不能做,未列举不能做的,原则上说“可以做”。
那么,邓贵大等人的行为就在法律的这个“空子中”被模糊了,真的可能会是高律师所说的“(邓贵大等人)整体看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这个里面看不出强奸”了。
但是,从邓玉娇的言行看来,作为一个女性,其对这个所谓“异性洗浴服务”是极为抗拒的。比如,一个还未结婚的普通非医务人员女性,除掉“色情服务”理由,很难想象其会面对一个赤身裸体的男性为其提供“服务”,又不是原始人类,起码的羞耻心还是应该有的么。
法律业内人士还指出,对于法律中“内容不明确的概念”,还有一个界定途径,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现在看来,因为邓玉娇案的特殊性,一是命案,二是“异性洗浴服务”的定性极为关键,还是期盼有一个司法解释,对邓玉娇、邓贵大、对社会公众,应该都是一种负责任的原则。
高律师的说法再次提醒,对“异性洗浴服务”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不能在法律上为“梦幻城”、邓贵大等人留有“空子”。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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