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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提高了觉悟还是减少了依赖

火烧 2010-03-1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6
文章探讨法治社会是否提升人民觉悟或减少公民对国家的依赖,指出法治可能加剧社会混乱,反腐败成效与人心向背相关,强调提升社会主义觉悟的重要性。

法治提高了觉悟还是减少了依赖  

   法治社会是提高了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还是减少了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依赖?这说的是个什么问题呢?说的是自改革后半期以来,在一些人的狂热鼓噪之下,实际社会的安定、正常、有序、稳定,不仅未能得到一定的加强,相反却走上了一条无法抑制的混乱状态。而造成这种状态的起始原因和最终决定因素,就是我们一些人当中所不假思索的就要搞起的所谓法治社会,或者也可以叫法制社会。那么法治社会的实质是什么呢?实质是这里的社会正气得不到发扬,相反邪气却可以处处滋生。为什么呢?因为法治社会不是治、制住了各种社会违法乱纪的存在,而是治、制住了更多人民对社会主义觉悟的存在和提高。在改革前的社会里,那时一提社会主义的觉悟,那一般都是很容易得到人们的心领神会。具体就是社会主义觉悟是什么?社会主义觉悟就是每人不仅不要、不能干坏事,而且连好事,对人民有益的事,如果需要或者是遇到了,那都不能不勇敢的挺身而出。具体的就是觉悟,不仅理所当然的包括有一种自觉,而且同时也是包括有相当成分的社会主义“纪律”。也即纪律是什么?纪律不是强迫,而是一种自然形成的一种一定要遵守的规矩。  

   可改革后来我们搞的法治、法制社会,从表面上看,好像我们的社会管理不仅未能得到减弱,而且相反得到加强。比如不管是从形式还是到内容,不管是从机构设置还是到法律制度条文的增加,可以说,每一项可能都是为了有效、严格的提高社会的管理水平和治理程度。可最终的实际结果却是怎样?实际的最终结果却是越治越混,越治越乱。这些年我们在反腐败的工作之中,屡有人民群众反映,反腐败是越反越多,是越翻越腐。而有关部门,有关人士还一劲儿不予以承认,不予以理解。以为说腐败是越反越多,实际是看不到反腐败的巨大成果。可我这里要说,反腐败的成功与否,其实不在反腐败的成果是大还是小。或者说不在你发现、查办的腐败案件的多少。不是你查办的案件越多,就表明你反腐的工作、问题,解决的越成功。所以腐败治理的怎样,关键是要看人心所向。也即如果人人都趋于不想腐,拒腐,那你就不用反,它也有不了几个腐。可如果人人都趋之若鹜的恨不得立刻就有个机会,让自己也能腐一下,那你就再反也反不完,反不够。法治社会是什么?法治社会实际就是最终形成了这样一种有法而治不了,有法而根本就不解决问题的最终结局。我们一些迷信西方政治学的人,不知为什么放着我们社会主义的传统的好方子 ,提高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不用,却非要捡起什么法治社会的破旗,结果搞得改革后半期的社会,最终显得不仅极其混乱,而且各种复杂的问题也丝毫得不到解决。就此是否可以说,所谓法治社会,实际不仅未能促进社会的良性健康的发展,而且实际是严重的降低了社会抵御、抵抗风险的能力?  

   搞法治社会应该具体是在一种什么样的情况之下才可以搞呢?按说法治社会也不一定全都不好。为什么?因为人人心里有法,且能全都按法律办事,有法可依,这有什么不好呢?可问题是如果就一个刚刚从一定的既有的社会环境当中走过来的社会而言,比如我国从计划体制刚刚走过来而言,搞法治社会,实际就等于宣判,原有的既有的规矩,全都一律不需要,全都一律不再允许通行。比如工人不再需要按照原有的单位规矩去上班,农民也不必需要按集体的章程去种田,整个社会无论什么人,干部、知识分子等等,全都可以抛弃旧有的观念,一致以为只要“没犯法”,就什么都是对的。那么最终结果就将是什么呢?就是人人都可以不仅不需要按规矩行事,而且就是新建立起来的所谓法律,其实也是可以想尽各种办法去触之,去避之,去逃之。为什么?因为法治的管制,那是需要一定的程序的。不是想管就能管得了的。这样有多少人可以逃脱法治的“治”,那其实就是可以不言而喻的。  

   一般来讲,什么样的社会可以实行一定的法治治理呢?一般来讲,除非其原有的社会秩序不再存在,或者原有的社会影响不再影响,或者,原有的社会稳定被另一种新的社会稳定已正常的代替,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稍稍开始搞一点法治,其实未尝不是一种有效的尝试。因为法治的最终目的不是治,而是要通过法来解决问题。  

   可我国的具体情况却是旧的社会基础基本还没能触动,或者根本就触动不了。而新的社会矛盾又由于搞开了市场经济,结果节节攀升。结果在此种社会状况的情形之下,盲目搞、崇信什么法治社会,那能不带来一片混乱乃至灾难吗?请看看,今天有多少人能相信法,能看得起法?既然没人相信、看得起法,你搞法治社会,那能解决什么问题?  

   法,不说是主要是应对待敌对势力而应用之的一个武器,但起码,在人民内部,尤其是在我国一党领导的政治体制内部,其实法更不应该是解决各种问题的唯一手段。为什么?因为我们有党的领导,有人民普遍的觉悟,我们为什么非得要处处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社会主义应有的觉悟和义务为准绳呢?怎么?毛泽东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的一切应有的社会主义理想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手段,统统就全都一点意义也没有了吗?我们不搞阶级斗争,但也不能连一点起码的社会主义觉悟也不需要搞了,而任由不管法解决不解决问题,全都一律只能依法办事吧?  

   法治社会到底都是给人民增加了几多幸福,不是可以有据可依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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