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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耻辱:中国各不平等条约

火烧 2008-06-16 00:00:00 历史视野 1029
文章通过《六国论》引出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的历史,强调铭记耻辱以面向未来,列举各条约内容,突出历史教训与教育意义。

记住耻辱才能面向未来  

从清政府和俄罗斯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俄尼布楚条约》割让20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起(平等条约?割让了这么多土地是平等的,是大清有地?),到1949年毛主席建立了新中国止,罗列各不平等条约,让大家记住耻辱方能面向未来。 

 

一. 教育篇。《六国论》  

 六国破灭,非兵不利,战不善,弊在赂秦。赂秦而力亏,破灭之道也。或曰:“六国互丧,率赂秦耶?”曰:“不赂者以赂者丧,盖失强援,不能独完。故曰弊在赂秦也。”
秦以攻取之外,小则获邑,大则得城。较秦之所得与战胜而得者,其实百倍;诸侯之所亡与战败而亡者,其实亦百倍。则秦之所大欲,诸侯之所大患,固不在战矣。思厥先祖父,暴霜露,斩荆棘,以有尺寸之地。子孙视之不甚惜,举以予人,如弃草芥。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然后得一夕安寝。起视四境,而秦兵又至矣。然则诸侯之地有限,暴秦之欲无厌,奉之弥繁,侵之愈急。故不战而强弱胜负已判矣。至于颠覆,理固宜然。古人云:“以地事秦,犹抱薪救火,薪不尽,火不灭。”此言得之。
  齐人未尝赂秦,终继五国迁灭,何哉?与嬴而不助五国也。五国既丧,齐亦不免矣。燕、赵之君,始有远略,能守其土,义不赂秦。是故燕虽小国而后亡,斯用兵之效也。至丹以荆卿为计,始速祸焉。赵尝五战于秦,二败而三胜。后秦击赵者再,李牧连却之。洎牧以谗诛,邯郸为郡,惜其用武而不终也。且燕、赵处秦革灭殆尽之际,可谓智力孤危,战败而亡,诚不得已。向使三国各爱其地,齐人勿附于秦,刺客不行,良将犹在,则胜负之数,存亡之理,当与秦相较,或未易量。
  呜呼!以赂秦之地封天下之谋臣,以事秦之心礼天下之奇才,并力西向,则吾恐秦人食之不得下咽也。悲夫!有如此之势,而为秦人积威之所劫,日削月割,以趋于亡。为国者无使为积威之所劫哉!夫六国与秦皆诸侯,其势弱于秦,而犹有可以不赂而胜之之势。苟以天下之大,而从六国破亡之故事,是又在六国下矣。  

   

就是说六国的灭亡,并不是(因为他们的)武器不锋利,仗打不好,弊病在于拿土地贿赂秦国。拿土地贿赂秦国亏损了自己的力量,(这就)是灭亡的原因。有人会问:“六国接连灭亡,都是因为有贿赂秦国的吗?”(回答)说:“不贿赂秦国的国家因为有贿赂秦国的国家而灭亡。原因是不贿赂秦国失掉了强有力的外援,不能单独地保全。所以说:‘弊病在于贿赂秦国’。”!  

   

而中国当时的所有的不平等条件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失败的,于是特将个不平等条约罗列余下:  

   

一、《中俄尼布楚条约》  

(不是平等条约)  

这是大学教科书《中国古代史(下)》某版本的原文节选:

“雅克萨反击战...
在沙俄军队遭受重创、守城士兵只残存几十人、雅克萨城旦夕可下的情况下,沙俄被迫同意 和谈。满清康熙二十八年,中俄双方于尼布楚正式谈判。鉴于当时西北地区准噶尔部噶尔丹 配合沙俄侵扰喀尔喀蒙古,割据叛乱势力十分猖獗,康熙指示谈判代表做出重大让步。而俄 罗斯因军事上未能得逞,加上远征克里米亚失败,战线过长,竭力想保持既得侵略权益,也 不得不做出相应妥协。双方签订《中俄尼布楚条约》,规定两国东段边界以格尔必齐河、外 兴安岭和额尔古纳河为分界线,从法律上肯定了黑龙江流域和乌苏里江流域广大地区属于中 国领土,拆除俄国在雅克萨和额尔古纳河南岸修筑的据点,撤出侵入的军队。清政府则放弃 贝加尔湖以东至尼布楚一带领土... 清前期签订的中俄条约属于平等条约,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为什么“盛世”割地就不叫“割让”,而叫做“放弃”?

南京条约割了香港岛,该骂;丧失外兴安岭以北、额尔古纳河以西、贝加尔湖以东 ,约二十五万平方公里国土,却... “做出重大让步”还能签订所谓“平等条约”,
拜托教育部的大官人再给我找出另一个例子来!

“盛世”割地的原因,据说是“鉴于当时西北地区准噶尔部噶尔丹配合沙俄侵扰喀尔喀蒙古,割据叛乱势力十分猖獗.......”为什么不鉴于当时俄国并不是“盛世”,而满清却是所谓 领导最有方的“最盛世”呢?

可见,满清的所谓“盛世”,完全是关起门来意淫,自卖自夸,放到国际大背景中,就现了 原形。  

   

《中俄尼布楚条约》内容为:

①从黑龙江支流格尔必齐河到外兴安岭直到海,岭南属于中国,岭北属于俄罗斯。西以额尔古纳河为界,南属中国,北属俄国,额尔古纳河南岸之黑里勒克河口诸房舍,应悉迁移于北岸;

②雅克萨地方属于中国,拆毁雅克萨城,俄人迁回俄境。两国猎户人等不得擅自越境,否则捕拿问罪。十数人以上集体越境须报闻两国皇帝,依罪处以死刑;

③此约订定以前所有一切事情,永作罢论。自两国永好已定之日起,嗣后有逃亡者,各不收纳,并应械系遣还。

④双方在对方国家的侨民“悉听如旧”。

⑤两国人带有往来文票(护照)的,允许其边境贸易;

⑥和好已定,两国永敦睦谊,自来边境一切争执永予废除,倘各严守约章,争端无自而起。  

   

二、《中英南京条约》  

全文  



  兹因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来之不和之端解释,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镇守广东广州将军宗室耆英,头品顶戴花翎前阁督部堂乍浦副都统红带子伊里布;大英伊耳兰等国君主特派全权公使大臣英国所属印度等处三等将军世袭男爵璞鼎查;公同各将所奉之上谕便宜行事及敕赐全权之命互相较阅,俱属善当,即便议拟各条,陈列于左:

  一、嗣后大清大皇帝、大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二、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三、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因大清钦差大宪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经将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银元偿补原价。

  五、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银元,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

  六、因大清钦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一千二百万银元,大皇帝准为偿补,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后,英国因赎各城收过银两之数,大英全权公使大臣为君主准可,按数扣除。

  七、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二千一百万银元应如何分期交清开列于左:

  此时交银六百万银元;

  癸卯年六月间交银三百万银元,十二月间交银三百万银元,共银六百万银元;

  甲辰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银元,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银元,共银五百万银元;

  乙巳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万银元,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万银元,共银四百万银元;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银二千一百万银元。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员加息五银元。

  八、凡系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释放。

  九、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誊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十、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十一、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复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样为着。

  十二、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六百万银元交清,大英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古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辟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十三、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候大臣等分别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缮二册,先由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各为君上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要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国记年之
                                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宁省会行
                                大英君主汗华船上铃关防  

   

   

附件  

 
中英《南京条约》只是一个初步文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相应的细则。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六月二十五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公布施行,八月十五日订立《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通过这些条约,英国在中国攫取了许多特权。主要为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通商;割占香港岛;协定关税;赔款;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等。  

   

   

   

三、中美《望厦条约》是比中英《南京条约》更细致更完备的不平等条约,美国据此获得了比英国更多的特权。后来该条约成为中法《黄埔条约》及其他国家与中国所订条约的范本。

中美《望厦条约》共34款,并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为美国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与英国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英国通过鸦片战争获得的特殊权益,除割地、赔款外,美国全部获得,而且在许多方面危害中国更厉:1.协定关税。条约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率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此为中国近代史上损害中国经济甚重的“协定关税”之始。2.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条约规定:中国国民美国国民发生诉讼事件,美国国民由美国领事等官员捉拿审讯,按照美国法律与惯例处理;美国国民在中国与别国国民发生争议,“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无权过问。由此,清朝对美国国民的逮捕、审讯定罪、惩治的司法权力全部丧失。3.侵犯中国的领海权。美国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国港口“巡查贸易”,清朝港口官员须“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国的美国商船,清朝无从统辖。4.规定了12年后可以“修约”的条款。此外,条约还同样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如果中国日后给他国以某种优惠,美国应一体均沾。

中美《望厦条约》是比中英《南京条约》、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更细致更完备的不平等条约。它是加在中国身上的又一道更为沉重的枷锁,并成为尔后中法《黄埔条约》及其他帝国主义列强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范本。

附条约原文:

望厦条约

一八四四年七月三日,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望厦

兹中华大清国、亚美理驾洲大合众国欲坚定两国诚实永远友谊之条约及太平和好贸易之章程,以为两国日后遵守成规,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大臣太子少保两广总督部堂总理五口通商善后事宜办理外国事务宗室耆;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特派钦差全权大臣驻中华顾圣;各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及钦奉全权之勅谕,公同较阅照验,俱属善当,因将议明各条款,胪列于左:

一、嗣后大清与大合众国及两国民人,无论在何地方,均应互相友爱,真诚和好,共保万万年太平无事。

一、合众国来中国贸易之民人所纳出口、入口货物之税饷,俱照现定例册,不得多于各国。一切规费全行革除,如有海关胥役需索,中国照例治罪。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合众国民人应一体均沾,用昭平允。

一、嗣后合众国民人,俱淮其挚带家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共五港口居住贸易,其五港口之船只,装载货物,互相往来,俱听其便;但五港口外,不得有一船驶入别港,擅自游弋,又不得与沿海奸民,私相交易;如有违犯此条禁令者,应按现定条例,将船只、货物俱归中国入官。

一、合众国民人既准赴五港口贸易,应须各设领事等官管理本国民人事宜;中国地方官应加款接;遇有交涉事件,或公文往来,或会晤面商,务须两得其平。如地方官有欺藐该领事各官等情,准该领事等将委曲申诉中国大宪,秉公查办;但该领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与中国官民动多抵牾。

一、合众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除中国例禁不准携带进口、出口之货物外,其余各项货物,均准其由本国或别国贩运进口售卖,并准其将中国货物贩运出口,赴本国或别国售卖,均照规定条约纳饷,不得另有别项规费。

一、凡合众国船只赴五港口贸易者,均由领事等官查验船牌,报明海关,按所载吨数输纳船钞,计所载货物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所有以前丈量及各项规费全行裁革。或有船只进口,已在本港海关纳完钞银,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转售者,领事等官报明海关,于该船出口时,将钞已纳完之处在红牌内注明,并行文别口海关查照,候该船进别口时,止纳货税,不输船钞,以免重征。

一、凡合众国民人,在各港口以本国三板等船附搭客商,运带行李、书信及例不纳税之零星食物者,其船只均不须输纳船钞外,若载有货物,即应按不及一百五十吨之数,每吨纳银一钱,若雇用内地艇只,不在按吨纳钞之例。

一、凡合众国民人贸易船只进口,准其自雇引水,赴关隘处所,报明带进;候税钞全完,仍令引水随时带出。其雇觅跟随、买办及延请通事、书手,雇用内地艇只,搬运货物,附载客商,或添雇工匠、厮役、水手人等,均属事所必需,例所不禁,应各听其便,所有工价若干,由该商民等自行定议,或请各领事官酌办,中国地方官勿庸经理。

一、合众国贸易船只到口,一经引水带进,即由海关酌派妥役随船管押,该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随同行走,均听其便;其所需食用,由海关按日给银,不得需索商船丝毫规费,违者计赃科罪。

一、合众国商船进口,或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限二日之内,将船牌、货单等件,呈递本国领事等官存贮,该领事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方准领取牌照,开舱起货。倘有未领牌照之先擅行起货者,即罚洋银五百大圆,并将擅行卸运之货一概归中国入官。或有商船进口,止起一分货物者,按其所起一分之货输纳税饷,未起之货均准其载往别口售卖。倘有进口并未开舱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征收税饷、船钞,均候到别口发售,再行照例输纳。倘进口船已逾二日之限,即须输纳船钞,仍由海关填发红牌,知照别口,以免重征。

一、合众国商船贩货进口、出口,均将起货、下货日期呈报领事等官,由领事等官转报海关,届期派委官役,眼同该船主、货主或代办商人等,秉公将货物验明,以便按例征税。若内有估价定税之货,或因议价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齐,致有辩论不能了结者,限该商于即日内禀报领事官,俾得通知海关,会商酌夺。若禀报稽迟,即不为准理。

一、合众国各口领事官处,应由中国海关发给丈尺、秤码各一副,以备丈量长短、权衡轻重之用,即照粤海关部颁之式盖戳镌字,五口一律,以免参差滋弊。

一、合众国商船进口后,于领牌起货时,应即将船钞交清。其进口货物,于起货时完税,出口货物,于下货时完税。统俟税钞全完,海关给发红单,由领事官验明,再行发还船牌,准该商船出口回国。其完纳税银,由中国官设银号代纳,或以纹银纳饷,或以洋银折交,均照规定章程办理。其进口货物由中国商人转贩内地者,经过各关,均照旧例纳税,不得另有加增。

一、合众国商船停泊口内,不准互相剥货,倘有必须剥过别船者,由该商呈报领事官,报明海关,委员查验明确,方准剥运,倘不票明候验辄行剥连者,即将其剥运之货一并归中国入官。

一、各国通商旧例归广州官设洋行经理,现经议定将洋行名目裁撤,所有合众国民人贩货进口、出口,均准其自与中国商民任便交易,不加限制,以杜包揽把持之弊。

一、中国商人遇有拖欠合众国人债项,或诓骗财物,听合众国人自向讨取,不能官为保偿;若控告到官,中国地方官接到领事官照会,即应秉公查明,催追还欠。倘欠债之人实已身亡产绝,诓骗之犯实已逃匿无踪,合众国人不得报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着赔。若合众国人有拖欠、诓骗华商财物之事,仿照此例办理,领事官亦不保偿。

一、合众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外。必须由中国地方官会同领事等官,体察民情,择定地基;听合众国人与内民公平议定租息,内民不得抬价掯勒,远人勿许强租硬占,务须各出情愿,以昭公允;倘坟墓或被中国民人毁掘,中国地方官严拿照例治罪。其合众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止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内地乡村,任意闲游,尤不得赴市镇私行贸易;应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势,与领事官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一、准合合众国官民延请中国各方士民人等教习各方语音,并帮办文墨事件,不论所延请者系何等样人,中国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等情;并准其采买中国各项书籍。

一、嗣后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安分贸易,与中国民人互相友爱,地方官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全安,并查禁匪徒不得欺凌骚挠。倘有内地不法匪徒逞凶放火,焚烧洋楼,掠夺财物,领事官速即报明地方官,派拨兵役弹压查拿,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一、合众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饷,倘有欲将已卸之货运往别口售卖者,禀明领事官转报海关,检查货税底薄相符,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并无拆动抽换情弊,即将某若干担已完税若干之处填入牌照,发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饷。若有影射夹带情事,经海关查出,罚货入官。

一、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中国民人由中国地方官捉拿审讯,照中国例治罪;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但须两得其平,秉公断结,不得各存偏护,致启争端。

一、合众国现与中国订明和好,五处港口听其船只往来贸易。倘日后另有别国与中国不和,中国止应禁阻不和之国不准来五口交贸,其合众国人自往别国贸易,或贩运其国之货物前来五口,中国应认明合众国旗号,便准入港;惟合众国商船不得私带别国一兵进口,及听受别国商人贿嘱,换给旗号,代为运货入口贸易;倘有犯此禁令,听中国查出拿办。

一、每届中国年终,分驻五港口各领事官应将合众国一年出入口船只、货物数目及估定价值,详细开报各本省总督,转咨户部,以凭查验。

一、合众国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国地方官办诉,先禀明领事等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地方官查办。中国商民因有要事向领事等官办诉,先禀明地方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领事等官查办。倘遇有中国人与合众国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调处者,即须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

一、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一、合众国贸易船只进中国五港口湾泊,仍归各领事等官督同船主人等经管,中国无从统辖。倘遇有外洋别国凌害合众国贸易民人,中国不能代为报复。若合众国商船在中国所辖内洋被盗抢劫者,中国地方文武官一经闻报,即须严拿强盗,照例治罪,起获原赃,无论多少,均交近地领事等官,全付本人收回;但中国地广人稠,万一正盗不能缉获,或有盗无赃,及起赃不全,中国地方官例有处分,不能赔还赃物。

一、合众国贸易船只,若在中国洋面,遭风触礁搁浅,遇盗致有损坏,沿海地方官查知,即应设法拯救,酌加抚恤,俾得驶至本港口修整,一切采买米粮,汲取淡水,均不得稍为禁阻,如该商船在外洋损坏,漂至中国沿海地方者,经官查明,亦应一体抚恤,妥为办理。

一、合众国民人贸易船只、财物在中国五港口者,地方官均不强取威胁,如封船公用等事,应听其安生贸易,免致苦果。

一、合众国民人,间有在船上,不安本分,离船逃走,至内地避匿者,中国地方官即派役拿送领事等官治罪。若有中国犯法民人逃至合众国人寓馆及商船潜匿者,中国地方官查出,即行文领事等官捉拿送回,均不得稍有庇匿。至合众国商民、水手人等,均归领事等官随时稽查约束。倘两国人有倚强滋事,轻用火器伤人,致酿斗杀重案,两国官员均应执法严办,不得稍有偏徇,致令众心不服。

一、嗣役中国大臣与合众国大臣公文往来,应照平行之礼,用“照会”字样。领事等官与中国地方官公文往来,亦用“照会”字样。申报大宪,用“申陈”字样。若平民禀报官宪,仍用“禀呈”字样。均不得欺藐不恭,有伤公谊。至两国均不得互相征索礼物。

一、合众国日后若有国书递达中国朝廷者,应由中国办理外国事务之钦差大臣,或两广、闽浙、两江总督等大臣将原书代奏。

一、嗣后合众国如有兵船巡查贸易至中国各港口者,其兵船之水师提督及水师大员与中国该处港口之文武大宪均以平行之礼相待,以示和好之谊;该船如有采卖食物、汲取淡水等项,中国均不得禁阻,如或兵船损坏,亦准修补。

一、合众国民人凡有擅自向别处不开关之港口私行贸易及走私漏税,或携带鸦片及别项违禁货物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合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若别国船只冒合众国旗号做不法贸易者,合众国自应设法禁止。

一、和约一经议定,两国各宜遵守,不得轻有更改;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贸易及海面各款恐不无稍有变通之处,应俟十二年后,两国派员公平酌办。又和约既经批准后,两国官民人等均应恪遵;至合众国中各国均不得遗员到来,另有异议。

以上关涉太平、和好、贸易、海面各款条约,应俟各大臣奏明大清大皇帝批准,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既得各国选举国会长公会大臣议定允肯批准。限以十八个月即将两国君上批准之条约互换,若能早互换,尤为善美。兹将现定条约先由大清国钦差大臣太子少保两广总督部堂总理五口通商善后事宜办理外国事务宗室耆,大合众国钦差全权大臣驻中华顾圣,钤盖关防印信,书名画押,以昭信守。须至和约者。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即我主耶稣基理师督降生后纪年之一千八百四十四年七月初三日,在望厦铃盖关防。

海关税则(略)    

   

   

四、天津条约  

《天津条约》的签订过程  


  天津条约是清咸丰八年(1858)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法、俄、美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八年四月初八( 5月20日 ),英法联军攻陷大沽炮台,溯白河而上,进逼天津。直隶总督谭廷襄吓得魂飞魄散,主张彻底投降。十二日,他向咸丰帝奏称:“统观事势,细察夷情”,“不能战,不易守,而不得不抚。”十四日,英法联军驶抵天津城下,英、法公使通知清政府另派头品大臣二员速来津共议,否则先取天津,再攻北京,两日以内,听候回音。十六日,清政府急忙派大学士桂良(1785—1862)、吏部尚书花沙纳(1806—1859)为全权大臣,驰往天津向英、法求和。十八日,额尔金、葛罗乘炮艇抵天津,普提雅廷和列卫廉乘俄船“亚美利加”号同至。当即照会清政府,钦差大臣必须有“全权便宜行事”衔名,否则仍需进京。二十日,清政府命桂良、花沙纳便宜行事,从权办理。二十三日,前此两天赶到天津的桂良、花沙纳就和额尔金在城南海光寺初次会见。此后在谈判过程中,额尔金和葛罗分别委派随员威妥玛(1818—1895)、李泰国(1832—1898)和马吉士办理实际交涉,以李泰国为主。他是上海海关的英籍职员,同中国官员曾有频繁接触,此次充当英法联军的中文翻译与谋士。在谈判过程中,他以战胜国发言人自居,恃强要挟,态度蛮横,对桂良、花沙纳耍尽了威吓流氓手段。在谈判中最使清朝最高统治者头痛的是外国公使驻京、增开通商口岸、外国人得入内地游历传教等条款。因为这些将会影响到清朝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所以,咸丰帝一再讨价还价,不肯让步。有时甚至想到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势须与之用武”。桂良、花沙纳对咸丰帝的苦衷虽然十分了解,但他们畏敌如虎,向咸丰帝奏称:“战之不可”,“战则必败”。由于此时清朝封建统治者最害怕的是太平天国起义,而不是外国侵略者。因此在对外战争中所调动的兵力,不是主力,而是边远的军队。既然如此,那么在英、法联军的胁迫下,最终不得不屈服投降。  

《中俄天津条约》  


  《中俄天津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定 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 6月13日 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签订。共十二款。主要内容:(1)俄国得 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等七处口岸通商,若他国再有在沿海增开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2)俄国得在中国各通 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并派兵船在这些口岸停泊;(3)俄国东正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4)中俄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实际上是 要借此侵占中国领土);(5)日后中国若给予其他国家以通商等特权,俄国得一律享受。  

《中美天津条约》  


  《中美天津条约》原称《中美和好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美国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 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 6月18日 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在天津签订。共三十款。主要内容:(1)清政府倘准 许其他国家公使驻北京,应准美国一律照办;(2)增开潮州、台湾(台南)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潮州口岸设在汕头);(3)耶稣教教士得自由 传教;(4)扩大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即:清政府给其他国家的特权,“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 (5)确定领事裁判权。   

《中英天津条约》  


  《中英天津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 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 6月26日 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共五十六款,附有专条。主要内容:(1)英国公 使得住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增开牛庄、登州、台湾(台南)、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牛庄口 岸设在营口,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2)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传教;(3)英国人得住内地游历、通商;(4)英国商船 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5)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6)中国给英国赔款银四百万两;(7)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 国待遇。   

《中法天津条约》  


  《中法天津条约》原称《和约章程》。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 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 6月27日 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共四十二款。另订《和约章程补 遗》六款。主要内容:(1)法国公使得住北京;(2)增开琼州、潮州、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南京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登州口岸设 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并在各口设领事官;(3)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4)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 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5)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6)中国给法国赔款银二百万两。   

《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又称《中英通商章程》。《中英天津条约》 的补充条款。1858年(咸丰八年) 11月8日 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上海签订。共十款,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 1)海关聘用英人;(2)海关对进出口货一律按时价值百抽五征税;(3)洋货运销内地,只纳子口税百分之二点五,不再纳厘金税;(4)允许鸦 片进口,每百斤纳进口税三十两。从此,鸦片公开输入,外货充斥中国市场。  

   

   

五、《中法黄埔条约》  

 条约原文:

  一八四四年十月二十四日,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日,黄埔。
  
  今大清国与大佛兰西国以所历久贸易、船只情事等之往来,大清国大皇帝、大佛兰西国大皇帝兴念及妥为处置,保护懋生,至于永久,因此两国大皇帝酌定议立和好、贸易、船只情事章程,彼此获益,根深柢固,是以两国特派本国全权大臣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大臣太子少保兵部尚书两广总督耆;大佛兰西国大皇帝钦差全权大臣超委公使拉萼尼;彼此公同较阅权柄,查核善当,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大清国皇上与大佛兰西国皇上及两国民人均永远和好。无论何人在何地方,皆全获保佑身家。
  
  第二款 自今以后,凡佛兰西人家眷,可带往中国之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市埠地方居住、贸易,平安无碍,常川不辍。所有佛兰西船,在五口停泊、贸易往来,均听其便。惟明禁不得进中国别口贸易,亦不得在沿海各岸私买、私卖。如有犯此款者,除于第三十款内载明外,其船内货物听凭入官,但中国地方官查拿此等货物,于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会附近驻口之佛兰西领事。
  
  第三款 凡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所有各家产、财货,中国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至中国官员,无论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压强取佛兰西船只,以为公用、私用等项。
  
  第四款 大佛兰西国皇上任凭设立领事等官在中国通商之五口地方,办理商人贸易事务,并稽查遵守章程。中国地方官于该领事等官,均应以礼相待;往来文移,俱用平行。尚有不平之事,该领事等官迳赴总理五口大臣处控诉,如无总理五口大臣,即申诉省垣大宪,为之详细查明,秉公办理。遇有领事等官不在该口,佛兰西船主、商人可以扎与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迳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使该船主、商人得沾章程之利益。
  
  第五款 大佛兰西国皇上任凭派拨兵船在五口地方停泊,弹压商民水手,俾领事得有威权。将来兵船人等皆有约束,不许滋事生端,即责成该兵船主,饬令遵守第二十三款各船与陆地交涉及钤制水手之条例办理;至兵船议明约定,不纳各项钞饷。
  
  第六款 佛兰西人在五口贸易,凡入口,出口均照税则及章程所定,系两国钦差印押者,输纳钞饷。其税银将来并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别项规费。佛兰西人凡有钞饷输纳,其货物经此次画押载在则例,并非禁止、并无限制者,不拘从本国及别国带进,及无论带往何国,均听其便;中国不得于例载各货物别增禁止限制之条。如将来改变则例,应与佛兰西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至税则与章程规定与将来所定者,佛兰西商民每处每时悉照遵行,一如厚爱之国无异;倘有后减省税饷,佛兰西人亦一体邀减。
  
  第七款 佛兰西货物,在五口已按例输税,中国商人即便带进内地,经过税关只照现例输税,不得复索规费,按今税则是有准绳,以后毋庸加增。倘有海关书役人等不守例款,诈取规费、增收税饷者,照中国例究治。
  
  第八款 缘所定之税则公当,不为走私藉口,谅佛兰西商船将来在五口不作走私之事;若或有商人、船只在五口走私,无论何等货价、何项货物,并例禁之货与偷漏者,地方官一体拿究入官。再中国可以随意禁止走私船只进中土,亦可以押令算清账项,刻即出口。倘有别国冒用佛兰西旗号者,佛兰西设法禁止,以遏刁风。
  
  第九款 凡前在广东额设贸易之洋行,业已照例裁撤,佛兰西人以后在五口任便置办货物入口、出口,听其与中国无论何人随意交易,不得居中把持。将来不可另有别人,联情结行,包揽贸易。倘有违例,领事官知会中国官,设法驱除。中国官宜先行禁止,免败任便往来交易之谊。  

   

   

   

六、《北京条约》  

   

条约原文:  


一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咸丰十年九月十一日,北京。

  兹以两国有所不惬,大清大皇帝与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保其嗣后不至失和。为此大清大皇帝特派和硕恭亲王奕?;大英大君主特派内廷建议功赐佩带头等宝星会议国政世职上堂内世袭额罗金并金喀尔田二郡伯爵额尔金; 公同会议,各将本国恭奉钦差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谕、敕书等件互相较阅,均臻妥善,现将商定续增条约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一、前于戊午年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约,本为两国敦睦之设,后于己未年五月大英钦差大臣进京换约,行抵大沽炮台,该处守弁阻塞前路,以致有隙,大清大皇帝视此失好甚为惋惜。

  第二款 一、再前于戊午年九月大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大英钦差大臣额尔金,将大英钦差驻华大臣嗣在何处居住一节,在沪会商所定之议,兹特申明作为罢论。将来大英钦差大员应否在京长住,抑或随时往来,仍照原约第三款明文,总候本国谕旨遵行。

  第三款 一、戊午年原约后附专条,作为废纸,所载赔偿各项,大清大皇帝允以八百万两相易。其应如何分缴,即于十月十九日在于津郡先将银伍拾万两缴楚;以本年十月二十日,即英国十二月初二日以前,应在于粤省分缴三十三万三千三百十三两内,将查明该日以前粤省大吏经支填筑沙面地方英商行基之费若干,扣除入算;其余银两应于通商各关所纳总数内分结,扣缴二成,以英月三个月为一结、即行算清。自本年英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八月十 七日至英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庚申年十一月二十日为第一结,如此陆续扣缴八百万总数完结,均当随结清交大英钦差大臣专派委员监收外,两国彼此各应先期添派数员稽查数目清单等件,以昭慎重。再今所定取赏八百万两内,二百万两仍为住粤英商补亏之款,其六百万两少裨军需之费,载此明文,庶免纷纠。

  第四款 一、续增条约画押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为通商之埠,凡有 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贸易均照经准各条所开各口章程比例,画一无别。

  第五款 一、戊午年定约互换以后,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英钦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

  第六款 一、前据本年二月二十八日大清两广总督劳崇光,将粤东九龙司地方一品,交与大英驻扎粤省暂充英法总局正使功赐三等宝星巴夏礼代国立批永租在案,兹大清大皇帝定即将该地界付与大英大君主并历后嗣,并归英属香港界内,以期该港埠面管辖所 及庶保无事。其批作为废纸外,其有该地华民自称业户,应由彼此两国各派委员会勘查明,果为该户本业,嗣后倘遇势必令迁别地,大英国无不公当赔补。

  第七款 一、戊午年所定原约,除现定续约或有更张外,其余各节,候互换之后,无不克日尽行,毫无出入。今定续约,均应自画押之日为始,即行照办,两国母须另行御笔批准,惟当视与原约无异,一体遵守。

  第八款 一、戊午年原约在京互换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京外各省督抚大吏

    第九款 一、续增条约一经盖印画押,戊午年和约亦已互换,须俟续约第八款内载,大清大皇帝允降谕旨奉到,业皆宣布,所有英国舟山屯兵立当出境,京外大军即应启程前赴津城并大沽炮台、登州、北海、广东省城等处,候续约第三款所载赔项八百万两总数交完,方能回国,抑或早退,总候大英大君主谕旨施行。 以上各条又续增条约,现下大清、大英各大臣同在京都礼部衙门盖印画押以昭信守。

            大清咸丰十年九月十一日
            大英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英北京条约》  

              《中英北京条约》原称《中英续增条约》。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 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不平等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 10月24日 清钦差大臣奕䜣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北京签订。共九款。这个条约除确认《中英天津条约》仍属有效外,又增加了扩大侵略的条款:(1)开天津为商埠;(2)准许英国招募华工出国;(3)割让九龙 司地方一区给英国;(4)《中英天津条约》中规定的赔款增加为八百万两。签约后,英国即表示扶助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革命,并支持洋务派奕昕 (此字为言字旁)当政。  

《中法北京条约》  


         《中法北京条约》原称《中法续增条约》。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 10月25日 清钦差大臣奕䜣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北京签订。共十款。这个条约除确认《中法天津条约》仍属有效外,又增加了扩大侵略的条款:(1)开天津为商埠;(2)准许法国招募华工出国;(3)将以前被充公的天主教产赔还,法方在中文约本上私自增加:“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4)《中法天津条约》中规定的赔款增加为八百万两。签约后,英国即表示扶助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革命,并支持洋务派奕昕(此字为言字旁)当政。  

《中俄北京条约》  


         《中俄北京条约》即《中俄续增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 11月14  日沙俄利用英法侵华联军攻占北京的军事压力,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由清钦差大臣奕䜣与俄国驻华公使伊格那提也夫在北京签订。共十五款。主要内容为:(1)将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约四十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强行划归俄国;(2)规定中俄西段疆界,自沙宾达巴哈起经斋桑卓尔、特穆尔图卓尔(今伊塞克湖)至浩罕边界,“顺山岭、大河之流及现在中国常驻卡伦等处”为界,根据这一规定,于1864年签订 了《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将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和斋桑卓尔南北四十四万多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割给俄国;(3)开放喀什噶尔(今喀什市 )为商埠;(4)俄国在库伦(今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喀什噶尔设立领事官。  

   

   

   

七、《中法和约》  

条约原文:

一八八五年六月九日,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天津。

大清国大皇帝、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前因两国同时有事于越南,渐致龃龉,今彼此愿为了结,并欲修明两国交好通商之旧谊,订立新约,期于两国均有利益,即以光绪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商订简明条约,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允准者作为底本,为此两国特派全权大臣会商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全权大臣文华殿大学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刑部尚书管理户部三库左翼世职官学事务镶黄旗汉军都统锡,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鸿胪寺卿邓;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钦差全权大臣赏给佩带四等荣光宝星并瑞典国头等北斗宝星驻扎中国京都总理本国事务巴特纳;各将所奉全权文凭互相校阅,均属妥协,立定条约如左:

第一款 一、越南诸省与中国边界毗连者,其境内,法国约明自行弭乱安抚。其扰害百姓之匪党及无业流氓,悉由法国妥为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并禁其复聚为乱。惟无论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过北圻与中国边界,法国并约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其中国与北圻交界各省境内,凡遇匪党逃匿,即由中国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倘有匪党在中国境内会合,意图往扰法国所保护之民者,亦由中国设法

解散。法国既担保边界无事,中国约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至于中国与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两国应另行议定专条。凡中国侨居人民乃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业者,无论农夫、工匠、商贾,若无可责备之处,其身家产业均得安稳,与法国所保护之人无异。

第二款 一、中国既订明于法国所办弭乱安抚各事无所掣肘,凡有法国与越南自立之条约、章程,或已定者,或续立者,现时并日后均听办理。至中、越往来,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亦不致有违此次之约。

第三款 一、自此次订约画押之后起,限六个月期内,应由中、法两国各派官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倘或于界限难与辨认之处,即于其地设立标记,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标处所,或因北圻现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两国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见不合,应各请示于本国。

第四款 一、边界勘定之后,凡有法国人民及法国所保护人民与别国居住北圻人等,欲行过界入中国者,须俟法国官员请中国边界官员发给护照,方得执持前往。倘由北圻入中国者,系中国人民,只由中国边界官员自发凭单可也。至有中国人民欲从陆路由中国入北圻者,应由中国官请法国官发给护照,以便执持前往。

第五款 一、中国与北圻陆路交界,允准法国商人及法国保护之商人并中国商人运货进出。其贸易应限定若干处,及在何处,俟日后体察两国生意多寡及往来道路定夺。须照中国内地现有章程酌核办理。总之,通商处所在中国边界者,应指定两处: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法国商人均可在此居住,应得利益应遵章程,均与通商各口无异。中国应在此设关收税,法国亦得在此设立领事官,其领事官应得权利,与法国在通商各口之领事官无异。中国亦得与法国商酌,在北圻各大城镇拣派领事官驻扎。

第六款 一、北圻与中国之云南、广西、广东各省陆路通商章程,应于此约画押后三个月内,两国派员会议,另定条款,附在本约之后。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惟由陆路运过北圻及广东边界者,不得照此减轻税则纳税;其减轻税则亦与现在通商各口无涉。其贩运枪炮、军械、军粮、军火等,应各照两国界内所行之章程办理。至洋药进口、出口一事,应于通商章程内定一专条。其中,越海路通商,亦应议定专条,此条未定之先,仍照现章办理。

第七款 一、中法现立此约,其意系为邻邦益敦和睦、推广互市,现欲善体此意,由法国在北圻一带开辟道路,鼓励建设铁路。彼此言明,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劝助。惟彼此言明,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第八款 一、此次所订之条约内所载之通商各款,以及将订各项章程,应俟换约后十年之期满,方可续修。若期将满六个月以前,议约之两国彼此不预先将拟欲修约之意声明,则通商各条约、章程仍应遵照行之,以十年为期,以后仿此。

第九款 一、此约一经彼此画押,法军立即奉命退出基隆,并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画押后一个月内,法兵必当从台湾、澎湖全行退尽。

第十款 一、中、法两国前立各条约、章程,除由现议更张外,其余仍应一体遵守。至此次条约,现由大清国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后,即在中国京都互换。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初九日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李

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锡

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邓

大法民主国钦差全权大臣巴

附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20,页7-11。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901-906。

本条约又称为《中法新约》;因系李鸿章

与法国公使巴特纳所签订,又称为《李巴条约》。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八、中英《烟台条约》与《藏印条约》《藏印续约》  

1876年9月,清政府于派李鸿章与英方代表威妥玛签订了中英《烟台条约》和《入藏探路专条》。中英《烟台条约》,除了有关“马嘉理事件”的“抚恤”、“赔款”、“惩凶”、“道歉”等条文外,还有另外几项重要内容: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处为通商口岸;扩大领事裁判权;减免子口税;准许英国人在内地“探路”。
《烟台条约》签订后,英国一再派人企图入侵西藏。1890年和1893年,中英先后签订《藏印条约》与《藏印续约》,承认锡金归英国保护,开放亚东为商埠,英国在亚东享有治外法权以及进口“货物”五年不纳税等特权。从此,英国势力伸进了西藏,这为以后进一步侵略西藏提供了便利条件。  

   

九、中日《马关条约》  

【条约全文】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定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坛之端。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侍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

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于爵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

彼此较阅所奉渝旨,认明均属妥善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拆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即顺流至彬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

  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属诣岛屿,亦一并在所让境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是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载及粘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候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会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订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

  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划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划界为正。

  第四款 中国约将库平银贰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六个月内交情,第二次伍干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徒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

  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候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B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员为优待之国,礼退护视,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备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力:

  第一、现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庆府。

  三、江苏省苏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

  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二、从上海驶进吴沿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中日两因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徵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

  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余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饯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个国之货物--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护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 日本军队现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 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充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

  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问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间,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伤有司不得为逮系。

  第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 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品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另约

  第一款 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第二款 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驻扎,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 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

  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此另约所定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历史影响】  


《马关条约》对中外历史产生了重大影响:

     (1)从中国方面看,①割地赔款,主权沦丧,便利列强对华大规模输出资本,掀起瓜分狂潮,标志着列强侵华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大大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中国国际地位急剧下降。②中国人民挽救民族危亡的运动高涨,资产阶级掀起了维新变法运动和民主革命运动,中国人民自发反抗侵略的斗争高涨,如义和团运动。
     (2)对日本而言,得到巨额赔款和台湾等战略要地,不仅促进了本国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而且便利了日本对远东地区的进一步侵略。
     (3)对远东局势来说,加剧了帝国主义列强在远东的争夺,三国干涉还辽事件明显地反映了列强在侵华问题上既相互勾结又相互争斗。
       第一、《南京条约》规定割香港岛给英国,而《马关条约》割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给日本,而辽东半岛是北洋门户,与山东半岛相合环抱渤海,南端是旅顺军港,割让辽东半岛直接威胁了京津地区的安全。台湾省是中国沿海第一大岛,包括本岛、澎湖列岛及其他大小岛屿七十多个,与福建省隔台湾海峡遥遥相对,具有极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经济价值。日本占领台湾,不仅是掠夺了资源的宝库,而且又是侵略我国东南沿海各省的基地。
       第二、《马关条约》的赔款数额更大,两亿两白银,而《南京条约》赔款是2100万元,巨额赔款严重破坏了中国财政,大大加重了中国人民的负担。清政府当时的财政收入,一年不足九千万两。为了偿付赔款,除了加紧搜刮人民外,只得大借附有苛刻条件的“洋债”。这笔巨额赔款,相当于日本全年收入的三倍多,其85%被日本政府充作军费,日本迅速发展成军事帝国主义,成为侵略中国的主要敌人之一。
       第三、《南京条约》开放的五处通商口岸都在东南沿海地区,而《马关条约》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便利了日本及其他帝国主义国家掠夺中国最富庶的长江流域特别是江浙两省的财富。第四、条约规定日本可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便利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资本输出。从此,帝国列强取得了在中国直接投资开办工厂的权利,剥削廉价劳力和掠夺原材料,严重阻挠了中国初步形成的民族工业的发展。
       总之,《马关条约》的签定,大大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此后,帝国主义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中国的民族危机空前严重了。
       标志着洋务运动的破产

《马关条约》的签订,损害了俄、德、法三国在华的侵略权益。俄、德、法三国向日本提出照会,并以武力强迫日本放弃侵占辽东半岛。日本被迫同意将辽东半岛归还中国,但向清政府勒索白银3000万两作为交换条件。
《马关条约》是继《南濂条约》以来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清政府承认日本控制朝鲜,便利了日本以朝鲜为跳板,向中国东北扩张势力。台湾、澎湖列岛大片领土的割让,迫使台湾和祖国隔离数十年,并且刺激了列强瓜分中国的野心。清政府为了偿付巨额赔款,加紧搜刮人民,还大量举借外债,使列强进一步控制了中国的财政和经济新的通商口岸的开放和内河新航线的开辟,使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深入到中国的内地。外国资本家在中国开设工厂,严重阻碍了中国民族工业的民发展。
《马关条约》反映了帝国主义资本输出、分割世界的侵略要求。欧美列强根据片面最惠国条款,也都享有条约规定的特权。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的侵略从此进入一人新的阶段,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程度大大加深了。
《马关条约》其历史影响是极深远的,帝国的覆亡,民国军阀的形成和现在我们国家急待解决的台湾问题等等.很抱歉了解的实在太少,希望以后能得到些更深的认识. 《马关条约》条款实在太苛就清政府而言,如赔偿和财力损失是极大的。赔偿的军费达2亿两,加上赎辽费3000万两和威海卫日本驻守费150万两,共计2亿3千150万两,相当于清政府3年的财政收入。另外,日军还从中国掠夺了大量的船只、兵器、机器、粮食等也价值1亿两。巨额的赔款,使清政府不得不靠举借外债应付,列强则通过贷款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
《马关条约》的签订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大转折,对这古老的帝国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正如梁启超所说:“吾国四千年大梦之唤醒,实自甲午战争败割台湾,偿二百兆始。”政治上的半殖民地化,并不代表整个社会也是沉沦的。晚清70余年,中国逐步陷入了一种受侵略、受奴役的境地。中国民众遭受着苦难,但是沉沦仅更多的体现在政治上(特别是政府行为),它也没有阻止帝国的官僚们,开明士大夫和广大的民众却未曾放弃探索中国富强之路。他们的努力也成了中国社会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马关条约》的签订,人们就自然会想到这一回可真要弄得国将不国,濒临灭亡的边缘了。
1895年以前皇帝、官僚、士绅大多数生活在传统的思想世界里。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发动的历次侵华战争,也都以中国的失败和签订丧权国的不平等条约而告终。但随着烽烟的暂平息,朝野上下在受过一阵惊恐和发生一番吵嚷之后,很快就又恢复老样子。依旧是文恬武嬉,歌舞升平。严重的内忧外患,不但未能使这个昏睡的,陷于麻木状态的帝国的大多数统治者们惊醒、振作。他们在自欺欺人的“自强中兴”和所谓“中外和好的”的梦幻中自我陶醉。甲午惨败和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的签订,情形已和已往不同了。一则是这次战争败得太惨,日本提出的条款太苛刻。再则是这次战争的对手是中国人一直看不上眼的小国日本4。战后社会各阶层都是极大的震憾和痛心疾首。惨败的结局使光绪皇帝蒙受到难以承受的耻辱与刺激。他痛感国事危艰、危亡在即,“若不变法图强,社稷难资保守。”朝臣和士大夫纷纷上折条陈反对议和,朝霞林院侍读奎华等一百五十五人联名上书认为“日本提出的赔款、割地的各条款是‘五洲所未有之奇闻,三千年所无之变局’如照此签约,后果必然是‘法人窥粤,英人窥滇,俄人西窥新疆,东窥三省(奉天、吉林、黑龙江)四夷入侵,各示所欲’”。张之洞和易顺鼎的奏折指出,“如批准条约,不仅台湾人民反抗闹事,各省军民也‘必致痛哭深怨,断不甘心。’结果会弄得‘民穷财尽,国防解体,海军无归宿,陆军无利器,‘各国侵凌,商人嗟怨,外患迭至,内变将出’,‘地险商利,饷力兵权,一朝夺尽神人共愤。’‘行见奉(天)、锦(州)、登(州)、(蓬)莱一带不复立锥,江浙粤各疆,不复能安忱,海口、海面,皆非我有,饷械无济,而海运即穷;战争无能布置而海防又立穷。中国将来必无可办之洋务。’”
战后列强势力进一步的延伸到了中国同地,资本输出成为了主要的侵略载体和锐利武器。干涉中国内政、践踏中国主权的情况更为严重。外国教会势力的为所欲为和不法传教士、教民肆无忌惮的为害地方,激起整个帝国广泛的反抗。甲午战后到处爆发反洋教、反贪官污吏的斗争,其势如烈火燎原。社会下层民众为主的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也轰轰烈烈的爆发了。尽管它以失败告终,但它客观上推动了清末社会的改革,并促使旧式的农民运动向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转变。中世纪式的农民运动是无法承担新的历史使命。  

   

   

十、《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签字仪式。左为十一国公使,右为清政府代表奕劻(前)、李鸿章(后)。  

  1901年9月7日上午,阳光正灼,暑热未消。清廷全权代表奕劻和李鸿章,与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日本、俄国、荷兰、西班牙等11国代表到齐会场。李鸿章扶病而来,力不能支。十二款条约是早已议定好的,无须再议,各代表依序在12个文本上签字后,正式生效。条约十二款为:
  第一款 (一)大德国钦差男爵克林德大臣被残害一事,钦派醇亲王载沣为头等专使大臣,赴大德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暨国家惋惜之意。(二)大清国国家业已声明,在遇害处所竖立铭志之碑,书以拉丁、德、汉各文。
  第二款 (一)惩办伤害诸国国家及人民之首祸诸臣。(二)将诸国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镇,停止 文武各等考试五年。
  第三款 因大日本国使馆书记生杉山彬被害,降旨简派户部侍郎那桐为专使大臣,赴大日本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及国家惋惜之意。
  第四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在于诸国被污渎及挖掘各坟茔,建立涤垢雪侮之碑,兹将建碑之坟茔,开列清单附后。
  第五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不准将军火暨专为制造军火各种器料运入中国境内。
  第六款 大清国大皇帝允定,付诸国偿款海关银四百五十兆两。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国分三十九年按后附之表各章清还。
  第七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人民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
  第八款 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现已设法照办。
  第九款 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
  第十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两年之久,在各府厅州县将以后所述之上谕颁行布告:一、上谕以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二、上谕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惩办之处,均一一载明。三、上谕以诸国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四、上谕以各省督抚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责。
  第十一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
  第十二款 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按照诸国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且变通诸国钦差大臣觐见礼节。
  大清国国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足适诸国之意妥办,则中国愿将一千九百年夏间变乱所生 之局势完结,诸国亦照允随行。  

   

   

十一、《中俄密约》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六年六月三日,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俄历一八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莫斯科。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暨大俄国大皇帝陛下,因欲保守东方现在和局,不使日后别国再有侵占亚洲大地之事,决计订立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是以大清国大皇帝特派大清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俄国大皇帝特派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外部尚书内阁大臣上议院大臣实任枢密院大臣王爵罗拔诺甫,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内阁大臣枢密院大臣微德;

为全权大臣,即将全权文凭互换校阅,均属如式,立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日本国如侵占俄国亚洲东方土地,或中国土地,或朝鲜土地,即牵碍此约,应立即照约办理。

如有此事,两国约明,应将所有水、陆各军,届时所能调遣者,尽行派出,互相援助,至军火、粮食,亦尽力互相接济。

第二款 中、俄两国既经协力御敌,非由两国公商,一国不能独自与敌议立和约。

第三款 当开战时,如遇紧要之事,中国所有口岸,均准俄国兵船驶入,如有所需,地方官应尽力帮助。

第四款 今俄国为将来转运俄兵御敌并接济军火、粮食,以期妥速起见,中国国家允于中国黑龙江、吉林地方接造铁路,以达海参崴。惟此项接造铁路之事,不得借端侵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其事可由中国国家交华俄银行承办经理。至合同条款,由中国驻俄使臣与银行就近商订。

第五款 俄国于第一款御敌时,可用第四款所开之铁路运兵、运粮、运军械。平常无事,俄国亦可在此铁路运过境之兵、粮,除因转运暂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

第六款 此约由第四款合同批准举行之日算起照办,以十五年为限,届期六个月以前,由两国再行商办展限。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专条

两国全权大臣议定,本日中、俄两国所订之约,应借汉文、法文约本两分,画押盖印为凭。所有汉文、法文校对无讹,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

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外部尚书内阁大臣上议院大臣实任枢密院大臣王爵罗拔诺甫,

大清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内阁大臣枢密院大臣微德。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订于莫斯科

附注

本条约见《中国约章汇编:中俄部分》,页356―359;法文本见同书,与汉文本载在同页上。俄文本见《格林姆:远东条约集》,页105―106。

本条约汉文本原无名称,按序文称为《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法文本称为《防御同盟条约》;一般称为《中俄密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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