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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

火烧 2011-11-22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存在广泛就业歧视,包括健康、年龄、性别、政治面貌等歧视类型,调查报告揭示制度性歧视问题,呼吁平等就业权利保障。
国家机关作为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招考公务员时应该带头禁止歧视性行为,落实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为企事业单位的招聘树立良好的榜样,并成为展示中国人权进步的重要窗口。因此,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在对2010年公务员招考中就业歧视状况调查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对2011年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现象进行调查研究。本次调查选定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六个部门的公务员[1]招考标准作为调查对象,旨在考察其招考简章中是否存在歧视性要求,以及相关法规规章是否存在制度性歧视。

  对于就业歧视的判定标准,我们依照国际公约、国际人权惯例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本次调查考察的就业歧视类型共八种:性别歧视、民族歧视、社会身份歧视、残障歧视、健康歧视、政治面貌歧视、年龄歧视、身体特征歧视。我们通过对招考简章的具体岗位要求进行个性化甄别、对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抽象性审查,来考察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现状。

  调查中我们发现,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有一些积极的变化,比如,放宽了某些疾病的判断标准;放宽了部分警察职位对身高、特征、视力等身体特征的限制;放宽了对于高学历人士和特定岗位报名年龄限制等等。但是,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现象仍然广泛存在。

  本次调查发现,2011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所涉及的9762个岗位中,由于存在制度性的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的规定,两种类型的就业歧视比例均为100%;其次是政治面貌歧视,占总职位数的19.1%;性别歧视也比较严重,占总职位数的15.6%;再次是社会身份歧视,占11.5%;最后是身体特征歧视,占0.4%。

  对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六个部门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我们选定了该部门的中央机关和1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相关部门作为考察对象。这六个部门由于其性质和职能所系,本应成为消除就业歧视的表率,但是本次调查发现,这些部门就业歧视现象也比较普遍。除了规范性法律文件造成的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达到100%以外,政治面貌歧视、社会身份歧视和性别歧视在这六个部门中也比较常见。人民代表大会系统的78个岗位中,政治面貌歧视和社会身份歧视分别占全部岗位的38%和12.8%;人民法院系统的3005个岗位中,性别歧视、社会身份歧视和政治面貌歧视分别占占全部岗位的31.2%、6.2%和0.6%;人民检察院系统的2232个岗位中,性别歧视、社会身份歧视和政治面貌歧视分别占全部岗位的32.7%、9.2%和2.6%;妇联的42个岗位中,政治面貌歧视占全部岗位的23.8%;残联33个岗位中,5个岗位构成政治面貌歧视,占全部岗位的15%;工会系统共计114个岗位,政治面貌歧视、社会身份歧视和性别歧视分别占全部岗位的23.7%、9.6%和4.4%。

  针对目前国家公务员招考中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我们建议废除制度性歧视,修改相关公务员招考规则;建立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审查机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亦应积极发挥其监督和引导的作用。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国家机关的主动变革、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舆论媒体的监督推动,加快就业机会公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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