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两会代表关注宪法、捍卫社会主义制度
请两会代表关注宪法、捍卫社会主义制度
尊敬的两会代表:
你们好!
我不知道怎样才能与你们取得联系,只好借助网页向你们反映一个关系到我国政治体制的大问题——如何用宪法的形式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前进而不是倒退?
我为什么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呢?这缘于我这样一个最为简单的认识:我国其所以选择社会主义社会作为我国社会制度的原因,就在于这个制度是要消灭危害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剥削与压迫现象的。
如果我们选择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但却在这个制度下不是使剥削与压迫现象减少了,而是增多了,那么,是不是可以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倒退了而不是前进了呢?而事实上,严重的剥削与压迫的现实已是有目共睹!
然而,造成这一严酷现实的原因又在何处呢?我觉得原因有二:
一、这是因为我们宪法的变化。(以下【】中的内容摘自新华网 2009年2月25日 首页 >> 新华资料栏目刊登的《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一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第十六条 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从以上摘文中可见,我们宪法是将私营经济从零逐渐变为“经济的补充”,再变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并且,我们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明确了要消灭剥削的,而在“日趋重要”的私营经济中并没有明确要消灭剥削。这显然就是以宪法的形式保障了私企老板的剥削权,才造成了今天严重的剥削与压迫的现实。
二、这是因为让坚持剥削的私企老板加入共产党,而共产党又是我们的执政党,自然决定着我们的各项政策,这也就是说,私企老板们也在决定着我们的各项政策。至此,如果剥削与压迫不漫延,那反而是奇怪的了!
这便是我请你们关注宪法,捍卫社会主义制度的原因。如有不当,请给予批评指正。
我的小灵通号码是(0852)8306955
秦川牛
2009.2.26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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