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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不仅仅是可笑

火烧 2011-01-08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批评将‘常回家看看’入法的荒谬性,指出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强调情感与行为的区别,反对用法律强制道德,呼吁理性立法。

‘常回家看看’入法不仅仅是可笑  

   

据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民政部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本来,不想理睬这类极为低下的立法意识和行为,但身为中国人,事关国人的形象,就不不得不说说这事了。真的,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不仅仅是可笑,在世界丢人现眼,而且还会殃及池鱼,贻害无穷。  

   

法是越是人的行为的强制性规范。不错,会不回家看看,能不能回家看看,愿不愿意回家看看,也有行为的成分,但主要是情感、道德层面的意识与理念。这就像思想犯罪与行为犯罪一样,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在司法实践中,被追究法律责任,有两个要件,一是主观故意,二是有事实行为。光有主观故意,没有事实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因而是不能以法律的条文规范惩处的,这是一个立法、司法当中的基本常识问题。也就是说,情感犯罪、精神犯罪与道德犯罪等意识方面的罪错,是无法用法律来规范与追究的。  

   

还有一个常识问题,那就是道德的整体和系统规范(其实其本身就无法规范)的演进与创新,要远远落后于法律的演进与创新,这是被世界和中国几千年的道德史所证明了的。比如说,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是保护结婚与离异的自由的,这对封建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残酷的夫权婚姻来说,无疑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但是,在《婚姻法》立法以后的社会实践中,封建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还有‘从一而终’、白头偕老’等道德糟粕,还仍然具有极大的市场。而‘喜新厌旧’、‘得陇望蜀’等传统意识依然常跟‘自由婚姻’相矛盾,相互打架。  

   

按说,既然法律保护自由婚姻,而一切自由婚姻中的离异与再婚就都是以‘喜新厌旧’为前提的。那你在法律中规定了自由婚姻,是否还要加上‘不得喜新厌旧’啊?那样不是这些矛盾吗?!  

   

我们的各方公权的神圣们,总以为自己无所不能,有的还是不管不顾的为所欲为。在违法行政上是那样肆无忌惮,在立法上也想这样,那会让公权部门常爱接轨的国际行家们笑掉大牙的。即使出发点是好的,那也不能办蠢事啊?!  

   

快得了吧,我们的民政部的‘老爷们’,即使你们不怕笑话,我们怕,我们屁民们怕,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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