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尔重:德育呀,来吧!
11月19日,看到人民日报的一篇文章《养成教育的德育根基》,作者赵蓓蓓说,是从她女儿口中听说在小学和中学的学生中几乎盗窃成风,不禁深为感慨,认为这是由于“忽视了对个人良好习惯的教育培养”,应“一点一滴”地培养人的道德品质,并使之习惯成自然。
我以为要达到上述目的是非常不容易的。就在同一天的楚天都市报上看到一条报道:“头顶48项‘光环’难护身,珠海‘大红人’涉嫌索贿受贿被捕。”说的是珠海市百货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张妙然,在9年工作中兼任27项其他职务,曾获得48项各种荣誉,其中有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优秀女企业家,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省市红旗手、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南粤巾帼十杰等称号。经过查证有据,张妙然因涉嫌索贿受贿被戴上了手铐。
这是另一种“道德”的习惯成自然,一种是为国家,为人民的利益,公而忘私,贡献力量的道德,这是人间正道,却日见其软弱无力;一种是柳下跖族的“道德”,日见其猖狂滋蔓。连儿童都参加了绑票勒索,杀死母亲,杀死同学等事。问题来了:对德育根基的养成教育,该怎么办?
儿童年幼无知,每天都受武打凶杀,惊天劫案,拐骗偷盗,淫秽下流的电视、录象的“教育”,学校用各种名义向学生要钱的“教育”,社会上有钱就是大爷的“教育”,因此,孩子犯了罪,罪源并不在孩子。
从成克杰、胡长清、诸时建、东锅集团四大精英,湛江、宁波、厦门的党政干部接连不断的犯罪事件上看,总不能用“个别的”一抹过去吧。不寻根问底,杀几个,判几个也未必能收到预期的效果。王敦都自我忏悔:“我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在我们党的思想、政治教育下,组织监督下,腐败滋蔓,挂着耀眼的光环的“精英”犯罪接二连三,究竟我们应如何在党内清除腐败根源,在社会各方面如何清除癌细胞?是应付出大力解决的问题。
“治乱世宜用重典”,这个话,马克思主义者并不认为概括得周全。诸葛亮曾说过这个话,因为刘璋治蜀暗弱无力,章法混乱,所以诸葛亮主张入蜀之后要制定明法,安定人民秩序,这是对的。诸葛亮并未把“用重典”的内涵放在“多杀人”上。杀一儆百则可,儆百不是听之自然,而是以一人只误,教育百人、千人、万人,使有错者回头,未罪者加勉。党杀刘青山、张子善时,不但查明他二人的罪,也检查了党组织的失误,并作为镜子,发动全党照了一遍,查了一遍,收效显著。
另一方面,我们社会主义共和国并不是乱世,在不断完善法制,在不断加强法制教育,教人民明法、知法、守法。这都是重要的。守法的教育,不但要人民知道守法的重要性,违法的危害性,更重要的是要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一个新社会的巩固,没有与之适应的法律不行,同时,没有与之相应的道德风尚也不行。维系社会集体存在的多种因素中,有许多是任何法律也管不到的:隔岸观火,见死不救,贫困不恤,富而奢侈,贪而谄媚,吹牛拍马,骗吃骗喝,总之,许多伤风败德的事,法律条文写之不尽或无法去写。这些不克服,任其滋蔓,便会致社会于混乱,所谓“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封建社会靠“三纲”“五常”的道德维持,孔子说“知耻近乎勇”,意思是说真正信守“仁义礼智信”是非常不容易的,这里需要“养成教育”。
养成教育是实的,不是虚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不论老中青少,都应树立辨别社会主义荣辱的道德观念。这种道德观念的集中表现就是“老三篇”精神,雷锋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为社会主义奉献的精神,顺乎此者为荣,反此者为耻、为辱。
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绝不是以金钱多少衡量,人际关系也不是金钱关系。拜金主义之风,必须从党内、机关、团体中切实清除,从百业中清除。正风不立,必出现“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因为“法不能自立,类不能独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这个论断是对的。要努力完善立法,更要加倍努力做“养成教育”。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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