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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弱势地位的成因与农民维权组织的构建 —— 一个集体行动逻辑的视角

火烧 2007-09-16 00:00:00 时代观察 1028
文章从集体行动逻辑视角分析农民弱势地位成因,探讨农民维权组织构建路径,结合公共选择理论与现实案例,揭示个体理性与集体非理性矛盾,为农民利益维护提供理论支持。

一、生活中的集体行动困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过程中,常常可以观察到这样的现象:我们未必会参与那些对我们自己以及周围每个人都有益处的事情。比如,不购买廉价的被盗自行车就是这样的例子。我们都知道购买行为意味着鼓励自行车偷窃行为,而且最终受害者还是我们这些购买者。或许,某个别人购买的自行车就是我们自己失窃的自行车。而同样可能的是,我们自己购买的也许就是那个购买我们被盗自行车的人失窃的自行车。但知道这一点似乎并没有减少人们的购买行为。反盗版有利于我们整个社会的知识创新和文化繁荣,但大多数人还是购买了盗版。同样,很多企业都有环保意识,可如果不对企业采取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没有几个污染企业愿意采取实际行动改进他们在环保问题上的作法。社会科学文献中经常出现的著名的“哈丁的公地悲剧”,[1]就简洁明快地刻画了上述现象。其实,这不是什么新发现,我们的祖先很早就注意到这一现象,“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的谚语,可谓一语道破天机。

如果我们再把视野扩展到国家、社会阶层、利益集团等这样巨型集团的层面,不难发现亦随处存在着这样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情形。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就描写了英国工人为了谋得一份工作不得不在工人阶级内部互相残酷竞争的状况,而团结起来组织工会和资本家进行斗争,他们本可以获得更好的工资和待遇。[2]当前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的“三农”问题、农民维权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这样一个集体行动困境问题。可是,农民在人数上不但占有人口统计学意义上的绝对优势,从事的又是我们社会赖以生存的农业生产,是我们这个社会的衣食父母。离开他们,我们这些“城里人”将无法生存下去。因此,按照常理,一方面人数最多、一方面又掌握着最重要的武器——粮食——的农民不应该是弱势群体。但是,现实告诉我们,事情并没有按照我们的常识性逻辑展开。在谋求合法利益和规避非法伤害两方面,农民都是那么地软弱。显然,事情是按照另外一套逻辑展开的,而这套逻辑就是本文接下来要讨论的公共选择理论学派学者曼瑟尔·奥尔森所提出的集体行动的逻辑。

 

二、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理论

奥尔森的理论从上述似乎有悖常理的现象开始。对于集体,许多理论家通常的想法是集体总会采取行动来扩大他们的公共利益,就象一个单独的个人那样采取行动来促进他的利益一样,而且集体更加有利于达到这样的目的。在思想史上,这一传统可谓源远流长。我们至少可以最早追溯到柏拉图的理想国思想以及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向善说那里。近代,卢梭著名的“公意”思想里面也明显蕴涵着这样的假设:一个集体具有一个公共人格和共同意志,为一个崇高的目标而采取集体行动。[3]在社会学家涂尔干那里,社会仿佛一个有机体,通过集体意志来形成“有机团结”[4]。在现代政治学的集团理论中,这一思想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奥尔森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除非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大型集团通常不能自发组织和动员起来采取行动来增进他们的共同利益。这里理解问题的关键是要明白这里所说的“集体”是什么含义。按照奥尔森的定义,任何有共同利益点的人群都可以成为集体。应该说,这一概念和实在论的集体定义相比是一个弱的定义。这样,奥尔森就使得自己的理论内核更加有弹性,而不那么容易受到攻击。根据奥尔森的定义,农民就是这样一个集体。因为,至少提高农产品价格、减免农业税费、抵御强势集团的不法伤害、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等等,都是他们可能的共同利益点。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他们是一个集体或者集团。

进一步,人数众多的集团甚至可能成立一些组织来帮助他们实现上述共同利益。组织的特征就在于人们最起码有一个共同目标且组织起来更有利于人们实现这一目标。否则,除非是出于无知和欺骗,人们没有必要加入任何组织,因为通过个人的努力就可以做到了。到这里,逻辑本身没有出错。这符合经济学关于“理性人”的假设,区别在于采取行动的是集体中的个人还是作为一个整体的集体。而按照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观点,一个集体是个体的集合,而集体的行动实际上也就是个体行动的集合。但接下来,如果认为这样的组织会自动成立,这样的集体(集团)、组织会自动产生某些集体行动来增进他们的公共利益的逻辑并不成立。不成立的理由同样是由于前面的“理性经济人”假设。

奥尔森的分析从“公共利益”的公共物品属性着手。所谓的“公共利益”是集体(集团)中每个成员利益的交集。而按照“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自身所呈现的意义,一旦“公共利益”实现了,它便不能排除任何一个成员享有它并从中获利,否则,这就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就是说,“公共利益”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于是,“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便随之而来。由于一个集团人数是如此之多,想对每一个人进行监督以便杜绝这种行为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钱财(监督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于这么做即便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不明智的和不理性的。换句话说,对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来说,最优的选择是坐享其成。但如果每个人都坐享其成的话,就没有人能够坐享其成。这就是所谓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大型集团不会采取自愿行动以增进集团的共同利益。用形象的说法,我们不妨称其为“集体行动无力症”或者“集体行动泥潭”。

我们可以拿前面提到的几个例子来验证这一理论。在购买黑车和盗版的行为中,如果自己可以买到便宜的盗版自行车和廉价的盗版软件不受任何惩罚,同时别人购买正版自行车和正版软件的话,那么自己就有可能一方面减少自行车被盗的几率、享受知识创新和文化繁荣的好处,一方面自己的成本最小化了。或者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自己的成本外部化了。显然,任何一个正常人都很难拒绝不这么做,何乐而不为呢?同样,工人和农民作为一个集体,其集体行动就存在这样的“搭便车”行为的倾向。除非我们用一套集体主义意识形态对群众进行灌输,让每个人都成为一位虔诚的集体主义信徒的话,是很难靠工人和农民自身的觉悟摆脱这样的困境的。但是,这么做又成为另外一种不理性的行为。我们多年来的集体主义教育没有获得多大的成功,到了今天获得成功的机会似乎更加渺茫,也是因为同样的原因。

奥尔森没有排除意识形态教育的成功可能,但他认为也许更有现实意义的是两种方式:通过对不采取行动者进行强制和提供选择性激励来摆脱集体行动困境。前者增加他不采取集体行动的成本,是“大棒”政策;而后者则提高行动者的收益,使他的收益大于采取行动的成本,使他觉得采取集体行动是有利可图的,是“胡萝卜”政策。这样,集体行动就有可能产生了。

强制,我们再非常熟悉不过了。政府强制我们每个人交税,政府强制我们遵守社会法律法规,政府打击盗版来保护知识产权,政府重罚污染企业来保护环境,等等。更一般地,在大集团中成立小型决策组织、行动委员会(这些可看作是某种意义上的政府)也是采取强制的一种措施。工会中组织纠察队对工贼、叛徒进行严厉打击就是这样的例子。而选择性激励则是胡萝卜,在不合适强制的地方就选择正向激励。毕竟,人们更喜欢增加利益,而不是被剥夺利益。选择性激励包括额外的物质奖励以及正义感、良心上的欣慰感、便利、社会地位、面子、人情、义气等等。

奥尔森理论的基本逻辑大体如此。当然,对他的理论,也有许多批评。比如,人们并不是如奥尔森所描绘的那样斤斤计较,满脑子就知道盘算个人得失;还有经验地看,历史上许多大型集团都组织起来而且运作良好等等。这些批评中,有些曲解了作者的原意,有些则确实指出了集体行动逻辑理论的适用范围。基本上,该理论比较适合那种由自身利益意识强烈、工具理性行为取向突出、相互之间比较陌生的成员所构成的大集团的集体行动。

 

三、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现状及对这一现状的研究

本文除了要简要地概括一下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理论,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试图运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理论来分析农民为什么没有有效地组织起来争取自身的集体利益。在奥氏《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最后一章,作者指出存在着一些忍气吞声的大型集团,这些集团是没有游说疏通团体并且也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无组织集团,他们深受自身规模庞大而没有有效组织起来之苦,他们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软弱无力,总是被那些规模更小却充分组织起来的更具攻击性的利益集团所倾轧。因为,集团规模越大则意味着组织起来所需要的成本越高,而一旦集体行动成功之后来“分一杯羹”的人也就越多,单个人的收益则被摊薄了。于是,集团越大,组织起来的可能性就越渺茫。不难看出,中国的农民阶层就比较符合奥尔森所描述的“忍气吞声的大型集团”的基本特征,是个“沉默的大多数”。下面,我们就结合奥尔森的理论,对中国农民的弱势地位和集体行动困境问题做一个更具体的分析。

我们都清楚地知道,农民问题一直是中国这样一个传统农业社会的一个根本问题,即使到了今天现代化飞速发展的年代,农民问题也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仍然是我们国家面临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但这一问题成为最近这几年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主要是因为2000年时为湖北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的李昌平的一封含泪上书,在上书信中他对共和国总理直言:“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

农民处于明显弱势、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稀少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是,为什么农民会处于弱势地位?原因究竟何在?该如何解决呢?对此有很多解释,也有很多对策。就我所知,有的认为是由于农业的先天弱势造成的,因此需要政府补贴和再分配,采取的免征农业税即是这样的政策措施;还有的认为是由于农民的自身素质不高,不懂得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所致;还有的认为是由于农民的公民权利不足导致行动受阻;也有的认为是因为关于农民问题一系列制度安排导致了路径依赖和路径锁定;李昌平自己在上书信的观点似乎是由于农业经济不景气、农民负担太重、地方官吏集团的压制,等等。

历史地看,农民在中国社会各朝各代基本上都是被排斥在政权参与和利益分享之外的,是忍气吞声的沉默的大多数。情况到了新中国建立以后有所改善,但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尽管我们的国体作了工农联盟人民民主专政的规定,而且党和中央政府出于意识形态和政权稳定等要求也非常重视农民问题。但事实上农民在今天我们这个社会仍然是没有什么政治话语权和社会利益索取权的。这里面有上述的那些因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应该从一些结构性的因素上面去寻找,通过观察农民这样一个集团所具有那些结构性特征着手来找出农民没有有效地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采取行动的答案。

 

四、农民集体维权行动中的集体行动逻辑

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的是,中国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确实是一个奥尔森式集体行动困境问题。在该理论几个适用要素上,我们发现中国农民集体维权行动都比较吻合。其一,农民是一个中国最大的集团,可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农民集团;其二,广袤的中国大地上有几亿农民,所谓“广土众民”。他们极其分散,甚至连“一袋袋的马铃薯”也算不上,也许我们最好只能说他们是散落四面八方的马铃薯。即便在城市里,农民工也有接近两亿,也是最大的劳动者集团;其三、作为小农生产者,从事着靠天吃饭职业的农民非常理性,比我们想象的还要理性,起码不比任何其他人更不理性;其四,农民身上不具备集体主义的行为特征,采取搭便车这样的机会主义行动的可能性不说更高,至少也不亚于任何其他一个集团。简而言之,中国农民集团是一个符合奥尔森所定义的忍气吞声的大型集团,农民集团没有被动员和组织起来,因此在与其他集团的博弈中讨价还价能力低下,处于明显的劣势。

虽然,作为一个整体的农民没有采取什么像样的集体行动来为自己争取集体利益,但却发生了大量的个体维权行动,诸如上访、上告、“秋菊打官司”、“重庆农妇讨工钱”乃至绝食、自焚、自杀等这样的极端行为。看上去,与奥尔森的理论似乎有出入。对此,我们的解释是这些活动所指向的目标不具有集体利益的特征,行动所得不是一个公共物品,所以他有行动的愿望。但也正是由于行动者单枪匹马、孤立无援,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注定要失败。因为,尽管行动者是为自己的利益采取行动,但另一方面的既得利益者,很多时候是一个利益集团,却害怕这样的行动一旦成功,会造成“多米诺骨牌”示范效应。我们也可以说一个行动者的成功行动便是一个范例,一个公共物品。因此,不难想象处于信息、权力、组织成本不对称劣势一方的农民的成功概率将会怎样微乎其微。在吴思的《潜规则》一书中所描述的发生在封建社会中大量这样的事例可以证明本观点。[5]今天,我们仍然有理由假定这一情况没有得到太根本的解决。

另外,还有一些村庄的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对抗政府和强势集团,如前一阵发生在河北定州的村民对抗武装暴徒袭击事件等。这说明了农民是具有组织起来的激励的,而且还真实地组织起来了。这至少给我们一线希望,说明农民并不会完全任人宰割。逼急了,兔子也会咬人,何况是一个大活人。他们的这些行动与我们所依据的集体行动理论不矛盾,当牵涉到土地这样对农民来说具有生存价值和象征价值的资源时,由于收益是如此巨大,每个人采取行动的收益份额大于行动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将大大增加。当然,行动方式和持续强度等方面还要看这里的村民的文化类型以及事件本身的演变过程等各种因素。我们知道湖南一些地方的农民采取集体行动是比较频繁和暴烈的,而且也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因为那里的人们民风比较粗犷。也就是说,这里的人们可能更重视这样传统文化和群体认同,不这样做的损失会是很大的。身处这样环境的个人如果不这么做的话可能会被视为软弱可欺,或者本来就是软弱可欺的人才不这样做。这对生存在这样文化类型条件下的农民来说,其后果不言而喻。

总体而言,农民集体行动的集体利益的特征基本上限制了集体行动的可能。由于农民这个集团规模十分庞大,这也决定了农民集团的集体利益如果分摊到每个人身上的话,就会被摊薄。为了说明这一点,让我们设想有要求土地私有化的利益诉求,显然只有那些拥有大量土地的农民(实际上这时他已经成为一名地主了)才有意愿这么做,而其他的农民可以肯定将会袖手旁观。[6]但现在中国已不存在这样的拥有大量土地的农民了。因此,这样的行动一般不会产生。除非中央政府发现这样做在政治和经济上都是有利的,才会采取这样的宪法性安排,但这已与农民的集体行动无关了。

 

五、成立农民维权组织的可行性分析与设想

农民的集体行动前景看起来似乎令人悲观,但摆脱集体无力症、走出集体行动泥潭的出路依然存在。这里我们来讨论如何农民如何组织起来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和组织设计问题。有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

我们知道,集体行动逻辑理论要求行动者首先必须是理性的,而且还必须具备行动的社会结构空间和社会资源(这里,借鉴了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的思想)。前面我们承认农民具有任何其他人所能具有的在外界制约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能力,但问题是他们却不具备运用这些理性能力来谋求自己利益的一些充分条件。换言之,具备这种能力只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要正确地使用理性能力,还需要社会结构空间和社会资源的支持。

具体来说,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换取、交换信息的代价要小。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农民集体行动的制度成本,即每个人在采取社会行动时必然涉及到对社会结构和资源使用时所发生的成本。中国农民恰恰就受困于这样的障碍。特别是一些地方政策和机关的政策法规是一个黑箱,许多关于农民利益的信息被人为扭曲。农民连最基本的博弈规则都无从知晓,要理性地参与讨价还价谈何容易。二是讨价还价行动的路径要畅通便捷。现在我们允许农民采取维权行动的渠道不但少而且非常不方便。以上访制度而言,对普通农民来说,这是一种成本巨大、代价高昂的制度,它实际上起到了限制农民维权行动的功能。当然由于现行高度集中的政治体系必然要以过滤相当一部分的政治要求为存在条件。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的对策是代之以农民的集体行动,通过集体行动而将那些散发的参与要求集约化,减少因此产生的对政治系统的输入过载造成的压力。同时有效地降低农民行动的成本。三是农民要享有采取集体行动的宪法权利和平等的身份和文化认同。“农民”这个词语在中国语境中所暗含的符号象征意义成了一种自我实现,是使农民产生“二等公民”感觉的无意识,是再生产忍气吞声的“农民”的心理文化机制。当然,改变这种状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城镇化、改革户籍制度、改变称呼等可能有助于改变农民自身的身份意识。而赋予农民宪法权利则是促进农民采取集体行动的当务之急。

假设具备这些客观条件之后,也就是说,但单个农民集体行动的成本被降低到一个合理的水平上时,我们进一步可以探讨农民集体行动的组织安排了。笔者认为,设计应该考虑到这样几个方面的关键因素:政府的态度、农民的参与意愿和行动能力、组织所需的成本和收益。

我们假设政府也是理性的,那么政府的态度取决于对成立或不成立之间的利弊权衡。一方面,政府是否感受到三农问题很大的压力或动力,从而产生意愿去舒缓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和缩小城乡差别。另一方面,该方式是否最优。这取决于政治稳定和经济成本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成立农民维权协会这类组织可以减少因讨价还价而发生的重复博弈成本,使得管理可预期程度提高。第二点在于有了这样的组织机构,政府多了联系农民的正式渠道,为舒缓潜在矛盾和冲突增加了应对机制。这里,重要的一点是我们说农民是理性的,所以在采取集体行动的时候他会选择那些成本低而收益高的行动方式。为此,我们没必要过于担心这样的组织会失控,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来源。恰恰相反,这样的组织有利于增加社会稳定。如果我们制度安排、政治结构、社会资源能给农民的集体行动提供一个合法有序的舞台,规定出农民成本低收益高的行动路径和行为规则,就能很好地调节农民集体行动。

那么,农民是否有参加的积极性呢?不少的实证研究告诉我们:即使村民自治选举这样比较有意义的集体行动,农民积极性也普遍不高或者效果不尽如人意。但是,我相信农民也许没有激励在村民自治民主选举中投票,但他一定有激励去支持成立此类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组织的。理由也很简单,在黑心老板、官吏、强势集团和农村黑恶势力欺凌压榨等损害农民基本权益,触及农民心理承受下限的核心利益的时候,比如随意征用土地、坑农害农、乱收费的时候,农民将会奋起反抗。而村民自治选举的预期收益是不确定的、或者是不高的,远远不如那些眼前正在被掠夺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损失敏感,那样有切肤之痛。

当然,农民有意愿采取行动来维护切身利益,但他们未必会真正地参与其中。因此,农民维权组织能否组织起来,很大程度上要看它能否比其他机构更有效地为农民提供保护。而能否做到这一点又反过来取决于是否得到农民积极响应。这似乎是一个悖论。不过,我们也不必过分悲观,因为广大的消费者就已经成功地组织起来自己的组织了。而且,我们应该对农民的自我组织能力抱有充分的信心。过去,农民追随我们党一起参加革命的时候就展示了他们这方面的能力。

成立农民维权组织应该采用渐进的和试错的方式,应该考虑到现实情况下促进和制约农民的集体行动的各方面因素。因此,本文的一个基本构想就是首先在城市(特别是民工集中的大城市)而非首先在农村地区成立农民维权组织以触发农民进一步的自发的集体行动。

之所以做如此考虑,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一者城市中政府的意愿相对较高,方便投入一定的人、财、物协助和管理这样的组织。二者有各种社会力量的支援以及黑恶势力相对薄弱,社会结构空间和社会资源相对有利。三者农民(民工)相对集中,信息通畅,交通便捷,利益聚合度相对较高,更容易具备集体行动的前提。四者民工的行动能力较强。五者更有利于辐射、带动广大的农村地区。

可以借鉴工会、消协的经验,也可以仿效村民自治的作法。[7]农民维权组织的组成人员可以依靠下面这样一些人:城市民工推选的代表、人大政协代表、自愿者、有浓厚乡土情节的学者、农村毕业的大学生等。我们估计像李昌平那样敢于打破官场潜规则而为民请愿的人一定不止李昌平一个,关心农民问题的学者和自愿者也会不少。远的不说,笔者身边就有不少同学非常关心农民问题,愿意为农民尽一份力的大有人在。问题在于我们的政治结构是否能为他们创造一个正式的活动舞台,赋予他们的行动以合法性和正面的象征意义。也就是说赋予他们行动以选择性激励来提高他们的行动意愿。

笔者预期如果政府从法律上开放这样的可能,那么,一定会产生农民维权协会这样的农民自我保护机构。按照上面的分析,人员的问题应该不难解决。成立这样的机构的经费应该不会很高,启动时可以通过政府来支持,以后再逐步靠农民交纳来解决,使得经费作为农民因成功维权所增加的收入的一个份额而得到保证。这一点上,稍微与奥尔森理论中采取强制来组织集体行动的设想不同的地方在于:采取强制的顺序不同。

另一方面,农民维权组织还可以发挥一些辅助功能,如开展公民教育、普法教育、为农民工寻找市场机会、进行技术培训、户口、子女就学等问题。这样,不但降低了建立农协这样的集体组织的成本,也增加了他们对农民的吸引力,从而吸引更多的人采取行动。这也正好符合集体行动逻辑理论所指出的通过提供一些辅助性功能来增加集体行动吸引力的结论。

 

六、结语

值得说明的是,本文虽然自始止终都采用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分析话语和集体行动逻辑的基本原理,但这并不等于笔者认为集体行动逻辑理论是一个适用于所有类型集体行动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因此,需要强调的是集体行动逻辑理论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如前所述,本文认为中国农民这个最大规模的利益集团非常符合奥氏所刻画的“忍气吞声的大型集团”的基本特征,所以应用集体行动逻辑模型来解释比较有说服力。人是有着七情六欲、有血有肉的情感动物。在解释那些社会变迁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的组织和机制方面,理性的利益考虑是更基本更恒久的发生作用的力量。组织起来和采取集体行动来应对自然的威胁与挑战和同其他人群合作与竞争是人类文明一个最重大的成就,在改变农民弱势地位方面理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此外,本文不再将农民看作是一个被动的有利或不利条件的承受者,而试图使他们成为行动者,具有议价能力和博弈资格。现在对农民问题一般喜欢采取一种单向思维模式,普遍将农民自身视为政策和制度安排的单纯接受方,仿佛农民就是一个简单的收发装置,是我们这些医生救治的病人一样。我们往往强调政府和社会的救济而忽略他们自身参与这些安排的行为能力,没有将他们自身的潜力释放出来,“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任何一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安排,没有农民自身的集体行动作为一个基点,很难成功。本文从集体行动逻辑方面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和乡村治理的新思路,一个基本的论点在于把农民的集体行动当作解决三农问题一个最关键的因素,是使得所有的结构性、制度性、政策性安排能够成功的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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