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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反垄断法”违背宪法怎么办?

火烧 2008-08-02 00:00:00 时代观察 1025
文章探讨反垄断法是否违背宪法,质疑其作为经济宪法的合法性,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引发对法律与体制转型的深度思考。

   

 

我们确确实实面临着一个多事之秋,在西方保持着一次性解决中国问题、并且紧锣密鼓地辅之以军事围困、文化围剿、经济围猎的高压之下,我国继SARS之后,又在08奥运前夕再次遭遇了南国冰雪、汶川地震等历史罕见的重大自然灾害。就在灾害之痛尚未抚平的特殊时期,国内经济建设和经济政策上的典型问题接踵而来,民生困局、通胀压力、房市和股市危机以及贸易受制接连不断,国企改制、民企呼救、产权转让以及资本市场股票中小板和股指期货风波竞相涌现,多数问题悬而未决时,有着严重争议的“反垄断法”却在不经意间又横空出世了。

   

被经济界高调称之为“经济宪法”的所谓“反垄断法”,应当没有什么奇异之处。但这个所谓“经济宪法”的出台,本身就有标志性的重要意义,正如新浪新闻中心今日刊出的文章“专家称《反垄断法》出台耗时14年缘于利益博弈”中所说的,“这样的一部法律从它的酝酿到出台是从去年8月30号出台的,期间经过了13年的时间,到今天它终于成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武器”。“14年磨一剑”的“经济宪法”这个武器,暂且不从法理上研究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内在关系,只想设问:假如这个所谓“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果真违背了事实上的“宪法”,究竟怎么办?在“宪法”存在的前提下,经济法律界兴奋呼之的“经济宪法”又是如何出笼的??人们的行为,是该服从“宪法”呢?还是服从“反垄断法”???

   

《新闻1+1》演播室特邀佳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委员会成员时建中先生也许清楚,所谓“经济宪法”的基础依据,是“计划经济不需要《反垄断法》,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更为重要的是“在目标明确的情况下,我们经济体制要实现转型了,要由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而这个转型应当说经历了入世这样一个重大的事件,一直到2003年的时候才初步完成,因为这里面有另外一个标志性的文件,就是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出台了一个重要的文件,《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的若干决定》”。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到,时建中先生拿出的需要“反垄断法”的最有力的依据是《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的若干决定》。但是,需要时建中先生进一步解释的是,在你的“目标明确”的“要由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中,在你的“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中,所谓的“市场经济”是不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在哪里?为什么你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口口声声变成了“市场经济”?这些个问题你没法回避。

   

龙永图先生也许清楚,所谓“经济宪法“的出台要求,“一方面,源于中国在入世协定书中做出的承诺,要完善竞争机制,这很大程度上需要靠《反垄断法》的制定和执行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入世之后,国内市场经济发展,进程明显加快,客观上也迫切需要《反垄断法》尽快通过实施,以规范市场上的竞争行为。”但是,就在前不久,“迫切需要《反垄断法》尽快通过实施”的世贸基础——“多哈回合”不幸“悲壮地”破裂了,说明世贸规则明显地“月圆人不圆”了,全球化的自由市场和竞争机制遭到了包括宗主国在内的一轮世纪性的重创,那么为“完善竞争机制”的“反垄断法”,在内忧外患的特殊时期,反倒更加具有了“尽快通过实施”的迫切性?也想问问龙永图先生,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你的“世贸协定”倒是怎么定义的?“二十一条”都能告人,你的“入世协定书”都有哪些不可公示的宝贝秘密和哪些可以公示的公平协议?

   

既然“反垄断法”已经顺利出台,那么时建中先生就可以非常直爽地告诉我们:“在整个转型的过程当中,在计划经济,如果计划机制、行政权利对于市场的运作,对于资源的配置发挥主导作用的时候,那个时候不需要《反垄断法》法,那个时候的迫切性、必要性都谈不到一个议事日程”。事情似乎明朗了,长期以来,被捧为中国经济学家“良心”的吴敬琏老先生,曾经不遗余力地笼而统之地反对政府干预市场,即使国际市场的风暴全面袭来之时也是如此;而去年以来,就连担负市场调节主导作用的发改委,在出尔反尔、慌不择路地应对市场动荡时,仍然坚称政府不能干预物价。当不得不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的宏观调控时,是不是这才有了约束行政权力的“迫切性、必要性”?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说,这个令人兴高采烈的“经济宪法”,不仅仅指向经济领域,而且必然剑指政治层面?于是也就有了所谓的“宪法”意义了?甚至确实可以担负起孕育中的未来 “新宪法”的部分职能了?

   

怪不得,新浪网8月1日10时左右的“反垄断法”的所谓“民意”调查中,形成了高票剑指“国有企业”的民意诉求;怪不得,近日来的众多公众媒体中,出现了“反垄断法”的最大受益者是“消费者”的舆论导向;怪不得,在有人天真地以为“必和必拓”、“微软”等有可能首先面临反垄断调查时,就有法律专家为国内四家企业先声夺人地挑起了针对大企业的反垄断诉讼;怪不得,在国人高度反思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优劣之时,针对国有企业和公有制基础的各种举措马不停蹄,连汶川地震国难日也不放过。世事也许正是这样,似乎越早挑明越好。

   

但是,这仅仅缘于一种“利益博弈”?无论什么样的学者,都必然回答不了这样一个问题,当一国“宪法”明明白白地摆在那里,又急于出台另一部所谓“经济宪法”,相互之间假如存在种种矛盾,就在事实“宪法”不及修订之时,照理应当怎么办?

   

   

   

  附: 

专家称《反垄断法》出台耗时14年缘于利益博弈  

   

 2008年08月02日10:54   CCTV《新闻1+1》   

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06news/china/c/20080801/u1a3754024.html

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06news/china/c/20080801/u1a3754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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