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翁失马》应遭鞭挞还是应被推崇?
《塞翁失马》应遭鞭挞还是应被推崇?
《塞翁失马》是一个中国人耳熟能详的故事,在中国启蒙教育中一直占据着重要位置。建国以来,也许从更早的时候开始,这篇来自《淮南子·人间训》的短文,就被列为中学生的必修课程,并被视为解释中国先秦最具有辩证色彩的论断——“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的最佳故事。一代一代的中国人,接受着这个故事的熏陶教化。年前,因为给孩子辅导功课,有幸重读此文,温故而知新,竟发现这篇 “古典精粹”堪称是在不折不扣地误导一代代的中国人:其有关福祸的领悟、解说,不但完全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人文精神相悖,而且文中“人皆贺之”之“福”,甚至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塞翁失马》很短,全文不足150字:
近塞上之人,有善术者,马无故亡而入胡。人皆吊之,其父曰:“此何遽不为福乎?”居数月,其马将胡骏马而归。人皆贺之,其父曰:“此何遽不能为祸乎?”家富良马,其子好骑,堕而折其髀。人皆吊之,其父曰:“此何遽不为福乎?”居一年,胡人大入塞,丁壮者引弦而战。近塞之人,死者十九。此独以跛之故,父子相保。
第一个故事中,“近塞上之人”之父以为“福”的,是其“无故亡而入胡”的马“将胡骏马而归”,也就是说,这个人以自己的马无故走失为祸,以走失的马携回了一匹他人的骏马为“福”——慢,这真可以被心安理得地视为一种“幸福”吗?“无故亡而入胡”的马带回来的,可不是一匹野马,而是有主的马,“近塞上之人”的马是“无故亡而入胡”,也即,没人需要为近塞上之人失马一事负责,“胡人”并不是“近塞上之人失马”一事的责任人,所以也不应该受到任何惩罚——在这一事件中,“近塞上之人”在获得胡之骏马后,应该做的,是物归原主,而不是将“胡骏马”笑纳为己有,并以此为福。“以此为福”,不但是典型的“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有违人文要义,而且放到现在,也是一种典型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六章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在不少农村基层政府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解释中,还明确存在着大致这样的针对“大型牲畜”的专门规定——如果私自将他人丢失的大型牲畜占为己有,与盗窃同罪。耕牛、马、驴、骡等,均属“大型牲畜”之列。“胡骏马”并非“近塞上之人”依法取得,故不能成为“近塞上之人”的“合法私有财产”,而应退还原主,农村地区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解释条款,更言明“近塞上之人”所为并非是“福”,而是在犯罪!
《塞翁失马》的第二个故事,则是在以“逃避一个人必要的社会责任”为福,在写这篇小文几个小时前,我刚好听了《亮剑》的主题歌:如果祖国遭受到侵犯, 热血男儿当自强, 喝干这碗家乡的酒, 壮士一去不复返…… 滚滚黄河,滔滔长江, 给我生命,给我力量, 就让鲜血染红最美的花, 洒在我的胸膛上。 红旗飘飘,军号响, 剑已出鞘,雷鸣电闪……抵御侵略,保家卫国,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持续的基础,故而也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国民最基本的责任,甚至以战死沙场、报效祖国为荣……这是世界所有主权民族都遵从的价值。但是,在《塞翁失马》中,“近塞之人”竟在外族入侵之时,以其子因跛足而免于兵役得以生存下来为“福”,若人皆效之,则其族人,必人人沦为异族之奴耳!真不知其父以何面目去面对“死者十九”之乡邻。如果用现在的网络术语概括, “近塞之人之父”,实在是一个没有公德,没有责任,没有廉耻,自私自利,卑贱下流的“猥琐男”,但在文中,此“猥琐男”俨然一卓尔不群的智者。读来殊为可笑不适!
对此猥琐男的推崇,应为国人之耻!事实上,长期以来,尤其是在今天,确实有太多的中国人均习惯于仅从个人的利益得失作价值取舍,鼓吹私欲,否定人的公共属性或社会属性,为此甚至生造出了“爱国贼”这样反人性、没文化的词汇,“塞翁”之毒,由此可见一斑。望未来的中学课本,再见不到这个故事!若一定要保留,“塞翁”也应遭鞭挞而不是被推崇。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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