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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不能处罚坏心人? ——浅议对思想犯的规制

火烧 2011-11-13 00:00:00 网友杂谈 1031
文章探讨法律是否能处罚坏心人,分析思想犯的规制问题,结合刑法与思想的关系,讨论坏心与恶为的区别,以及思想犯处罚的道德与理性争议。

                    一、 引言  

法律是用来做什么的呢?当今的人们都知道法律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社会规范手段。诚如19世纪的马克思所说,“面对法律,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不存在的。”当代世界各国的刑法更是普遍在刑法中定下罪刑法定原则,更进一步的,不仅人的内在意识、心理和思想不受法律的规制与处罚,而且人的外在行为只要未触犯刑法的明文规定也不受刑法规制。  

然而上述情况只是近现代以来的情况,虽反映法律的发展进步,但不是人类法律历史上的全貌。人类初创的法律,主要是带有强烈压制、矫正作用的刑事类法律,用来维护奴隶主、封建权贵们的残酷阶级统治。在古代社会,人的思想也是能被作为法律规制对象的。  

在近现代,法律不把人的内在思想作为规制对象是为何呢?一是人的价值、人的自由、人的权利得到发觉、尊重和捍卫的结果。人的价值高于神的价值、不低于君王的价值,人的自由是与生俱来不容恣意剥夺的,人的权利是人的义务的前提和来源。二是人的内在思想具有难以知晓、明确的特性,发现一个人在想什么阴谋诡计的难度不亚于猜测一只麻雀的叽叽喳喳是为何意。三是人的内在思想的不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个人不管心地多么坏、如何诅咒他人、如何想烧杀淫掠、如何想毁灭人类,只要他没有付诸行动,其思想的危害性就只在于毁坏了一个心怀叵测的人。  

二、坏心与恶为  

我思故我在,一个正常的人,只要醒着,就会有精神和心理的活动,并表现出一定的外在形态。法律只规制人的行为,而且只是由人的意识或理性支配的行为,这是近现代各国法律的共识。然而一个人的“心”,有包含着各种心理、意念、意志、想法的混合体,该如何评价?皮肉之下的心,可能被评为坏心,可能被定为善心;一颗邪恶的心,可能被束缚在肉躯之中(纯坏心),可能已走出凡身化作行为;坏心所化的行为,其程度、影响、性质、危害又各有不同。对因坏心造成的程度高、影响广、性质重、危害大的行为(重坏心)的处罚,是行为犯的处罚,不违反法应有的道德与理性;对因坏心造成的程度低、影响窄、性质轻、危害小的行为(轻坏心)的处罚,属思想犯的处罚,违反了法的道德与理性,因为这没有给人应有的自由,并缺乏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尊重。坏心与恶为,都是评价出来的结果,二者联系紧密、互为里表,对恶为的规训内在地对坏心进行了惩戒,对思想犯的惩戒也部分地是对恶为的预防和严惩。对思想犯进行规训是不道德不理性的,但它实际地存在于人类社会,由其是在古代和想要大发善心的年代。  

  

                    三、成语探义  

成语“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大意为司马昭的谋逆邪恶之心,天下人都知道。成语“居心叵测”、“心怀叵测”为同义词,都是指一个人心怀险恶,且深到不可推测。这三个成语,都表达了一个人怀有邪恶之心,只是前一个邪心之内容天下共知,后两个邪心之内容深而未露暂不可知。“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典出《三国志·魏书·高贵乡公传》裴松之注引《汉晋春秋》,是恼恨交加的魏国第四代皇帝曹髦在亲率宿卫攻打司马昭之时悲壮地说出的。“心怀叵测”出自明代罗贯中所作《三国演义》第五十七回,曹操欲除西凉马腾而发诏使往京师,马岱劝谏马腾“曹操心怀叵测,叔父若往,恐遭其害”。“居心叵测”,语出清·洪楝园《县嶴猿·归神》:“都是这一个狗才设计骗将出来,以为自己富贵之地,是以吾阁部为奇货,居心叵测,天理不容。” 路人皆知的坏心,可见已是有所外化的坏心,对其的规制是否属对思想犯的规制,需视其程度、影响、性质及危害等具体;联系历史上的司马昭,其坏心之外化无疑动摇了皇权、扰乱了朝政,依曹魏封建法律及其精神对其规制毫不为过,只是因为法律受制于政治实权的原因而未能,那是另一个大的话题。而叵测的、深居心底的坏心,显见其仍是纯坏心,具体如何并未显著外化,对他人及社会就无影响与危害可言;然一个人被说成有叵测、深居之坏心,必定是早先显现过恶为或者有坏心的轻度外化,但这是先前的或未确定的坏心外化,仍应不得对其规制,否则便是严重的思想犯规制。  

四、为什么会规制思想犯?  

坏心之所以会受到规制,在于坏心与恶为(意志与行为)紧密联系,坏心指引、诱发恶为,恶为是坏心的表现、结果。有人说,人活在自己思想出来的世界中,这夸大了思想意志的作用,但看到了思想意志强大的导引作用。正因为坏心很可能引发出恶为,所以才会导致掌权者预防性规制的冲动,要把恶为扼杀在胎儿状态中。  

坏心被法律规制,还需要阶级对抗的专制统治为条件。在专制统治下,社会阶级分裂对立激烈、社会压迫与不公明显,而专制者独揽大权,孤单地威严着并不安地猜疑着。因而专制者会制定出一套标准,不只评价人的行为,更评价人的意志,他们需要顺从、奴才和工具而已,而奴才的思想是被专制的,不符正统的思想是当做为害甚烈的。秦始皇的焚书抗儒和清代的文字狱等等,就在于掌权者有不受控的权力,能随心所欲,对异见又心怀恐惧,对轻坏心、纯坏心也要预防性的扼杀。  

在古代专制统治中,纯坏心、轻坏心被规制,主要是因为它很可能诱发恶为;而纯坏心、轻坏心被规制,还可能因为过度追求善心,对坏心无法容忍,比如“文革”时期。在文化大革命中,对人性的要求过分拔高,对人的觉悟的要求过于苛刻,以人性应善的本意对纯坏心、轻坏心进行规制,反而违反了人应有的善心,而其中本身又被一些坏心利用,牺牲、危害便过于巨大。  

  

五、反对规制思想犯  

人与其他生物、人与人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人的主观世界的不同,有着差异性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对同一事物的认识和评价不一。世界本是丰富多样的世界,世界上没有一片完全相同的叶子,对人的思想便不能任作限制、过分苛求。  

坏心、善心是被评价出来的,因为我们都活在实在的人世,里面满是各种利益的追逐。坏心可能坏在两个方面,一是违背人共同性应有的人性、伦理要求,二是违背了阶段性的统治阶级的政治思想要求。依唯物史观,评价标准应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对纯坏心的评价规制具有任意性、不确定性,对轻坏心的规制给人的自由过少、容忍过低,在不完美的人性、不完美的人世中这么做是有违人性伦理道德、有违大多数人需要、有违社会客观及其规律的。  

纯坏心、轻坏心的影响是有限的,危害是较小的。他人即地狱,多样化的人之间的影响是有限的,何况乎坏心,且能形成大多数人共同意志的坏心便是变革力量。埋藏于心的纯坏心可能的危害只是坏心人本身,那是坏心人的权利与自由,即便坏心人再影响几个他的家人、朋友,那也是做家人和朋友应担的风险。一个理性文明的社会,是应该有一定容忍度的社会,能给人较多的自由,包括一个人一直纯坏心、偶尔轻坏心。  

但对于重坏心,如前所述其已成犯罪行为,其性质重、影响广、程度高、危害大,对其的规制已属对行为犯的规制。当然,这里有个重要的具体评价标准问题,主要从侵犯对象(如政权与国格、生命与财产)、影响范围(如少数特定人与多数不特定人、全国人民与知识界)、危害结果(如全部损与部分损、毁灭性损害与可修复性损害)等指标,且应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如一般言行本无罪,但侵犯特殊对象,就可能会犯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罪、甚至煽动分裂国家罪。  

  

结 语:思想犯被规制,主要是因为坏心有诱发恶为的可能,并加上激烈社会对抗的专制条件,或因为过分追求善心与觉悟,在我国历史上实际存在过。思想犯有违人类本性伦理、绝大多数人需要、社会客观及其规律。反对对纯坏心、轻坏心的规制,同时严格规制重坏心,能满足社会对法律的需要,并符合人民群众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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