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清洁工捡三百万首饰可能构成盗窃的说法纯属扯淡
机场女清洁工捡到在垃圾筒旁捡到一箱子,内有黄金首饰,价值三百万。女工得知箱子里面是黄金首饰是在同伴打开箱子之后,此前她并不知道箱子里有什么。按常理推断,她有可能认为里面是遗弃物。立案五个月后,法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有议论认为,女工行为可能构成盗窃。本人认为,这纯属扯淡。
盗窃罪的要件,主体没问题。女工为成年人,心智未见异常,应有刑事责任能力。
数额方面也没有问题,现在依据的有关标准仍然是五百元的立案标准,本案中的黄金首饰价值已经远超过五百元的标准。
主观方面,女工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女工将首饰拿回家后,放在床下,没有存入银行。就披露的司法机关机关掌握的证据,也未见足以证明“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关证据。仅依据这一方面,退回补充侦查似乎也没有问题。但尚另有疑点。女工即便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在取得了对黄金首饰的控制权以后才产生的,这一点与盗窃行为也不同。盗窃行为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在实施行为过程前产生的,否则就不是该行为的目的。得知箱子里是黄金之时,显然箱子已经脱离了所有人控制。此时女工也显然不会再以不为人所知或自以为不为人所知的手段取得对黄金的占有。
客观方面,女工是在垃圾筒旁捡到箱子的。之所以说“捡”,是因为放在垃圾筒旁的东西,如果物品所有人不在周围,没有人有可能意识到里面是贵重物品的,也几乎没有不认为这是遗弃物的。所以根本不存在有“盗窃”的可能。别说有箱子罩着,就是明晃晃的黄金丢在垃圾筒旁边,别人看成是遗弃物也没有什么问题。垃圾筒是干啥的?旁边是干啥的?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把垃圾丢进垃圾筒而决不丢在旁边这样的好习惯。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对于遗弃物,捡拾人有权取得所有权。因此,女工不仅不应认定有罪,如果黄金首饰所有人不能证明其确实没有丢弃意图的话,这些黄金就应当归女工所有。
女工行为也不可能构成侵占罪。因为只有在遗失物、寄存物等所有权人主张返还的权利之后,行为人依然不予以返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综上,关于该女工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讨论就是扯淡。拾与偷是两个概念。之所以有人认为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无非是因为这三百万太令人震惊了而已。拾金不昧是美德,是应当得到推崇,但也不能因为这个归道德管的问题非得扯到刑法上啊?干啥不好,非得为难一个老实巴交的女工有啥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