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法律精英高一飞对邓玉娇案的几个观点
对邓玉娇“正当防卫”剌死淫吏邓贵大一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具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洋博士、兼职律师等一长串耀眼的法律精英头衔),本应从法律层面上驱散笼罩在本案上面的一些迷雾,引导公众更好地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地办理此案。但他无视网络舆论几乎一边倒的现状,自命不凡,公然宣称邓玉娇的“正当防卫很难成立”,鼓吹只有迎合或乞求通过精神疾病鉴定才是保护邓玉娇的唯一之路。(http://www.people.com.cn/GB/32306/143124/147550/9336987.html)同时还公然指责邓玉娇的两位夏姓律师“违反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律师形象”,“没有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反而在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应当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http://www.blogchina.com/20090525722532.html)
不可否认,高一飞的上述言论为巴东县警方和政府公布案情、调整官方的对外口径,提供了出自法律专家之口的强有力的舆论支撑。高一飞作为法律精英,其法律水平肯定高于一般的网民,对邓玉娇案件有不同于一般网民的独到认识是正常的,也是完全应该的。但是,综观高一飞言论中所体现出来的种种别出心裁和标新立异,并没有正确反映出国家法律的真谛和本意,而是转弯抹角地歪曲法律、钻法律的空隙,留下了一副活生生的“讼棍”嘴脸。下面略举几个事例,供大家讨论:
高一飞喋喋不休地说,邓贵大等人对邓玉娇的行为,不是强奸,只是一般的侮辱行为,因此不可能无限防卫。他认为“侮辱可以是语言的也可以是身体动作的,本案中邓贵大是语言加身体动作,整体看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她可以防卫,但是要适度,他采取杀人的方式肯定是防卫过当的。”“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有一个前提,对方要有强奸,否则就是防卫过当,可以认定她是故意杀人。(本引言和以下引言均出自上面第一个链接)
我国法律真是如此规定无限防卫的吗?非也。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刑法条款的真谛就在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几个字上面。它虽列举了几个具体犯罪行为可以无限防卫,但并没有限于这几个犯罪,还规定了“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兜底条款。这说明不管你是侮辱还是强奸,只要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均可实施无限防卫。高一飞认为妇女受到流氓分子公然暴力侮辱时只能有限防卫,显然与法理和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相悖。
再看邓玉娇的行为,姑且先同意高一飞所说的其仅是受到了语言和肢体接触的人身侮辱;但当两个大男人公开向其提出要求特殊服务遭拒后(撇开邓玉娇控告其已经受到黄德智的性侵犯),又因此被他们二人追打咒骂、拒不让其离开案发场所、几次强行推倒在沙发上,并扑上前去形成肢体接触……,接下去如不采取防卫措施,有什么理由能保证邓贵大等人会主动中止对邓玉娇的进一步人身或性侵犯呢?这难道还不是严重危害邓玉娇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吗?哪个法律精英能告诉我们,邓玉娇在这种状况下拥有什么样“准确程度”的防卫权,或者说用什么样的工具和力度,才能既捍卫自己的人身安全、又不致于使邓贵大致死呢?你高一飞有这个本领为邓玉娇制订出保证“防卫不过度”的实施方案吗?
高一飞说:“邓玉娇的行为从情理看,道德上也要得到谴责”,“生活中仅仅是因为别人对你进行侮辱,对方不是强奸也不是杀人”,“你把对方杀了,国家的法律当然对这种情况应该要定罪判刑”。
高一飞在这里将邓贵大等人对邓玉娇的行为武断地定性为侮辱,但拿不出法律和事实依据来。简单地说,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以强行奸淫为目的,后者以强行奸淫为目的;前者以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为特征,后者以侵犯妇女的性尊严为特征。因此,即使凭巴东方面公布的案情,任何一个脑子没有进水的人,也都不会否认本案的强奸性质。因为从黄德智开始纠缠邓玉娇起到邓贵大被剌死期间,其他只有一个服务员和领班交替到过现场,根本不符合侮辱行为必须具有的“公然性”特征。再说,所谓的强奸犯,也绝不会一开始就以实施暴力手段为目的,总是在语言上的性要求遭到拒绝或抵抗后,才会实施胁迫或暴力手段。因此,企图以“异性洗浴服务”等名义掩盖强奸性质肯定是徒劳无益的。高一飞抛出的“侮辱行为说”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只能是信口雌黄的结果。
高一飞说:“异性洗浴服务这个问题牵扯到涉及到色情服务鉴定的问题,法律条款并没有说异性不能够帮助其他异性洗浴提供服务,这个情况跟色情服务还是有区别。这个问题公安部执行治安管理条例的时候,解释是缺乏的,内容不明确。”
这里终于使我们明白了巴东县警方为什么要把先前通报中说的邓贵大等人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后来改成了在大城市中也并不多见的“异性洗浴服务”这个口径,原来就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高一飞认为法律没有规定不能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因此它不同于色情服务。那么法律没有规定“妓院娱乐”,是否就可以在这个名义下公开性交易了?法律只规定禁止卖淫嫖娼,为什么公安机关对男妇之间只谈了嫖资、并未实施性交易的照样必须罚款5000元呢?试想如果“异性洗浴服务”合法,刑法还有什么必要去规定为寻求下流精神刺激的“聚众淫乱罪”呢(至少它还不需要双方脱光衣服)?如果法律精英也是如此无视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不从实质上去把握事物的本质内涵而纠缠于形式上的名词之辩,这与“讼棍”还有什么区别呢?
高一飞说:“公安机关把她当做精神病人对待,体现了两个方面的保护,一个方面是为她将来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了一个前提和条件。另外她如果是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当然是一个保护。”“从现有法律规定看,“对这个邓玉娇是一个合适的措施。” 这段话就是高一飞和巴东政府方面异口同声地说两位夏姓律师没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反而损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所谓“理由”。但这种一厢情愿的辩护策略只能是侥幸心理作祟罢了。不要说法律人都明白,就是一般公民也都清楚,寻求司法鉴定来为犯罪人减轻或免除刑罚,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更多的是死刑犯亲属的权宜之机。作为辩护策略,当然要运用好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但是在邓玉娇案中,完全应该以正当防卫下的无罪辩护为首选。如果像高一飞这样要求邓玉娇及其代理人先承认邓有罪,再乞求进行精神疾病鉴定作为辩护策略,这恐怕只有别有用心者或白痴律师才会作这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