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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不是“不能商品化”而是不能资本化

火烧 2011-12-10 00:00:00 网友杂谈 1030
文章探讨住房应为生活资料而非生产资料,强调社会主义制度下住房不能整体资本化,但可局部商品化。分析商品房与保障房的合理存在,主张生活资料住房实行个人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容。

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慎明近日说:“住房从整体上说,应该是人民群众的生活资料,政府应给予保障”,“不应成为极少数人牟取暴利的生产资料”,“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住房问题上的根本体现。”不过,他又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初级阶段”,“在特定的范围内可以允许它成为生产资料”,即,“住房里可以有一部分是商品化的,资本可以进入,可以运作,甚至可以炒作,但是仅仅在这一部分内。”因此,李慎明副院长的结论是:我国“住房中可以有商品,但绝不能商品化”。

李慎明副院长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住房整体上是生活资料而不是生产资料以及初级阶段只允许在特定的范围内成为生产资料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如果允许把中国的住房整体上都可以看作生产资料的话,那么等于允许把中国的住房土地整体上都看作私人可以投资和运作的生产资料,这就直接触犯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国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的公有制。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公有制不允许在整体范围内私人对住房土地进行生产资料性质的投资和运作(包括炒作),只允许在初级阶段在特定的范围内私人进行这样的投资和运作。

但是,李慎明副院长由此得出的结论——“住房中可以有商品,但绝不能商品化”,却有可商榷之处。这里,李慎明副院长似乎把生产资料住房等同于商品房,而把生活资料住房等同于政府保障房了。就是说,在李慎明副院长看来,商品房就是生产资料住房,中国的住房不能在整体范围内生产资料化,就是中国的住房不能在整体范围内商品化,中国的住房只能在特定范围内成为商品,或者说,中国只能在特定范围内有商品房和允许资本运作,中国在整体范围内应该是政府保障房。

问题就在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的生活资料住房只能是政府保障房而不能是市场商品房吗?显然,这个观点无论在实际上和理论上都难以让人接受。从实际上讲,如果中国人不管经济条件如何,都要或大多数都要让政府来解决和满足生活资料住房的需求,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人与人之间在经济条件和居住需求上存在差异,而计划化的政府保障房不可能很好地满足人们个性化的居住要求,而市场化的商品房能满足人们个性化的居住要求。

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是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而生活资料实行“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据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人民群众的生活资料住房应该实行“个人所有制”。这是可以理解的:只有生活资料住房为“个人所有”,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成员才能更好地满足自己的个性需要,只有让人的个性需要获得充分地满足,才有人的全面发展,而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本质规定。而生活资料住房的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恰恰与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是一致的。就是说,在生活资料领域,“社会主义”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之间是相容的,不矛盾的。也就是说,至少在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生活资料住房可以是商品房。社会主义社会的成员可以通过商品房市场来解决和满足自己个人的生活需要,而不是单纯地靠政府的保障房。

所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的生活资料住房,不单可以是政府保障房,也可以是市场商品房。如果说社会主义制度下住房整体上是生活资料,那么,至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住房整体上既可以是政府提供的保障房,也可以是市场提供的商品房。李慎明副院长把商品房仅仅看作生产资料住房和把商品房排斥在社会主义生活资料住房之外,是不对的。商品房不仅可以用作社会主义的生活资料住房,而且在社会主义劳动者收入普遍提高到条件下还可以成为生活资料住房的主体,而与此同时,政府保障房在生活资料住房中的地位可以相应地下降和逐渐变得不重要。换言之,在劳动者共同富裕条件下,社会主义生活资料住房是可以商品化和必然商品化的。李慎明副院长说社会主义生活资料住房“绝不能商品化”,是说得过于绝对了,是失之偏颇的。

可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住房不是像李慎明副院长说的“不能商品化”,而是能商品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房,既包括整体范围内劳动者的生活资料住房,也包括李慎明副院长说的“特定范围内的投资运作者的生产资料住房”,即,既包括单纯消费品住房,也包括投资品住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房市场,既是主体上的单纯消费品市场,也是特定范围内的投资品市场。如果把单纯消费品市场按习惯简称“商品市场”,而把“投资品市场”简称“资本市场”,那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房市场,是一个复杂的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二者混合的市场。

在这个资料的商品房市场是主要的和应该占主体地位,而用作少商品和资本混合的社会主义房地产住房市场中,如前所述,用作人民群众生活数人投资和运作牟利的资本房市场应该限制在一个很小的特定的市场范围内。就是说,社会主义性质的房地产住房市场,关键是节制资本房和资本房市场。不节制供少数人投资牟利的资本房市场,就一定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房地产住房市场。所以,中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房地产住房市场,主体上是一个消费品意义上的商品房市场,绝不是一个供少数人投资牟利的资本房市场。

换言之,商品化不等于资本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住房,主体上可以商品化也最好商品化,但决不能资本化。中国的住房市场整体上应该是一个商品市场,绝不应该是一个资本市场。10多年来,中国住房改革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和政府的调控,其实都是选择“商品化或资本化”的问题。把房改引向歪路和邪路的中国房地产利益集团,竭力促使中国住房的资本化,以便从中牟利,而中央政府(高层)代表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努力保护中国住房的商品化(指消费品化)和遏制中国住房的资本化,以便让更多的人民群众能够利用商品房市场改善民生居住,同时也维护了中国房地产住房市场的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制度永远是共产党的执政基础,这一点不会因为改革而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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