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人权高于主权”——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角度
驳“人权高于主权”
——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角度
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谭恩
摘要:笔者试图通过矛盾的普遍性(一般)和特殊性(个别)的辩证关系,弄清楚“阶级价值” 和“普世价值”科学关系。“普世价值”,走完了科学认识人权与主权问题的方法的“第一条道路”,但是没有走完“第二条道路”。作为国家,最根本的是大力发展经济,给个人以人权,才能赢得意识形态的话语权;作为理论工作者,我们要在“阶级价值”中打出“普世价值”的牌,时刻保持理论上的自觉和自为,坚守住思想上的制高点。
关键词: 一般 个别 人权 主权
一,“人权高于主权”的逻辑和历史
人权为什么高于主权?上帝创造了每个人,人是万物之灵。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人的自由和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我们要“平等”,要“博爱”。这种平等和博爱的社会理想高于任何现实的社会制度的阻扰。自由的个人凭什么要具有暴力性质的“国家”机器来约束?国家(监狱、警察)是暴力机器——暴力意味着对人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的根本剥夺。所以要反对“无人权国家”的存在,所以要“自由”。所以要不惜干预他国内政,来保护他国的“人权”,所以要不惜侵略他国来保护他国的“人权”。所以人权高于主权。
这就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霸权主义国家的“人权”逻辑。认为人权高于主权,用“普世价值”代替“阶级价值”,大力推行建立在人道理想上的人权观。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上帝并不存在,不是“上帝造人“,而是“人造上帝”。神圣家族的全部秘密在于世俗家庭。
其次,“人道主义”根源于西方文艺复兴时期人的主体性的觉醒。它把上帝请下神坛,把“人”从“神”的束缚下解救出来。它被西方政治思想家们推广到现实的政治生活领域后,于是,“人道主义”的人权观,便成为了西方政治思想家们玩的一张老牌——从反对封建专制的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就在玩,一直玩到现在反对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制”制度。即便是如此,我们还是不否认,“人道主义”在历史上曾经其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这是马哲所固有的胸襟。
再次,启蒙思想家想赋予这种人道主义以现实的“政治基础”,《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独立宣言》等等,都是他们的理想的规划蓝本。于是他们在资本的基础上,建立起了近代资本主义国家。
然而,马克思并不满足于赋予“人道主义” 以现实的“政治基础”,我们要赋予“人道主义”以现实的“经济基础”。这一点,也正是我们用“阶级价值”,反对西方“普世价值”的逻辑的起点和归宿,也是我们的反对得以有效的现实的起点和归宿。
主权(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权)高于人权。为什么?
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笔者试图通过矛盾的普遍性(一般)和特殊性(个别)的辩证关系,弄清楚“阶级价值” 和“普世价值”科学关系。
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指出:“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系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或一个方面,或本质)。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列入一般之中等等。”
在此,列宁想强调的就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科学方法。下面,我做出具体说明。
首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认识一个事物的起点,是个别的、具体的事物。但是在思维中,个别的、具体的事物则不是起点,而是终点。为什么呢?——没有一般的特点,没有一个判断标准,你何以判断个别的事物?没有一把尺子,你何以量出其他事物的长短?认识要经历两个不同的阶段。要经历“两条道路”
“第一条道路”:
原理:
在认识过程中,首先我们面对的是直观和表象中的混沌的具体,然后,我们经过对这种直观和表象的具体的分析(分解各个部分),得到思维中的具体,即得到抽象的概念、定义(普遍性、一般)。于是我们得到了最简单的抽象规定(思维中的)。这个过程其实就是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
方法论意义: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的逻辑到此结束。他们认识“人的权利”的逻辑是——每个人都有这种抽象的权利,在政治的现实运作中,把这种抽象的权利赋予了每个人,进而,使得每个人其实变成了抽象的人。他们的问题在于,忘记了把这种抽象的权利“上升”为具体的权利,即在以资本为主义的社会中,给每个人以具体的“平等”,即经济权利的平等。经过这个过程之后,从而把以资本为主义的社会的抽象的人,上升为具体的人——社会的人、现实的人。这个过程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客观必然的走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正是在批判和扬弃他们认识模式的错误的基础上,我们继续走了下去。
“第二条道路”
原理:
思维中的事物的一般的规定性要在具体中再现,抽象的概念还要上升为具体的现实的事物。这是一个综合的过程,即把各个层面的最简单的抽象规定(一般),上升为丰富的具体(个别)的过程。这时的具体,不在是混沌的表象和直观,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这个过程其实就是理性认识到感性认识的过程。话又说回来,也只有在这个时候,我们认识的目的——把握具体的事物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方法论意义:
“普世价值”,走完了第一条道路,但是没有走完第二条道路。人权高于主权是基于第一条道路的认识。我们要把抽象的人权上升为具体的主权、国权。不能用普遍的、一般的人权反对个别的、具体的人权(主权)。没有国格就没有人格,没有国权就没有人权。人权不是抽象意义的人权,而是每个具体人的人权。社会主义国家不满足于抽象的人,努力把抽象的人上升为具体的人。保护具体人的权利,而不是相反。在此,资本主义国家能否保护其具体人的权利到成了问题,因为,资本主义国家根本就没有保护的对象——没有具体的人存在,谈何保护??!!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点的确可以追溯到黑格尔的“外化”思想,但是与其不同的是,在马克思这里,我们赋予这“两条道路”以客观的基础,赋予其实践的基础。所以,除了以上的认识的科学过程的两点之外,我们更加强调在实践中认识事物,认识主权高于人权的真理性。
三,无产阶级的人权观
人权研究方法的对立
1人本主义的方法
2唯物史观的方法
三、两种人权理论观点的差异
1人权的抽象性与具体性问题
2人权的阶级性与全民性问题
3人权的个人性与集体性问题
4人权的真实性与虚假性问题
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理论
1首要的人权是生存发展权
2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3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
4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中国人民人权的根本保证
5解决人权问题是个历史过程
我们毫不掩饰的宣告,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就是要首先实现自己的“阶级价值”。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实现“普世价值”的过程。因为无产阶级权利、无产阶级国家的权利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具有一致性。无产阶级不像资产阶级大财团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从而害怕生产社会化),无产阶级没有特殊的物质利益,其本身就是生产社会化的产物。无产阶级的人权就是劳动人民的人权。首先要实现最广大人民的人权,每个具体人的人权,最后才能实现无产阶级的人权。
退一万步说,当前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即使没有西方国家所谓的“人权”也是很正常的。因为我们认为,“哪个‘国家’有人权,哪个‘国家’没有人权”的说法,本身就是悖论——只有国家消亡了后才会有真正自由人的联合体,才有民主,才有人作为人的权利。但此时的民主、此时的人权也不是“抽象的人权”、“纯粹的人权”,而是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权始终是与消灭国家,消灭阶级相联系的。
作为国家,最根本的是大力发展经济,贯彻落实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意识形态战场提供物质基础,才能赢得意识形态的话语权
作为当代理论工作者,我们要在“阶级价值”中打出“普世价值”的牌,时刻保持理论上的自觉和自为,才能坚守住思想上的制高点。
2009-5-25
谭恩同学你好,刚看过文稿,很高兴你的政治敏感与思考勤奋,就我的看法,由思想方法切入,不失为一种独特的研究方式,既可以肯定在所谓的普世价值中客观存在的某些共同合理因素,又可以批评它作为一种特殊价值观的缺失。然而要注意的是,由抽象上升到具体,作为马克思倡导的研究方法,西方人未尝不知。之所以如此,实际是在科学之外的因素主导着思路。而拿着离开具体的抽象来说事,为的还是某种具体的目的。你文章中提出阶级价值的概念以与普世价值相抗衡,这方面应该谨慎从事,提出概念不是简单的制造一个名词,实际是提出一种思想甚或是一种理论体系的缩微结构。如果是为了批评普世价值本身,似乎可以不必如此。
以上供参考。 杜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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