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地狱使者---马无情
哈哥是个农民,也是个访民,能够苟延残喘于人世已经是深感皇恩浩大、领导之英明,却不曾想到自己的地位竟然达到了敲诈勒索政府的绝对强势,今天我是来忏悔的,曾经写了一篇《宁当猪狗,不作农民》受到数百万网友的追捧给领导带来不河蟹,非常不安。法治发展的今天,农民敲诈勒索政府,这不是一个传说,而是真实发生在上访族身上的杯具。河北沧州农民是不幸的、同时也是幸运的,至少他们有媒体关注,不像山西临县农民重病含冤获刑却连个倾诉的平台也没有,我们当然可以继续发扬事不关己、娱乐至死的阿Q精神,问题是这年代谁也不敢确保下一个敲诈勒索政府的罪犯不是你。果真如此轮回,谁又为你来呐喊?
不得不赞颂基层政府对付上访农民的手段和方法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合法性”。慢慢回放一下:劳教---学习班---灰色宾馆---精神病院---敲诈勒索政府罪,这一路走来,更加“人性化”和“法治化”……
笔者今天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解读“敲诈勒索政府罪”。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定义: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例:2008年12月初,(农民马继文,男,60岁)进京反映其土地150亩被村委会非法侵占11年及赔偿金问题,同年12月15日马继文回家和妻郭有莲在地里干活,政府打电话要求其去镇政府商议、解决其反映的问题,当日,办公室有:镇党委书记阎福平、镇长李卫平、副镇长张玉成、团委书记赵金栋、马继文五人。政府领导说:“县政府新年前有很多事情忙,没有时间处理你的问题、镇政府也没有能力解决,上访对政府影响很不好,让马继文在新年之前不要进京上访。马继文说:“仅两个没有时间、没有能力就拒绝处理,还不让上访,这是推卸责任,11年来其舍家弃业、四处借钱贷款上访维权,子女被迫中途缀学,全家穷苦不堪,政府过新年有好酒大肉吃,其家过年连温饱也不能解决。不给解决侵权问题,上访是唯一可以讨个公道的选择”政府领导劝导不成提出“只要马继文在新年前不进京上访,就给其6600元作为部分经济赔偿,让其回家办年货。”经过政府和马继文商议后达成协议:马继文给政府写了“新年前不进京上访的保证书”领取6600元赔偿金。事隔一年之后,镇政府联合公检法指控其犯“上访性敲诈勒索政府罪”在临县看守所开庭判处马继文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
第一点:农民马继文上访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国家信访局,人大常委信访局,中纪委信访局返回批示函均证明马继文上访目的是为了让侵权的村委会归还其土地并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2000临民初字第18号判决书”证明了马继文对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同时证明了村委会是侵权,10年过去了,该判决在基层政府的阻扰下一直没有执行,农民土地继续被侵权,马继文为土地被侵占上访合法合理合情,首先排除了敲诈勒索罪的第一个要素“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点:政府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
敲诈勒索指的“被害人”在法律上为“自然人”、“法人”,其属性具有生命、人身自由、名誉等而政府在汉语词典里的解释为一个政治体系,执行法律和管理的一套机构。广义指社会公共权力,狭义指阶级统治的工具。政府是没有名誉权的,它的天然成分是接受人民监督、批评的,讲到这里不由想起了去年震动互联网的王帅发帖遭跨省追捕的“诽谤政府罪”,既然政府没有名誉权何来诽谤罪?同理政府不具有“自然人”和“法人”的属性,在法律上政府是不能作为敲诈勒索的对象,更不能作为被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农民马继文上访从个人角度是维权,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广义角度是农民马继文对政府的监督和信任,如果所有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上访,所有的怨气积累在社会无处泄压,表面看起来和谐了,实际是危险的时候到了。
第三点:农民马继文是否进行了威胁和要挟及强行索要财物
(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该判决被吕梁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和(2010)临刑初字第15号证明农民马继文没有对镇政府恐怖炸弹袭击,也没有人质绑架威胁,更没有令镇政府恐惧、害怕的言语威胁唯一可以证明的是兔坂镇政府要求马继文新年前不要进京上访,马继文不同意,镇政府开会协商和马继文签协议答应赔偿部分经济损失6600元。协议是镇政府开会讨论,经济损失赔偿是在协商下政府完全自愿,没有任何强行索要。更何况六旬老农威胁、要挟政府是不现实的:
从年纪来分析,老农马继文60岁,四名官老爷均年轻气盛,从体质来分析,老农马继文头部受过重伤、做过手术,身患严重肝病,四名官老爷均肥头大耳,四肢发达,从装备来分析,老农赤手空拳,官老爷门外警察随时待命,从人数来分析老农一人,官员办公室4人,加上兔坂镇派出所无法对比。力量如此悬殊,打起架来大家说胜方是哪一方?在这样不平等的状况下,老农如果可以威胁、恐吓政府并令政府恐惧被迫交出钱财,那么无异于淑女强奸了嫖客,死老鼠敲诈了肥猫。
第四点:上访手段能否作为敲诈勒索政府罪的非法手段
敲诈勒索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使用了非法的犯罪手段,如对法人进行生命威胁等。这种手段无论从道德,法律都是不能容忍,极其恶劣的。如果某种行为本身就是合法的,法律赋予公民的,那么就不能把这种合法行为作为犯罪的非法手段。很显然,上访根本不能作为守法公民敲诈勒索政府的一种手段的,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在《宪法》和《信访条例》中都可以得到印证,上访是公民行使合法权利的表现。如果上访是一种非法手段,那么法律就是纵容公民犯罪,信访部门就是罪魁祸首
第五点:老农马继文上访维权护地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记得某位大律师曾经说过:“犯罪的本质特点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我们判别犯罪的根本标准,敲诈勒索罪已经是触犯了刑法,危害极大,那么敲诈勒索政府罪更加罪恶滔天,罄竹难书了。可是笔者始终想象不出老农马继文上访行使公民基本权利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表现在哪里?难道土地被侵权11年上访维权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了吗?如果说上访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就不具备犯罪的基本条件,连犯罪都不构成,更谈不上敲诈勒索政府罪。打个比方就像某男没有性侵犯某女却叫床那不叫强奸而叫叫春或无病“呻吟”。
第六点:老农马继文是否抓住了镇政府的某种隐私和不可告人的秘密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指抓住了被害人的某种隐私和不可告人的事实。请山西临县兔坂镇政府出来澄清一下,老农马继文合法上访索要赔偿,抓住了贵政府的哪些隐私和不可告人的事实秘密?马继文的上访哪些地方令贵府恐惧,并被迫甘愿被“敲诈”6600元?不要告诉我马继文的上访影响了某官员的升官发财和政绩,因为某个官员的钱途和利益代表不了党和政府,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不是某些官员的政府。
总结:农民犯的不是敲诈勒索政府罪,而是农民动了太岁爷头上的尘土,公检法大联合司法打击报复信访人的一种手段而已。这些罪的相同点都是政府“设套”、“挖坑”、“放线”,用解决案件和金钱为“诱饵”、“钩子”,诱导上访族中招,从而达到息访、和谐的盛世。起到了震慑访民的作用,这和“上海钓鱼执法”有异曲同工的奇妙之处。
PS:广大人民群众注意:官员沦落为弱势群体的同时,他们的IQ也越来越高了,警惕!
批注:山西临县老农马继文敲诈勒索政府一案被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09)吕刑终字第275号刑事裁定撤销了原判,并返回临县重审,2010年1月29日,临县人民法院再次判决马继文敲诈勒索政府罪,判决书内容和被中院撤销的一模一样,前后内容顺序颠倒了一下,农民马继文于2010年2月8日第二次上诉,目前等待中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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