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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毛泽东的‘遗毒’”么?

火烧 2011-10-24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围绕小悦悦事件讨论社会冷漠与道德责任,反思毛泽东时代道德观念对现代的影响,提出法律与道德的区分,批判‘遗毒’论,并探讨当代社会的法治与责任问题。

     两岁的女孩小悦悦被汽车碾压致死的事件在全国引起了极大的喧哗,人们异口同声地对那十八个过路人进行了强烈的谴责:他们竟然对躺在血泊中的孩子见死而不救!
    说他们“突破了道德底线”!
    我觉得他们的谴责有失公允,于是写了一篇《他们犯法了么?》的文章发到几个网站,向这些义愤填膺的激动的人泼了点冷水。
    我告诉他们谴责那十八个过路的人是没有道理的,应该被谴责的除了肇事司机,就是小悦悦的家长或监护人。
    对他们不但要谴责,而且要惩罚!
    因为小悦的家长们让只有两岁的幼儿一个人到外面长时间地玩耍,不管他们究竟安的什么心,至少是不负责任。不绝于媒体的关于拐卖儿童和交通事故的报道,难道他们真的就不知道?
    由于他们的不负责任而造成了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该不该问罪?
    帖子发出后,有人跟帖说我比那十八个人更应该受到谴责。因为我竟然怀疑小女孩的家长对孩子的用心!
    我感到一种无以名状的悲哀。
    因为我发现许多国人在中国特色的市场环境中好象都失去了理性思维的能力,有点象三国里的徐庶“身在曹营心在汉”。
    我想起了那些反毛非毛的反动分子在网上发的帖子说现今社会的一切罪恶都是毛 泽东的遗毒!
    我原来对此非常不能接受,但这些年通过这类“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事件的争论,我接受了“遗毒”论的观点。
    因为人们在思考这类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仍然是“道德”,而不是“法”,这正是毛 泽东时代带有标志性的特点。
    中国原本是个讲究道德的文明古国,“人之异于禽兽者,伦理而已。”古人这么说。
    伦理,就是道德规范。而其核心,我理解为“责任”二字。
    是毛 泽东把这一传统的道德观念发展到中国历史的顶点-- 一切都必须服从于人民的利益:“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有了错误,定要改正,这就叫向人民负责”“毫不利己,专门利人”-- 自觉的、强烈的、压倒一切的责任心,这就是最大最高的道德。
    因此,在毛 泽东时代,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和舍己救人蔚然成风,这方面的好人好事层出不穷。战争年代自不必说,和平建设时期也是多不胜数:雷锋、王杰、欧阳海、张华......
    但那是毛 泽东时代,“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不过是那个时代“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主旋律上跳跃的几个音符。
    时过境迁,现在早已是用金钱和个人得失来决定自己取舍的“逮老鼠”和“摸石头”的时代,是“以法治国”的时代。
    可笑的是许多人在一些具体的事情面前就忘记了这个前提。
    这“许多人”就是身在特色时代,可对“助人”、“救人”这类事情却还是习惯地用“道德”来作为评判的标准的人--尽管他们只是对别人唱唱“高尚”的赞歌,或者义正词严地谴责别人不高尚,但他们自己是绝不会见义勇为以身犯险去“高尚”一下子的。
    上次为救两个孩子死了三个大学生的事情报道之后,我写了篇《救人何必要舍己》的文章,遭到一些人好一番的攻击。当我问这些人是否会用这种“高尚”去教育自己的孩子时,全部失语了。
    我说这是一群“看二成不嫌大”的人。
    有些人不遗余力地诋毁和妖魔化毛 泽东时代,却又不自觉地以毛 泽东时代的道德标准来要求现在特色时代的人们,毛 泽东的“遗毒”真是不可谓不深!
    前两天曾看到关于这个事件的讨论说:“‘彭宇案’不应成为‘冷漠’的借口”。
    今天晚上又看到主持人在电视里评论小悦悦事件,字幕的标题是:“佛山‘冷漠路人’逼我们拷问自己”。
    当说到“法”与“道德”的问题时,主持人的一句话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他说:“在不好的社会里谈‘法’;在好的社会里,谈‘道德’。”
    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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