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道生:“既得利益集团”与当今中国的腐败(一)
《剧变社会期的中国腐败问题》
邵道生
第五部分 “既得利益集团”与当今中国的腐败
第1章 怎样理解江泽民的“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
(一)江泽民在“七一”讲话指出“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
江泽民同志在指出:“所有党员干部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而绝不允许以权谋私,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
显然,江泽民同志在这里所说的“既得利益集团”是一个特定的政治概念,因而有它的特定的涵义。
所以,江泽民同志的这个讲话很重要。张亚青先生认为:“在中共历史上特别是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扩大的背景下。总书记首次郑重提出“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对此需要深刻的领会。”[1]
关于江泽民同志讲的“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的意义及其重要性,已经有大量的文章和书籍阐述,这儿不再贅述,问题的关键是:现实的中国是不是形成(或存在)“既得利益集团”?江泽民同志的“既得利益集团”是不是只是属于一种“预警性的警告”?
(二)江泽民同志的“既得利益集团”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
“既得利益集团”这一概念,对我们来说并不很熟悉,过去,很少有人将这一概念运用到现实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去,然而在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崩溃之后,“既得利益集团”这一概念慢慢地开始为人们熟悉起来,而且往往是将它与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崩溃联在一起的。在苏联,从二十世纪30年代开始党内就兴起了特权之风,形成了一个多达50至70万人的庞大的特权阶层,形成了势力非常厉害的 “既得利益集团”,它希望不流血地和平演变过去,用资本主义的“合法制度”来保护它在社会主义制度中非法攫取来的既得利益。所以,共产党內的“既得利益集团”不仅不怕和平演变,反而欢迎和平演变。这就是前苏联解体、前东欧崩溃之因。
譬如,季正矩先生指出:“俄国学者估计,当时这个阶层大约有,加上他们的家属,共有300万人之多,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5%”他还指出,这个“特权阶层”成员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第一,他们掌握着各级党政军领导机构和企业、农庄的绝对领导权。第二,多数人文化程度较高,受过高等教育。第三,这些人已不是当年的无产阶级革命家,马克思主义对他们来说只是口头上说说的东西。第四,他们不以享有比一般规定向高级干部待遇还要大得多的特权为满足,而且以各种方式侵吞国家财产。”
著名经济学家、红旗出版社社务委员黄苇町先生说:“党的领导层中的腐败,已发展到这种程度,即他们所攫取的财富和利益之多,使社会主义和共产党的外衣已成为束缚,不便于他们更放手、更放心地去侵占和鲸吞更多的社会财富。他们已不满足于能够贪污腐化、以权谋私的事实制度,而要通过国家政治制度的公开变更来从法律上承认他们所攫取的东西,并能名正言顺地传子传孙。”所以,据“最近一项调查显示,苏联时期的干部在现总统班子中占75%,在政府部门占74%,在地方政权中更高达80%。而国内企业家中原来的共产党员占85%,很多是直接由国有企业经理变为老板的。人们说,今天的“新贵”其实都是“旧贵”。” 所以,“在二十世纪80年代进行的改革中,这些特权阶层通过‘私有化’进程,进一步把国家资产化为己有,成为‘新俄罗斯人’、‘最新俄罗斯人’,以至于社会中2/3的富翁都是原来苏共各级委员会的官员。面对这种状况,群众已无法感受到苏共是在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据原苏联社会科学院的问卷调查显示,群众认为苏共代表工人利益的占4%,认为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占7%,认为代表全体党员利益的占11%,而认为代表党的官僚、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竟占85%。也就是说,绝大多数苏联人民并不认为共产党是他们利益的代表。”
美国一个专门研究俄罗斯问题的工作小组负责人弗兰克•奇福德说:“(前苏联)共产党是惟一一个在他们自己的葬礼上致富的政党。”所以,“最大的赢家不是反共的持不同政见者,也不是黑市倒爷,而是原来苏共各级委员会里彼此以同志相称的人。”
的确,在前苏联的这场“没有流血的政变”中,真正的大赢家是原来苏共的“特权阶层”——“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
堡垒是最容易在内部攻破的。前苏联的解体、前苏共的衰落的真正原因在哪儿?我想,主要还是在苏联共产党党内,就在那个几十年的僵化体制下已经形成的、而且是腐败了的特权阶层身上,就在苏共党內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身上,是苏共自己毁掉了自己。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党内的真正敌对势力是来自于那个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权阶层之中。正是这个腐败了的“特权阶层”——“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加速了这个庞大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用资本主义的“合法制度”来保护它在社会主义制度中非法攫取来的既得利益。执政以后就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极力攫取本阶级、本集团和执政官员个人的私利,结果形成了一个欺压人民、侵害人民利益的既得利益集团。
(三)“既得利益集团”的提出不仅仅是“为了警告”
正因为前苏联的“和平演变”是与“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出现眹在一起的,因而我们的一些“理论家”就很是有这样的“担心”是:若是承认了中国现实中“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岂不是将当今的中国与解体前的苏联等同了起来?岂不是往中国共产党的脸上抹黑?岂不是将中国共产党与前苏联党等同起来?岂不是将它与“文革”中的“党内资产阶级”等同起来?岂不是……因而他们不愿意承认“既得利益集团”的客观存在,而是将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中的“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这一论述,作为一种“告诫全党要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自觉地同这种错误的思想倾向进行斗争”[2]的意义上去理解。
而我对江泽民同志强调的“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这段话的理解,与上述有的理论家们的理解就不完全相同,我认为,江泽民同志这段话既有发出警告、防患于未然的含义,更有一旦发现“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就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彻底清除的含义。至于有的同志认为,江泽民同志在这段论述中并没有说“既得利益集团”已经形成了,因而……其实,这种想法实在太机械、太形而上学,在江泽民同志的“所有党员干部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而绝不允许以权谋私,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的这段话中还有“绝不允许以权谋私”这八个字,江泽民同志同样也没有说“以权谋私”是不是存在,依照一些理论家的推断,难道我们就不能说“以权谋私”就而存在了吗?
其实,一些理论家的所谓“担心”是大可不必的。原因有三:一是为这里所指的党内“既得利益集团”和“文革”中的“党内资产阶级”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政治概念,前者是客观存在的。后者则是主现臆造的;二是只要你认真地研究当今中国社会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的方式,你就不难发现它与前苏联的“既得利益集团”是截然不同的:前苏联的“既得利益集团”存在于中央到地方,在中国只存在于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一些部门和一些单位之中;三是前苏联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层对“既得利益集团”的态度是完全不一样的,前者是“不闻不问”,甚至是“纵容”,而中国的最高层则并不存在,而且对“既得利益集团”始终持警惕、反对的态度。所以,我们不必因为承认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一些部门和一些单位中存在“既得利益集团”而“担心”,而“过敏”,而反对。
这就是我对中国式的“既得利益集团”认识的一个最最基本的出发点。
事实也是如此,只要你认真研究中国式的“既得利益集团”的新情况、新特点,你就会对中国当今反腐败的特点、艰难以及如何反腐败会有一个较为清楚、明晰的认识。
总之,对“既得利益集团”的研究必须从现实生活的存在开始,而不能因一些“理论家”的“担心”而将它束之高阁。因为,“经济事实”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历史力量”。[3]
注释:
[1] 张亚青:关于“既得利益集团”若干问题的思考学海2002年第4期
[2] 王京生:《人民日报》 (2001年08月14日第一版)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版,第4卷,第196页。
第2章 “利益集团”、“既得利益集团”与“特殊利益集团”
(一)“既得利益集团”是“利益集团”的一个“子概念”
“既得利益集团”不是政党,也不是阶级的代名词,这一概念来自“利益集团”,属于“利益集团”的一个“子概念”。
早在1988年召开的中共十三届二中全会的工作报告中就已经被坦然表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前的社会是政治、经济、意识形态高度一元化的社会,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政党利益、阶层利益、个人利益都被牢牢地捆绑在一起,因而在政治生活领域和意识形态领域中基本上就没有“利益集团”这一说法,人们对它是非常陌生的、不熟悉的。然而陌生、不熟悉并不意味“利益集团”不存在。不过,那时不叫“利益集团”而叫“反党集团”,所谓的“路线斗争”是围绕着“反党集团”(用现在的话就叫“政治利益集团”)展开的,“文化大革命”中的“四人帮”就是一个“政治利益集团”,不过,它的属性是反党、反社会主义、反人民的,是反动的。
(二)“利益集团”是一个中性性的概念
其实,再仔细想一想,每一个人都生活在“利益集团”之中,都属于某个“利益集团”。
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之一是社会利益的分化,是利益的多元化,是利益的群体化,是利益的个人化。“利益集团”就是因社会剧烈而导致利益结构发生深刻的、质的变化之必然产物。正因为如此,1988年,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二中全会的工作报告中首次承认了中国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i]中国的著名理论家郑必坚与贾春峰先生对还配合此报告发表了长篇文章。这两位理论权威把处理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视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中心内容:“讲国情,其次就要讲人们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这里不仅包括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形式,而且包括在改革中人们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利益群体、利益集团的形成和演变,以及各种社会矛盾的实际状况和变化。如果能就这类问题,特别是社会利益集团和社会矛盾问题,在一个县、一个市的范围,进而在全社会的范围,作一番深入的调查和分析,这对于精心指导改革、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保持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局面,都是一项基本功。”[ii]十三届二中全会的工作报告的“首次承认”至少说明以下三点:一是“利益集团”是客观存在的,二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很正常的,三是作为执政党必须妥善解决、处理这个“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当然,这儿所说的“利益集团”经济属性比较强一些。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利益集团”绝对是一个“中性性”的概念,本身毫无贬义,从法理上说还不是违法的,还有一层合法性的外衣,我们不必因为自己不熟悉、不懂而将它 “妖魔化”。
程浩、黄卫平、汪永成先生(1)根据其社会性质,将其分成“合法的利益集团”和“非法的利益集团”;(2)根据其组织化程度,将其分成“高度组织化的利益集团”、“具有一定组织程度的利益集团”、“组织松散的利益集团”以及“非正式组织群体”;(3)根据其活动目标,可将其分成“经济性利益集团”和“非经济性利益集团”。(《中国社会利益集团研究》)。
经济学家厉以宁在《转型发展理论》中说:“利益集团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它是以经济利益目的相联系的一种无形组织。所谓利益集团是指这样一些人,他们彼此认同,有着共同或基本一致的社会、政治、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他们往往有共同的主张和愿望,使自己的利益得以维持或扩大。”但是,他接着说:“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出现了若干个利益集团。但迄今为止,学术界对现阶段中国利益集团的研究是很不够的。”[iii]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著名经济学家王珏近日撰文指出:“经过20多年艰辛探索和实践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之所以至今依然步履维艰乃至摇摆反复,主要是由于既得利益者对改革的影响和障碍。”[iv]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程浩认为,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个令人瞩目的现象是:整个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分化与重组,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群体和利益阶层逐步形成,并分化组合成特定的“利益集团”,并不同程度地对地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1]
中组部党建研究所和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中心做出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现有社会利益集团,大多没有完备的组织形态,也没有固定的组织架构,只是松散地、自发地、临时性地“结伙”,以协同行动,表达其特定的利益诉求。部分有规范组织形式的利益集团,多以社团、协会、商会、联合体(会)、委员会等形态存在;也有的以帮派、行会等形态存在。[2]
清华李强分析,利益群体分为四层,社会底层、利益受损群体、普遍受益集团、特殊获利集团。社会底层全国大约在1.48亿户,户均存款不足2000元,占总人口43%,利益受损群体全国约1.6亿户,户均存款不足2万元占总数47.6%。两者相加共3亿户,涵盖人口近11亿人口。普遍受益2513万户,户均不足10万元,占7.4%.中国富人是特殊获利集团,441万户,户均54万元,占1.3%。普遍受益和特殊获利集团总共不到3000万户涵盖人口1.2亿
。(天元数据)
其实,在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多政治学家也正是在这种“中性化”的意义上对它作了大量的详细的研究,美国前政治学会会长阿尔蒙德认为时过早,所谓“利益集团”,就是指“因兴趣或利益而联系在一起,并意识到这些共同利益的人的组合。”[v]
(三)“既得利益集团”是一个“与腐败现象挂钩的利益集团”
“利益集团”是一个“中性性”的概念,但是江泽民同志所说的“既得利益集团”就不是那么简单了,就不是那么“中性性”的了。它是指社会成员中那类首先、已经获得利益的一部分人而自然而然形成的一个群体。所以,“既得利益集团”就是“利益集团”中的一种,是“利益集团”的“子概念”。
问题是,在“首先、已经获得利益”中有一个“靠什么手段”、“用什么途径”、“通过什么方式”去获得利益的问题,若是靠勤劳致富、靠科学致富、靠资本合法经营致富,完全是理所当然,不仅应该保护,而且还要大力提倡;相反地,若是靠权力、靠权钱、靠走私贩毒、靠资本违规经营而“首先获得利益”的,那么,不仅要反对、禁止,而且还要依法住处惩处。江泽民同志在2002年的“七一”讲话所谈到的“所有党员干部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而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中的“既得利益集团”,指的就是那种靠权力、靠权钱交易“首先获得利益”的“利益集团”,是一种“特殊的、非常的或不正常的利益集团”,是一种“与腐败现象挂钩的利益集团”,是一种“对公共资源享有支配权的社会阶层,为了共有的特殊利益而结成的共同体”,因而是一个“必须警惕、必须反对、必须禁止的利益集团”了,它就绝对是一个贬义词了。
张亚青先生认为:“‘既得利益集团’有以下几点特征:
(1)他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高于其他社会成员。他们获得了较其他社会成员多得多的财富,掌控着一定的权力并伴有相应的声望。因而他们只能是一小群“权贵”,不可能代表社会大多数。
(2)他们获得利益的方式是非正常的,主要是通过权力得到的。其实质是某些掌权者及其依附者进行权钱交易等“寻租”活动,共同瓜分国有资源与社会资产,还有垄断、集团消费、地区封锁、走私、逃税、侵蚀国有资产、非正当的交易等。因而那些通过诚实劳动、守法经营而致富的不在其列。
(3)他们热衷于权力与利益的集团内共享,而排斥其他社会成员的介入和分享。资源的有限性(包括权力资源及其他社会资源)与既得利益者对资源攫取的无限性,以及获利方式的私密性,决定他们只愿意在“会员”或“圈圈”内交易,而吝惜共享。因而他们的价值取向定格在是否有利于稳固其既得利益的地位或使其某些不正当的利益合法化。
(4).他们反对制约和监督权力。权力的过于集中和监督机制的缺陷为他们营造了自主决定的空间、制造稀缺资源的空间和拖延办事时间的空间。因而他们往往对体制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呈消极状态。”[3]
陕西省委党校蔡世忠教授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形势下党内矛盾问题研究》,于2001年立项,2003年8月结项。其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新时期党内矛盾问题研究》。这份报告指出,我国仍然处于腐败的易发、多发期,某些腐败现象正在向既得利益集团演化,出现了值得警惕的一些特征:
(1) 以权谋私案件有的已由交易型发展为攫取型;
(2) 权力的利益属性尤其是非法利益属性越来越突出,少数党员干部的特权越来越大;
(3) 越结越复杂的“关系网”和集体腐败,成为腐败的顽症;
(4) 犯罪分子由个体行为向家族、团伙行为发展;
(5) 权力寻租、设租现象增多,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
(6) 资本积累型腐败特征日益显露,违纪违法的目的从消费享乐型向资本积累型转化;
(7)腐败正在向政治领域渗透,向“一把手”扩张。长期执政的党,容易滋生和积蓄既得利益,容易出现权力失控现象,容易产生脱离群众的危险倾向。这是党的建设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
(四)“特殊利益集团”的关键;“特殊”
从反腐败的最一般意义上说,“既得利益集团”与“特殊利益集团”是一个非常近似的两个概念,通常将它们混起来使用人们亦并不会觉得别扭。
两者之间有没有差异呢?还是有的,差异就在这个“特殊”上,“特殊利益集团”就是利用其“利益集团”的“天然权力优势”利用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违反党章国法、凌驾于法律、社会之上,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利益。《中国经济时报》副总编辑张剑荆详觧了就个“特殊”的含义,他说:“其一,有的利益集团超越共同的规则或者自己制定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则,这样他们就构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其二,有的利益团体相对别的利益群体特别强大,或者处于垄断地位,在利益博弈中形成了不平等的格局,那么,这个强势的集团,就是特殊的;其三,在有的社会中,有些利益集团直接掌握了一定的公共权力,以至于无须经由政治程序就可以直接实现自我利益,例如一些拥有一定行政权力的公司,就属于这种特殊的利益团体。因为“特殊利益集团”是“特权阶层”形成的基础,不予警惕、防备,“特殊利益集团”发展的必然后果就是像前苏联那样的“特权阶层”,从反腐败正本清源的角度来说,是一定要反“特殊利益集团”的。
所以,现在所谓的“特殊利益集团”,实际上是权力资本和金钱资本的混合体。在这个“特殊利益集团”中“相关利益者”往往可以打着“改革”的旗号明目张胆地打着国家利益的招牌,大肆进行掠夺国家和普通公民的财富,而不担心受到惩罚。为此,利用他们的权力优势削弱、剥夺其他人的“话语权”,
所以,“特殊利益集团”最容易发生“资本”与“权力”的联盟,社会转型期的“权力资本腐败”因此而发生,因此而泛滥。
所以,“特殊利益集团”一旦成立,就一定会在权力部门寻找它们的代理人,权钱交易、行贿受贿,为“特殊利益集团”说话,制定有利于他们的政策,为它们谋取利益,甚至维护它们已经取得的“不当利益”、“违法利益”、“腐败利益”。
所以,“特殊利益集团”本质上是“特殊权力集团”,等同于“特权利益集团”,任何一个“特殊利益集团”其背后都能看到“特殊权力”的影子。为什么近几年来中国的电力、交通、电信、能源等垄断行业受到公众强烈的不满、批评,就是因为它们长期盘踞公共资源高地并独占利润,利用权力把相当一部分应当归社会共享的成果变成部门利益,享受过高的收入和过高的福利,所以就有“银行加证保(证券、保险),两电(电力、电信)加一草(烟草),石油加石化,看门的也拿不少”之说。
所以,“特殊利益集团”因为有“特殊权力”的支持和庇护,一定会滋生要腐败、能腐败、会腐败的“腐败利益集团”,因而反腐败尤其是要“注意”这个“特殊利益集团”,一定要从反“特殊利益集团”的“腐败利益集团”做起,当然不能将“特殊利益集团”完全等同于“腐败利益集团”,否则就会犯“扩大化”的错误,但是,“腐败利益集团”在“特殊利益集团”中却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和份量,这个“腐败利益集团”很厉害啊,它可以与中央的政策对着干,可以“摆平”、 “搞掂”与他们“作对”的人,可以影响当地的政治生态平衡,可以利用权势将当地的政策向集团倾斜,可以将改革的成果大部收归“集团”所有,可以……譬如,以官商勾结的“频发性矿难”来说,不管你中央发了多少文件,亦不管中央派了多少矿难调查组,也不管矿难死了多少农民工,有些地方的“腐败利益集团”居然是“纹丝不动”,不同的则是这种以“官商勾结”为主要特点的“腐败利益集团”转到了“地下”了,更隐蔽了,开始学会打“游击战”了。
所以,是将中共“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个最重要的治党和执政纲领完全背道而驰的。尤其是在当今,当我们的社会大力提倡社平、公正,强调社会各阶层的和谐时,那么,认真思考、解决这个“特殊利益集团”问题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所以深圳大学教授黄卫平说,“中共一再强调要坚持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因此,她决不会允许狭隘的、排他性的‘特殊利益集团’衍生。”
注释:
[1]瞭望东方:《解读中国利益集团》2004年2月7日
[2]瞭望东方:《解读中国利益集团》2004年2月7日
[3]张亚青:关于“既得利益集团”若干问题的思考学海2002年第4期
[i] 《人民日报》,1988年3月16日。
[ii] 郑必坚、贾春峰:“大变动,再认识”,《人民日报》,1988年5月20日。
[iii] 厉以宁《转型发展理论》。
[iv] 《新闻周刊》2003年第24期。
[v] 《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第2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