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网友杂谈

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

火烧 2009-04-08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从5年提升至10年,但仍被质疑处罚过轻。认为应比照贪污受贿罪量刑,以有效震慑腐败行为,推动司法公正与反腐深化。

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仍然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关系

  据中新网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二十五日在北京举行,听取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此次人大常委会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让人想到了中国的一个成语,五十步笑百步,从5年提高到10年,给人的印象仍然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关系。依然是失之于轻的。

  现在的刑法等许多法律,明显地对于官员人等犯罪实之于严,这是社会上人所共知的事情。现在的贪官们动不动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者高达几百万上千万甚至几千万,那是一个仅仅增加5年的刑期就能够让人民信服,就能够震慑犯罪的吗?

  人们不禁要问这些所谓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究竟来源何处?难道它们真的是仅仅增加5年的刑期就可以打发的吗?显然不是。这些所谓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无非来自于这么几个渠道,1,贪污,2,受贿,3,索贿。除了这样的几条,我实在想象不出,这些贪腐分子所谓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还能够来自何处。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受贿罪,我国刑法是参照贪污罪论处的。

  但是,我国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一开始就是定刑太过于轻浮了。正是由于刑法定刑太过于轻浮,才会出现大量的贪官动不动就几百万上千万甚至几千万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样的咄咄怪事,那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吗?不是。那是贪腐分子明显地在利用法律的漏洞为自己减罪。

  因此,所谓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该比照贪污受贿罪论处。

  现在,在一片与国际接轨的声音之中,法律界人士越来越偏向于免除死刑,重罪轻判。但这对于打击腐败,震慑犯罪,根治腐败只能是有害无益。

  反腐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国策,腐败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恶疾。根治腐败是党心民心所向。此次人大常委会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显然不是治本之策,也不是明智之举。乱世须用重典,国家是不能不用重典的,对于腐败分子重罪轻判,只能纵容犯罪。

  显然,我国需要的是加大对于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对于那些凡贪污受贿达到一百万以上者,就应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巨额罚款,罚得他倾家荡产,一无所有,同时,还应该毫不留情地对他们处以死刑。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打击腐败,震慑犯罪,最后根治犯罪的目的。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