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经济汉奸”审判:以上海新新公司李泽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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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肃奸的社会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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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经济汉奸”审判:以上海新新公司李泽案为例*
王春英
《历史研究》2008年第2期
摘 要:战后国民政府在各地厉行肃奸、审奸运动。在此过程中,戴笠凭借手中掌握的汉奸整肃权,冀图在政治角力中取得优势地位。这一图谋显然与蒋介石极力平衡国民党内各派系的原则相违背,故很难得到蒋的支持。上海警察局局长宣铁吾以上海新新公司职工检举总经理李泽为契机,借“伸张正义”之名将戴笠力图包庇的李泽逮捕,迫使李案由政治解决走向了司法审判。李泽案凸显了国民党内的派系之争,这场整肃经济汉奸的司法审判实为政治所操弄。 关键词:经济汉奸 李泽 肃奸 司法审判
“汉奸”这一名词今义的确立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①在这一过程中,政治因素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据考证,其最早出现于元代胡震的《周易衍义》中。②晚清时期,“汉奸”一词在文献中出现的频率急剧增加。这固然与满汉矛盾突出的社会环境有关,更重要的是,清政府与列强冲突频仍。例如,鸦片战争以后,“汉奸”问题就曾经成为清政府善后的要务之一。③九一八事变以后,在日本逐步入侵中国的过程中,“汉奸”一词在现实生活与舆论宣传中不断重现。战时处于日军占领状态下的民众面对的首要问题或许是生存,抗战胜利后,民众最迫切需要的则是重建社会秩序,这就涉及战后政府如何惩治与敌合作者的问题。1945年8月抗战胜利后,大众要求审判汉奸的呼声不断高涨,督促政府严惩汉奸的文字时时见诸报端。在国统区和解放区,国共两党都曾给予汉奸以不同程度的惩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文系作者博士论文研究的主题成果之一,在写作过程中得到复旦大学历史系冯筱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曹树基教授的悉心指点与教正,并承蒙匿名审稿人提出宝贵意见,特此说明与致谢。 ①“汉奸”在现代汉语的释义为“原指汉族的败类。后泛指投靠外族或外国侵略者、甘心受其驱使、出卖祖国民族利益的人”。参见《汉语大词典》第6卷,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第49页。 ②王柯:《“漢姉”考》,《思想》2006年1月号,第28—47页。 ③参见田中正美:《阿片戰争と漢奸》,《歴史教育》1965年1月号,第11—17页;季云飞:《鸦片战争期间的汉奸及清政府对策之探析》,《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第146—150页;王春霞:《论第一次鸦片战争中官方对汉奸处置问题》,《求索》2004年第3期,第234—236页;张铨津:《鸦片战争时期的“汉奸”问题之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系,1997年。
目前我们对抗战时期国共双方汉奸惩治政策的感性认识,主要来自于一些亲历者回忆性的著述。①就学术研究来说,大陆学者对国共两党汉奸惩治政策多使用对比罗列的研究方法,在梳理史实的过程中掺入自己的价值判断。②相较而言,台湾及海外学者的著述更趋中立。魏斐德(Frederic Wakemam,Jr.)跳出民族主义的框架分析战时惩奸队员,认为这些“爱国者”更多的是从生存角度出发来执行任务。③张世瑛则提出国共两党不论以何种口号对汉奸进行审判惩处,其中都包含了各自的政治诉求。④罗久蓉认为就中共而言,战后审奸可视为战时从国民党手中夺权与巩固解放区方针的延续。国民党出于对国内外形势的全局考虑,让特工组织介入了汉奸审判,却顾此失彼,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⑤Dongyoun Hwan9从战后国民党对周佛海、陈公博等几个汪精卫政权骨干分子的审判出发,认为审判更多地着眼于战前周、陈等人与国民党派系的渊源,而非他们战时的作为,这是国民党犯的一个更为严重的错误。⑥ 本文拟以上海新新公司总经理李泽在战后审判中的遭遇为例,通过梳理上海市档案馆相关档案、报纸、期刊等资料,剖析战后“经济汉奸”的审判内情。⑦本文欲解决的问题是,围绕李泽案,各方如何展开利益争夺,以及国民党派系斗争与政治形势给被审判者带来了哪些影响?
一、上海肃奸的社会背景
上海是全国最富庶的城市,据统计,战后上海的敌伪产业,集中了苏、浙、皖地区敌伪产业的90%以上。⑧对于各方接收人员来说,上海在经济上、政治上都具有莫大的诱惑力,因此上海的接收组织庞杂,各种势力都想在其中分羹。 战后,国民党内需要重新划分权力格局,对外要与共产党争权,肃奸只是全局中的一部分。虽然抗战胜利之初蒋介石将肃奸大权交给了军统,⑨但由于上海战前政治形势就较为复杂,军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参见陈恭澍:《北国锄奸》,北京:档案出版社,1988年;沈醉:《军统内幕》,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1年;陈楚君、俞兴茂主编:《特工秘闻——军统活动纪实》(以下简称《特工秘闻》),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0年;高友富、李峰:《抗战期间的锄奸斗争》,《镇江文史资料》第18辑,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3年;《江苏文史资料选辑》第23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 ②参见孟国祥、程堂发:《惩治汉奸工作概述》,《民国档案》1994年第2期,第105—112页;程堂发:《国民党政府处理汉奸始末》,《党史文汇》2001年第5期,第12—15页;何德廷、辜宗秀:《抗战时期中共肃奸工作之特色》,《江汉论坛》2004年第8期,第103—105页;翁有为:《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惩治汉奸的立法和政策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56—65页。 ③参见魏斐德:《汉奸!——战时上海的通敌与锄奸活动》,《史林》2003年第4期,第1—22页;《上海歹土——战时恐怖活动与城市犯罪》,芮传明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 ④参见张世瑛:《从几个战后审奸的案例来看汉奸的身份认定问题(1945—1949)》,《国史馆学术集刊》2001年,第161—185页。 ⑤参见罗久蓉:《抗战胜利后中共惩审汉奸初探》,《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3期,1994年6月,第267—291页;《军统特工组织与战后汉奸审判》,本书编委会编:《一九四九:中国的关键年代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台北:“国史馆”,2000年,第515—546页。 ⑥Dongyoun Hwang,“Wartime Collaboration in Question:An Examination of the Postwar Trials of the Chinese Collaborators,”Inter-Asia Cultural Studies,vol.6,no.1,2005,PP.75—97. ⑦“经济汉奸”系沿用报刊上对与日有联系的从事经济活动者的概称。郑振铎认为,经济汉奸包括一切与敌人有商业上、经济上之往来、联络者。见郑振铎:《锄奸论》,《周报》第2期, 1945年9月15日 ,第2—5页。 ⑧参见崔美明:《上海劫收实录》,《档案与历史》1986年第2期,第75—83页。 ⑨参见罗久蓉:《军统特工组织与战后汉奸审判》,《一九四九:中国的关键年代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第515—546页;何崇校:《国民党第二方面军肃奸专员办事处与广东肃奸委员会》,《广州文史资料》第24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29~149页。
无法独揽“接收”、“肃奸”等工作。1945年9月戴笠赴沪前,军统方面有程克祥、毛森、刘方雄、阮清源四大接收团体。① 9月10日 ,戴笠自淳安抵沪后,在杜美路70号成立中美合作所上海办事处(即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上海办事处),自此军统在上海才有了统一的肃奸组织。②从10月份起,军统逮捕汉奸的工作正式展开,主要由程一鸣、毛森、刘方雄负责,以第三方面军的名义行事。③中统方面,在12月办事处成立之前,亦有几股活跃的接收势力,与其他组织特别是军统方面摩擦不断。④ 随着国民党对钱大钧、吴绍澍、汤恩伯、宣铁吾等人的任命,上海市政府的重建工作于1945年8月全面启动。 8月14日 ,上海市政府成立上海市接收委员会,市长钱大钧统一领导接收事宜,于是“合法接收”阶段正式开始,但有特权的军统局则不受此辖制。 11月20日 ,上海地区敌伪产业处理局成立,统一负责接收事项。虽然有了名义上的统一机构,但重庆方面军政大员的陆续抵沪,使上海的接收机构变得更加繁杂,公开的合法接收机构竞多达89个,而不公开的更不可计数。⑤这使得各种派系间利益的争夺更加剧烈,矛盾迭出。 国民政府在接收之初,表示肃奸时不论投伪人员的职位高低,侧重考虑他们投伪后的行为。肃奸所依据的《处置汉奸条例》及后来的《处理汉奸案件条例》、《惩治汉奸条例》等明文规定,虽任伪职但只要有利于人民与抗战者可减轻处罚。⑥接收机构的混乱与法律上的空隙,对那些有汉奸嫌疑者来说至少有两方面的影响:(1)一部分人以赎罪的心态对待接收人员,只望能在即将到来的政治风波中自保,唯恐进入司法程序后难以脱身。较为殷实的商人,在此阶段往往成为敲诈抢劫的对象,但他们大多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恐慌与侥幸心态的普遍存在,使社会上不断出现敲诈勒索甚至公开抢劫的事件。(2)一部分人,特别是原特工组织中的“落水人员”,利用特工组织可开具“地下工作人员”证明的特权,利用种种手段与特工组织取得联系后,希望借“地下工作人员”的名义逃脱起诉,甚至能被再次起用。这种“地下工作人员”头衔的滥用,使一般民众对汉奸嫌疑人所持有的此类证明书抱怀疑态度,多以“钱权交易”来解读此类现象,而报纸的相关报道更加深了民众的疑虑。战时错综复杂的情势与“地下工作”的秘密性质,使得辩词的真伪扑朔迷离。颇为吊诡的是,所谓“地下工作人员”的辩解,既成为嫌疑人脱罪的借口,又成为民众猜疑的理由。甚至有大公报记者在社评中提出,不论是否地下工作人员,一律要受审、判刑,以免“地下工作”的烟幕妨碍了审奸工作。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他们四人虽统属军统,但在上海都有各自的组织系统与工作人员。胜利伊始,他们分别组织接收团体,各自为政。见杨寔:《军统接收上海逆产及邓葆光、陈乃昌为人民保全财产的情况》,《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抗日战争,下),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第718—727页。 ②参见杨寔:《军统接收上海逆产及邓葆光、陈乃昌为人民保全财产的情况》,《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抗日战争,下),第718—727页。 ③参见程一鸣:《军统特务组织的真相》、邓葆光:《军统领导中心局本部各时期的组织及活动情况》,《特工秘闻》,第1—33、34—61页。一说由程一鸣、毛森、王新衡负责。参见罗久蓉:《军统特工组织与战后汉奸审判》,《一九四九:中国的关键年代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第515—546页。 ④参见陶蔚然:《中统特务在上海》、杜超群:《抗战胜利后中统上海办事处概况》、赵毓麟:《解放战争时期中统在上海的罪恶》,《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特工组织,上),第243—255、256—258、259—268页。 ⑤参见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7卷“民国政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22—494页。 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政治(1),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337—341、374—375页。 ⑦《汉奸与地下工作》,《大公报》 1946年1月16日 ,第2版。
此外,战后上海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解决经济问题。然而,国民党制定的中储券对法币200:1的兑换率使一般民众蒙受巨大的损失,也是导致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等一系列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物价涨幅与工人工资增长的不成比例成为引发工潮的重要因素,工潮迭起,民众的不满情绪日益增加。 政治上的混乱与经济上的困难,使民众对政府失却信任。因此当候补议员检举上海参议会中存在11名汉奸时,立即引起报界对政府的指摘:若非政府包庇,怎会有如此多的汉奸嫌疑人进入“为民喉舌”的议会?此类案件的发生,不论真假,都使一般民众对审判汉奸——特别是那些曾拥有实权或财富的汉奸嫌疑人——的过程充满了种种猜疑。 李泽案就是在上述背景下发生的。李泽案件曾轰动沪上,成为报章重点报道的对象与街头巷尾的谈资。在审判汉奸的主题下,国共两党均将此案的审理视为伸张正义、惩治民族败类之举,然此案的台前幕后有必要详加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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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泽案的缘起:劳资冲突抑或个人恩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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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泽案的缘起:劳资冲突抑或个人恩怨
李泽(1904—1979),字若陶,广东香山(今中山)人。1932年,应叔父李敏周(时任上海新新公司总经理)之召来沪,任新新公司副经理。1934年,李敏周被枪杀后,李泽继任总经理。在任期间,他开拓了新新公司业务,除主营百货外,还发展不少附属业务,影响不断扩大。孤岛时期,他曾任“全国商业统制委员会理事”、“十六种商品评价委员会专门委员”、“敌产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特别市百货业联合会理事”、“上海第一区总联保长”等职。① 1945年10月5日 ,原新新公司职工舒月桥在公司门口公开宣扬李泽的种种罪行:战前赴日购货,回来后却冒充欧美货品销售以牟取暴利;从日本进货时与日本轮船勾结,企图偷税漏税以中饱私囊;上海沦陷后,为压制职工、获取不法利润,聘用日海军上尉木下丰为顾问;担任伪全国商业统制会理事、伪十六种商品评价委员会专门委员、伪敌产委员会主任委员、伪老闸区第一联保总联保长等诸多伪职;大量投资伪江南造船厂并将新新公司存铁及水汀约两万余斤全部资敌;在伪满洲国10周年纪念时,为献媚于日人,派员参加庆祝活动。② 起初,李泽对此并不在意,认为舒乃无理取闹,以舒妨碍公司营业为由,报告老闸分局将其带到警局讯问。老闸分局认为事关汉奸检举,传李泽一并到局审讯,李泽认为有失“身份”,拒不到局受审。③此时的李泽不可能想到事件会愈演愈烈,最终导致自己被判为汉奸,因为当时肃奸主管机关军统局并没有将他列入整肃名单。事实上,戴笠认为李泽曾援助过军统地下工作,于抗战有功,故欲助其逃过此劫,让他暂时避走美国,俟后可襄助军统巩固在沪势力。④除李泽本人,老闸分局局长孙家良亦判定舒月桥的检举出于“精神失常”。⑤以孙的立场,不可能不知道此时公布这一结论并不妥当,其之所以如此,除舒月桥所检举者与已地位悬殊、无先例可援一条外,很有可能是孙已洞悉军统初衷。 ___________________ ①由月东主编:《上海日用工业品商业志》,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第618页。 ②《新新公司总经理李泽历充伪职,职工向当局检举》,《申报》 1946年1月7日 ,第1张第3版;《上海市警察局为李泽案呈上海市政府书》, 1946年1月10日 ,上海市档案馆藏,Q1—7—115。 ③《上海市警察局为李泽案呈上海市政府书》, 1946年1月10日 ,上海市档案馆藏,Q1—7—115;《舒月桥精神》,《大英晚报》 1946年1月11日 ,第2版。 ④邓葆光:《军统领导中心局本部各时期的组织及活动情况》,《特工秘闻》,第34—61页。 ⑤《新新公司总经理就逮,市民检举汉奸第一炮》,《大英晚报》 1946年1月8日 ,第2版。
舒月桥检举李泽确有个人恩怨在内。舒是宁波人,原为新新公司电梯司机,后李泽见他为人机灵,便调其到新都饭店做侍役,在该公司服务12年之久。1945年4月,舒要求从优分配小账及客赏,李泽认为舒忘恩负义,拒绝所请,并联络老闸分局特高股日籍探员小杉以中储券7万元将舒解职,舒因此怀恨在心。抗战胜利后,他见李仍蝉联总经理之位,便开始进行检举。①舒月桥在检举过程中,虽然一直强调自己“并无任何私人冤仇,纯为站在国民立场,为国家除害”,②然而李泽方面的证人穆云波却证明舒月桥系生意失败、勒索金条不成而检举,双方就此展开的辩论遂与李案相始终。③ 舒月桥在老闸分局传讯李泽不到的情况下, 10月11日 ,又分别向第三方面军及杜美路军统局办事处控告。④未果后,舒又采取了在新新公司门口南京路及静安寺路一带进行演说宣传的策略,⑤但此举只招来市民的观堵,并未引起当局注意。 百货业的共产党地下组织决定趁此时机发动职工进行政治斗争。中共新新公司地下党支部书记万其汀以新新公司全体职工的名义,在《周报》上发表《检举李泽罪行》的呼吁书,⑥文中除概述李泽罪状外,还表明了为驱除卖国败类而不惜牺牲劳资间利益的立场。⑦但中共地下组织的介入并未改变舒月桥的处境,舒此时除了仍坚持在新新公司门口呼吁外,还投书淞沪警备司令部检举,及至 12月22日 ,开始上书蒋介石,请严厉查办李泽。⑧ 直至 1946年1月1日 ,新新公司共产党支部决定采取行动,参与组织以公开的新新公司同人联谊会的名义成立的十人代表团,舒月桥至此结束了个人行动。⑨以中共新新公司地下党支部领导人韩武城为首的十一人代表团利用职工增加工资的要求,⑩将这场检举运动演变成公司职工与总经理的对峙。 1月2日 ,新新公司全体职工八百余人,联名具呈市政府、淞沪警备司令部、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上海市警察局为李泽案呈上海市政府书》, 1946年1月10日 ,上海市档案馆藏,Q1—7—115;《舒月桥检举李泽之前因》,《吉普》1946年第13期,第11页。 ②《员工招待记者声明检举立场》,《文汇报》 1946年1月8日 ,第3版。 ③《警备处昨侦讯李泽案罪证关系人》,《正言报》 1946年1月11日 ,第3版。 ④《汉奸李泽案专报》,上海市档案馆藏,Q1—7—115。 ⑤《上海市警察局为李泽案呈上海市政府书》, 1946年1月10日 ,上海市档案馆藏,Q1—7—115。 ⑥《周报》是解放战争时期在上海出版的进步刊物, 1945年9月8日 创刊。主编为唐瞍、柯灵,主要撰稿人有夏衍、茅盾、吴晗、马叙伦、郑振铎、宦乡等。1946年8月被迫停刊。见廖盖隆主编:《中国共产党历史大辞典》(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第830页。 ⑦《检举李泽罪行》,《周报》第8期,1945年10月,第23页;韩武城、万其汀、梁仁阶:《新新公司职工检举汉奸李泽》,《上海解放三十周年专辑》下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88—98页。 ⑧《李泽被捕后,警备部开始侦查》,《大公报》 1946年1月9日 ,第3版;《毕高奎撤职》,《大公报》 1946年1月15日 ,第3版。 ⑨韩武城、万其汀、梁仁阶:《新新公司职工检举汉奸李泽》,《上海解放三十周年专辑》下册,第88—98页。所谓十人代表指韩武城、黄克文、徐可康、裴定保、叶秋彬、王胜茂、吴长璇、姚卓人、刘寿章、吴同俊。但在此十人中,仅韩武城、刘寿章为中共地下党人。具有中统背景的则有四人:吴长璇、叶秋彬、吴同俊、王胜茂。余者除姚卓人为国民党员外,其他人皆有托派嫌疑。(此种身份背景是笔者通过对“文革”时期新新公司职工整肃材料进行分析后所得。见《上海市第二商业局新新公司学习班名册及新新公司人员名册与同仁手册》,上海市档案馆藏,B98—5—22)因此后来将此事的发动者单一化为中共组织,实有将历史事件简单化、政治化的危险。考察当时的情形,职工中各种势力都想利用这一时机,在工人运动的领导权这块“蛋糕”的分割上获得有利条件。因此,这十人代表的产生更有可能是各种势力均衡的结果。 ⑩指原来的十人加上舒月桥。
市警察局等机关,依法检举该公司总经理李泽附逆。① 虽然“全体职工八百余人”的签名尚有可疑之处,但是站在“国民”与“民族”立场上的检举,使此次运动看来充满了正义性。而“小职员”对“总经理”、“汉奸检举”等造成的轰动效应,对媒体来说确具吸引力。自此,上海各大媒体纷纷介入李泽案件,连篇累牍的报道让李泽案在沪上尽人皆知。 1月5日 ,市警察局传讯李泽等到案审讯,李泽仍拒不到案。此时开始有传言说李泽将于近期去美国,韩武城等人遂频请当局尽速采取措施制裁。同时,代表们不断投书报纸、社会局等处检举,并继续在新新公司门口张贴关于此案的宣传品,广造声势。② 从1945年10月到1946年初的三个月时间里,李泽案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在此期间,舒月桥的检举行动如果离开外界的经济支持想必难以坚持,③而李泽则大宴宾客进行活动,对职工行动颇不以为然,对警察局的传讯亦置之不理。这一方面表明了李泽的自信,另一方面或可从中窥出李泽背后有实力人物的支持。 综观发起检举的舒月桥及后来较有组织的十人代表团在此一阶段的作为,除利用胜利伊始人民对汉奸的愤恨广为宣传,引起社会关注外,还不断将李泽的罪名具体化,为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做好了准备。直到 1月7日 ,李泽被市警察局逮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新新公司总经理李泽被检举附逆》,《正言报》 1946年1月6日 ,第3版;《李泽被捕后,警备部开始侦查》,《大公报》 1946年1月9日 ,第3版。 ②《新新公司总经理李泽被检举附逆》,《正言报》 1946年1月6日 ,第3版;《李泽通敌检举案,警局昨开庭预审》,《文汇报》 1946年1月6日 ,第3版;《新新公司全体职员联名检举李泽罪行》,《大公报》 1946年1月6日 ,第3版;《新新公司职工为检举李泽是汉奸与上海市社会局的来往文书》, 1946年1月5日 ,上海市档案馆藏,Q6—1—263;《本市大检举案 新新公司八百员工举发总经理李泽通敌》,《文汇报》 1946年1月5日 ,第3版;《新新公司职工为检举李泽是汉奸与上海市社会局的来往文书》, 1946年1月5日 ,上海市档案馆藏,Q6—1—263;《新新员工严正表示,要求逮捕李泽》,《文汇报》 1946年1月7日 ,第3版;《李泽历充伪职,职工向当局检举》,《申报》 1946年1月7日 ,第3版。 ③据报纸记载,舒月桥检举期间,中华、丽华、友信三公司职工赠送舒法币若干,作为物质上的援助。见《高院今日审讯李泽》,《民国日报》 1946年1月10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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