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问题的二重属性
公平问题的二重属性
罗 宁
公平是社会成员能够稳定、有序、和睦、持续生存发展的基础。与公平相对应的是社会生活中的不公平。不公平是社会成员之间分岐、对立、冲突、相互损害不止的源由。公平和不公平构成了公平问题。公平问题是不同地方的人类社会都会存在和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不同时期的人类社会都得认真对待和解决的问题。
人类社会有史有以来,不绝于史的社会动荡之所以能够屡屡对社会造成多方面的损害,在社会生活中,随着公平的逐渐过度消失,日益严重的不公平终于势成普遍,应该是根本的原因。对此,中国的先哲们早已洞悉世事之变在于世人“不患贫而患不均”。所以,对于生存发展中的社会而言,公平实在是一个重要的应当预先就处置好的关健问题。而要处置好公平问题,则需要对公平问题的二重属性有所认识。
人总是要维持生存的,总是要在维持生存的基础上争取更好和更长久的生存的。这是人的生命本能和生命法则所决定的必然。人的生存及其生活的维持就是人的生命延续的过程。作为没有人类之间那种根深蒂固的贫富、贵贱意识,并不会象人那样岐视人的物质世界,在自然发展的过程中受自然规律的支配所产生的人类,是物质在运动中存在及运动的一种特有的生命形式。如同众多的各种生物一样,在同一的自然规律支配下依同一的方式平等产生的人类所有成员及其生命的性质、价值、存在形式、存在意义都是无贵贱之分的,都是同一的、平等的和只能以相同的方式生存延续的。不仅如此,物质世界在自然发展的过程中,在平等的发展产生出了众多各有不同细节特征以便相互区分的人的同时,也为所有的人提供了平等的生存发展机会和可能性。所以,自然发展中的物质世界对所有的人都是公平的。在这个自然的公平基础之上,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不论人与人之间的种种差异在人看来是如何的多和如何的大,所有的人都平等地被物质世界天然地、公平地赋予了同一的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和人权;都平等地享有物质世界提供的天然的、公平的生存发展机会与可能。因此,对人类社会而言,人生存发展的权力与机会和可能平等的自然法则,就构成了公平的第一重属性。
维持生存是人延续生命的必要。人要维持生存,在人的生命本能的支配和驱动下,人就只能从生存于其中的物质环境中不断地获取可用来维持人生存的物质,依照人维持生存的具体需求,通过改变物质原有的运动与存在形式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利用、组合、加工、改造,致使物质具有了符合人的生存需求的运动与存在形式之后,进而被人持续地予以消费之后,人才能据之达到维持生存目的。但是,人要获取并改变物质原有的运动与存在形式,以供给自己维持生存的需求,是必定要付出代价的。因为,在物质世界自然发展的过程中,物质原有的运动与存在形式只可以被相异的物质运动与存在形式的改变所改变。所谓改变即指:物质原有的运动与存在形式在以被消耗的方式逐渐消失的同时,被新的物质运动与存在形式所逐渐替代的过程。而这里所说的以被消耗的方式逐渐消失的物质运动与存在形式,就是人在获取、利用、组合、加工、改造物质的过程中为维持生存所付出的代价。不过,人所付出的代价又是以人在为维持生存所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投入的形式来实现的。而人的投入则通常表现为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消耗和支出的体力、智力、技能、知识、经验、资金、时间、公信力和财产权等等。
由于自然发展中的物质世界公平地给所有的人都提供了平等的生存发展权、生存发展机会和可能,所以,每个人都天然的、平等的拥有可以进行投入,然后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利用、组合、加工、改造可用来维持人生存的物质的权力、并加以消费的权力,进而以维持生存的权力。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平等的享有可以投入并可以获得收益的权力。而这棵权力之树自然结出的收益之果,在现实的人类社会生活中,不仅是人能够在平等和公平的状态中生存及维持生存的基础和保障,也是人能够在平等和公平的状态中更好和更长久生存的基础和保障。
人是有意识能力、有智慧的生物。人在生命本能的驱动和支配下,以维持生存为目的的投入活动及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在通常情况下,都是在人能够自主的意识和智慧的掌控下,有目标、有选择的进行的。人一般是不会进行无益或无意义的活动的。同时,由于所有的人都是自然发展中的物质世界依照同一的自然规律平等地产生的。因此,人即便是在潜意识里都在肯定、认可和接受平等和公平的理念。而所有的不平等、不公平则都是需要用可以压抑和转化人的良知的内心意念与外在力量来维护和支撑的。所以,人是本能地会要求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公平的。除非即有的不平等和不公平已经给人带来了更多和更大的利益,人一般是很难作出否定平等与公平良知的选择的。所谓的“不平则鸣”之说,表明的就是人在被迫处于不平等、不公平的境遇时,出于人要求平等和公平的原始生命本能支配下的意愿而发出的心声。所以,人在进行以维持生存为目的的投入及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时候,就必然地会有选择、有目标的以可能获得相应收益的质量,为平等和公平是否得以实现了的衡量尺度;为是否继续投入、扩大或减少投入的决择依据。
人进行投入是为了获得收益以维持生存。在现实生活中,人只能也同时需要通过投入并因为投入的有效而获得与投入相对应的收益来维持生存。而之所以只能如此,在于人的生命本质、生命本能和生命法则自然地为人选择了以上的生存方式。并且,人又被自然发展中的物质世界公平地赋予了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力与机会和可能,因此,只有在平等和公平地保障人可以依自然的生存方式生存的时候,人类社会才能够如人的善良愿望所期盼的那样,稳定、和平、持久的生存发展。
就具体的投入与收益的相互关系而言,人在进行投入及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之后,能否得到相对应的收益是关键而重要的,直接关系到的利害也是多方面的。如果人能够获得与投入相对应的收益,人就在一定的程度上达到了进行投入的目的。人因为投入而相应发生的物质消耗与支出就可以得到补偿,人所进行的努力就能够如愿得到回报。据之,人自然会感受到一定程度的平等和公平的被实现,不仅可以有条件和能力维护生存或改善生存状况,并会乐意继续进行投入或选择扩大增加投入,以期能够获得更多更好的收益。由此,社会当然也会相应地受益。但是,如果人不能够获得与投入相对应的收益,而在这种状况还将持续的情况下,人就会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和回报。人就会因为生存利益受损而对感受到的不平等和不公平产生否定的判断,并还会不可避免地将“不平则鸣”,进而人就会出于本能及理性的选择,相应地减少或转移投入以求自保。由此,作为社会生存发展的物质供给与保障来源的生产经营活动随之便会萎缩,社会的生存发展则会相应地受损。因此,人所进行的投入及其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与能够让人获得的收益的对应程度,作为认识和把握社会生存发展状态的重要指标之一,不仅可以深刻地检验社会能否保障人依自然生存方式生存的实况,而且也在直接地体现着社会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的品质及其成效。
稳定、和平、持久的生存发展,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良性境界,是人类社会始终会普遍坚持的信念和追求,也是人们争取在维持生存的基础上实现更好和更长久生存的不懈努力的必然结果。如果社会已经能够在稳定、和平、持久的状态中生存发展了,那么,就可以肯定,社会的生存发展一定是在平等与公平所保障的现实中进行的,人一定是可以依自然的生存方式生存的。人类社会的公平是以平等的实现为前提条件的。人类社会能够实现公平则一定是因为已经先行实现了平等。并且,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公平在更多的时候,更直接、更明确的是在平等的现实中,以人的投入与所获得收益的对应为实现的形式和成果的。不仅如此,在同一范畴内,公平在平等的基础上还可以多方面地具体表现为:投入多,收益多,是公平的;投入少,收益少,是公平的;没有投入,也没有收益,是公平的;外在于人的物质环境条件有利或人努力有效,投入少、收益多,是公平的;外在于人的物质环境不利或人努力的效果差,投入多、收益少或有投入,无收益,是公平的。至少某些超越平等与公平的自然法则所实现的没有投入,有收益或收益多;投入少、收益多的情况则是不公平的。所以,对于人类社会而言,人进行了有效的投入就应当可以获得对应收益的原理,就构成了公平问题的第二重属性。
认识公平问题的二重属性是有重要意义的。遵循人生存发展的权力与机会和可能平等的自然法则,依据人进行了有效的投入应当可以获得对应收益的原理,就能够发现,人用以维持生存的收益的获得,同人投入的成效是相联系的和相对应的。与人有效投入相对应的收益的获得,才是人在平等基础上实现的公平。人平等而公平的生存发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最终也是别无选择的。因此,通过认识公平问题的二重属性,可以看到公平问题并非如同所感受到的那样单一。而对公平问题二重属性的认识和把握,无疑将会有助于稳妥地处置公平问题,进而造福于社会稳定持久的生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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