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孝:先树大孝,再修小孝
近日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上传来消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新《老年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通过的,十几年过去,我国跑步进入老龄社会,旧的法规已经“跟不上趟”了。新《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这被称为“以法治孝”。
中国是讲究孝道的国家。但是孝有大孝和小孝之分。通常所说的孝指的是子女对父母的孝,这只能算是小孝。而大孝,应是对天下所有父母的孝,古人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吧。
一般来说,子女对父母的孝属于道德的范畴。所以有人质疑新《老年法》用法律来规范道德方面的事是否合适。有人直接了当问道:“请问法律,每年回家几次才合法?”多少有点抬杠的味道。据报道,已经有某地规定,不孝父母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用心虽然良好,但效果未必佳,因为对父母的孝未必能够保证对人民事业的忠诚。一个汉奸,一个卖国贼,一个杀人犯,却很可能是个大孝之人。这方面的事例并非绝无仅有。
所以,我们应该提倡大孝,提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精神。当然,也不可忽视“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忠诚人民事业,关注民生,两者是缺一不可的。
我浏览了一下未修订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但我们都知道,有些城市规定可以免费乘公交车的年龄是70岁以上,还有些优惠政策,对年龄的要求往往也超过60岁。近来屡屡有关于延后退休年龄的鼓噪,据说西方有些国家已经是68岁退休了。如果我们也照搬过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稿是否要把“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改成“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关于免费乘公交也好,关于免费进公园也好,其实和老年人权益关系并不很密切。最能够实打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还在于养老金的多寡程度。按照现行的办法,有资格进入“试点”的农民,可以每个月领到55元养老金;一般的企业退休职工,可以领到1000元左右的养老金,近些年来还可以享受每年按10%递增的“阳光”普照。这是不是可以视为咱们的社会对某部分老年人奉献的一份孝呢?这么微薄的一份孝已经岌岌可危了,因为社保部官员和某些学者们关于“养老金缺口”的吼叫已经持续很多年了。为了解决“养老金缺口”,据说有三种办法可供选择:①提高缴费比例。②减少发放金额。③延后退休年龄。
可见,真正体现大孝的事情尚多,随便拿出一样就比“常回家看看”进入法律紧迫得多。这才是大孝不存,小孝何益焉。因为大孝是纲,小孝是目,纲举然后才能目张。以法治孝,先树大孝,再修小孝,可也。
据报道,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空巢老人,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我看,法院还是考虑一下另外的“立案受理”吧。
我听说有人要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什么告呢?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中明确规定:“要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缩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水平的差距。”然而,从2006年以来到2010年底,养老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拉得更大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难辞其咎,因此有人要告他们,要求该部向全国企业退休老职工公开道歉,该部主要领导人引咎辞职,并尽快缩小养老差距。然而,按照惯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值此新《老年法》出台之际,人民法院是否考虑一下“立案受理”呢?还是那句话:以法治孝,先树大孝,再修小孝,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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