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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车保帅,灵宝警方冤不冤?

火烧 2009-04-18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灵宝帖案引发争议,警方处理结果引发讨论。案件中警方被指存在程序错误,如诽谤罪立案不当、管辖权问题等,引发公众质疑。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合理,成为焦点。

人民网 4月18日 消息,灵宝市公安局本着实事求是、知错必改、违法必究的态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灵宝帖案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其中包括:该市公安局一名副局长、法制科长、一名网警、一名民警予以停止执行职务,党组书记、局长写出深刻检查(链接: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1158/9152482.html)。  

这个处理不重不轻,可以说是恰如其分。虽然相对于广大网民的愤怒来说,显然是轻了。然而处理违纪人或犯了其他错误的人不应情绪化,应当根据规定来,应当理性。灵宝帖案中,警方确有一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理所应当。关了一个无辜的人八天,对于警方来说不是甚么大事。大城市好一些,基层乡镇或偏远县,可能经常发生。我们未发现警方使用暴力情形。你别说应当,只看现实,你会发现这已经很难得。受害人也得到了国家赔偿。从目前案情处理的表面形式来看,还是比较可以接受的。那么灵宝冤从何来?  

看一下案件处理中已经公开出来的事实,我们就会发现一个令人难以理解的地方。王帅是以涉嫌诽谤罪被抓的。这显然错误,灵宝警方已经认可了这一评价。错在什么地方?(1)诽谤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而不是单位;(2)诽谤罪一般为自诉,此案显然无告诉人;(3)即便有人告诉,受理机关是法院而不是警方;(4)管辖应当是犯罪行为地(包括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地)的司法机关,如果认定王帅发帖有危害,显然全国都是结果地。依此灵宝司法机关有权管辖,但考虑到案件为自诉,且行为发生地与被告人所在地均在上海,当然由上海市司法机关更为适宜;(5)根据刑事诉讼法及高法适用意见,此案灵宝司法机关应当回避,如需办理,以易地办理更为合适。这五个错误因素只要考虑到一个,灵宝帖案就不会发生。这五个因素居然连一个也没考虑到,可信吗?灵宝警方究竟是由什么人组成,全是法盲吗?说实话,每个机关都有几个领导业务能力较差,这也不稀奇。原来做公司经理,摇身一变成了部门领导。领导能力一般还是有一些的,但业务不通者并不罕见。我们假设灵宝警方领导水平差——注意,只是假设——那么法制科长呢?办案民警呢?诽谤罪并不是一个稀罕罪名,虽然被判实刑的罪犯不多,但因此类理由而到法院告诉的人绝不在少数。因为告诉人不懂司法程序,去警方告诉的也不少。虽然披露出来消息只处理了五个人,但参与该案讨论的人数绝不只这五个人。一个市的警方在讨论过程中竟然发现不了一个比较经常处理的案子五个错误或不当问题中的一个,这种概率真是太小了,几近于零。  

我们可能还不知道事情的真相,我们可能永远也无法知道事情的真相。但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当网民看到中国青年报上“一个帖子换来被囚八日”的报到炸了锅后,作出回复的并不是灵宝警方。那个所谓的信息中心,绝不是由警方来控制的。如果说前面的深度疑问还不能成为我们猜测真相的理由的话,那么再加上这一条理由,应该足够了。根据上面的疑点,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在灵宝帖案中,灵宝警方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虽然最后承担责任的只有灵宝警方。  

灵宝警方将处理人的原因描述为对法律的“误解”,依前所述,应当是在说假话,这是对法律的“曲解”。问题的关键应当很明白。明知道这么做是错的,灵宝警方还是这么做了。合理解释只有一种,有一个或几个管得着灵宝警方的人发脾气了,王帅这个人必须抓,以什么理由抓,还用我教你们吗?于是就……。本文开篇之所以说处理恰当,原因在于灵宝警方应当反对没有或不敢反对。之所以说灵宝警方冤枉,原因则在于做过不当指示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显然要置身事外了。我们一直没有走出一个怪圈,下级卖力,台上风光的是领导,领导指示下级做错了事,甚至是完全是领导的错,出来顶缸的却是下级。近年来曝光的几起越权抓捕记者案,把法治的围墙撞开了一道裂缝,但随着人们不满情绪的低落,好像被人和了一把稀泥又给糊上了。怪圈没有走出来,应当承担责任的领导轻易就可以躲过去,这种事还得出。几件与灵宝帖案类似的案子,似乎已经在依法行政、责任追究与下级顶缸之间划上了等号。  

当然,这个事件中,王帅是幸运的,他的事被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了。任何人都有这样的运气吗?灵宝警方说冤很冤,说不冤也不冤,到底冤不冤,自己心里清楚。如果今天受了冤,但有人答应了明天会有回报,那么灵宝警方不冤,但将来可能有人更冤。  

几件情况相同的案子还向我们展示了一个问题,公民权利通常是受到漠视的。只有将其上升到人民利益的高度,问题才能得到解决。这也是与法治的精神相背的。人民是革命的概念,是阶级斗争的概念。在血与火的战争中,人民的范围内多一个人少一个人是无所谓的。没人能够统计清楚一个国家有多少人民,就连一向精于此道的统计部门也没有办法。而公民数量是确定的,公民权利也是确定的。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应当得到保障,不必等广大网民拍案而起,将其上升到人民利益的高度。所谓为了人民利益多是虚无缥缈的,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才是实实在在的。我们做的显然还不够。公民权利面前几乎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的侵略。现实很难改变,但必须改变。延续我们的习惯思维,然后转换一下方式,把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当作国家最高利益来看待,或许能遏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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