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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利益”是谁家的利益?

火烧 2008-05-20 00:00:00 网友杂谈 1028
文章质疑商业银行利益归属,指出其应属人民,而非独立利益。聚焦汶川地震后按揭还款问题,探讨银行与民众利益冲突,呼吁厘清银行利益来源,归还民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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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举国上下都把救人放在第一位,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充分显示了中国人民万众一心抗震救灾的英雄气慨和中华民族伟大的凝聚力。然而,正当第一位的任务还在紧张进行之中,却有那么一些心理阴暗的家伙,开始了对灾区人民的卑鄙算计。5月17日08:31‍‍,离地震发生不到五天,搜狐网就发出一条消息称,一些商业银行和法律人士表示,地震震毁房屋按揭仍需偿还。  

半小时后,人民网也发出一条消息称,针对地震震毁房屋按揭仍需偿还和不必支付余款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说:“请广大受灾群众相信,我们一定能够找到一个妥善的办法解决好这些问‍题,既能够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同时更要保护好广大民众的利益。”  

‍在地震震毁房屋按揭余款还与不还之间,我们不知道央行能够找到一个什么样的妥善办法,既能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又能更好地保护广大民众的利益。但我们知道,还与不还,具有哲学上的对抗性。还,保护了商业银行的利益,却无法保护广大民众的利益;不还,保护了广大民众的利益,却无法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不过,我们还是愿上帝保佑,央行能够找到这样一种让商业银行和广大民众“双赢”的办法。  

现在的问题是,苏副行长所说的“商业银行的利益”倒是让人一头雾水了。  

在中国,所谓商业银行,主要是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实际上,向老百姓发放住房按揭贷款的主要也是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六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第七条说,“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我们普通老百姓虽然不能像某些法律人士一样,信手拈来《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为“仍需偿还”提供法律依据,但我们知道宪法是统管一切法律的。按照宪法的上述条文理解,国有商业银行的权力就是人民的权力,国有商业银行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也就是说,国有商业银行无权处置属于人民的财产,国有商业银行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  

这下好了,经过苏副行长一番信誓旦旦的表态,国有商业银行居然有了一个与广大民众平起平坐而且相互对抗的“利益”。我们不禁要问,这国有“商业银行的利益”从何而来?难道是苏副行长的私相授受?抑或是国有商业银行自己从人民手中窃来?国有“商业银行的利益”究竟属于哪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全体员工?抑或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集团?甚至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少数高管人员?这些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的利益”都被哪些人得了?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就有权把这些问题弄清楚。既然苏副行长已经坦承国有商业银行存在与民众相对抗的利益,那就请把这几个问题向民众作个交待。如果因种种原因确实无法交待清楚,也不打紧,那就请把被你们认作国有“商业银行利益”的利益归还给人民,将地震震毁房屋按揭余款豁免了吧!  

在前三十年的改革中,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发生了数以若干万亿计的坏帐,利益不可谓不巨大,可是为了成就一番让少数人先富起来的大业,甩了就甩了,那是一付多么慷慨的气度啊!地震灾区那点震毁房屋按揭余款,也许不到那些坏帐的一个零头,稍微大方一点,不要再去斤斤计较,虽然成就不了什么大业,却能在老百姓中和历史上留点好口碑,又何乐而不为呢?  

200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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