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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被官权恶意绑架后必然引起政治腐败

火烧 2009-12-14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分析民权被官权绑架引发政治腐败现象,重点探讨权力失监与制度性缺陷导致腐败的原因,结合理论观点提出深刻见解。

        文/曹先锋

        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先生在他的文章里介绍说,当前理论界对转型期政治腐败成因的主要理论观点共有以下八种:

        (1)寻租理论。“政府干预市场导致寻租活动高涨和腐败的猖獗”。

        (2)“权力失监导致腐败”。十九世纪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提出的:“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个观点在中西方政治学界均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3)“现代化导致腐败”。这一观点的经典表述是由美国学者亨廷顿提供的。

        (4)“价值失范道德约束乏力导致腐败”。从伦理学角度研究中国转型期腐败的成因,不难得出价值失范道德约束乏力导致腐败的结论。这一观点主要从两个层面考察腐败的成因,一个是个人层面,一个是社会层面。

        (5)“强国家弱公民社会的非均衡造成腐败”。    

       (6)“低薪导致腐败”。  

       (7)“历史因素和外来因素诱发腐败”。  

       (8)“制度性缺陷导致腐败”。     

        显然, 以上观点只是代表了部分阶层站在不同政治角度和立场对政治腐败根源提出的不同认识,无法代表其他所有人的观点。草民通过分析比较,特别赞同其中的第(2)种看法和第(8)种看法,即权力失监与制度性缺陷导致的腐败,但反对第(6)种低薪导致腐败的说法。

          草民认为,权力之所以会失监和失控,主要是因为国家存在着制度性缺陷。***结束后,中央政府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取消了“四大自由”,在不同程度上分散、瓦解了民权,削弱了权力的监督机制。尽管民权被象征性地写进了宪法,却一直未得到地方党政部门的重视。一些腐败官僚利用司法的体制性漏洞,钻政策空子,恶意压制和控制着基层民权,使人民的宪法权益无法在现实生活中体现出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条例规定,中国公民依法应享有以下八个方面的民主政治权利:

       1.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平等权。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民因政治身份和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无法享受所谓的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总是被司法办案的潜规则干扰着,有政治身份和行政职务的人可以用其特殊身份和职务冲抵刑罚,有经济地位的更可以用金钱冲抵刑罚。目前这样的事已被公众界定为司法腐败,显然,司法腐败就是政治腐败的重要表现。

      2.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及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网民连上网发帖都遭到层层审核,又从什么渠道去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怎么去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公民所谓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被官员钦定的对象“代表”了,公民所谓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被官员以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这两顶大帽子压着,怎么去兑现这些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因为公民信仰什么宗教并不影响腐败官僚享受特权和既得利益。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只有这一条权利和自由尚未被官员剥夺。

       4.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地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这些年,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进行交通执法、城管执法、计生执法、治安执法、强制拆迁时,制造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侮辱公民人格尊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侵犯公民财产、破坏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系列恶性事件,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5.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为了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的行使,宪法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依据宪法,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也作了惩罚性规定。宪法和国家赔偿法同时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普通公民根本就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向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不仅如此,他们连最基本的申诉、控告、检举权都无法落实。一些无钱、无权、无势、无助的基层民众甚至在切身利益遭到侵犯后连上访的权利都被腐败官僚剥夺了。本来,老百姓可以利用网络信息交流平台改善这些不利境况的,但在今天,网络这条民意通道同样被腐败官僚们堵死了。

       6.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社会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以及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就业和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退休后,有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民因户口、职业身份和政治地位不同,所享受的社会经济权利千差万别。国家正式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退休以后,可继续享受国家财政提供的高额工资,但城市下岗工人和农民工到了退休年龄后,没有这种经济待遇,因此生活就得不到保障。尽管国家民政部门对社会特困群体有一套救助方案,可这种物质帮助对他们而言是微薄有限的。    

   7.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作为权利,公民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就有权进人各类学校或通过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任何人包括其监护人在内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要重视发展教育事业,以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同时,受教育作为一项义务,公民又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设施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其监护人也有责任帮助公民接受教育。另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要给予鼓励和帮助。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民无法公平地享受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因为国家对城乡教育、科学、文化资源的配置一直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众所周知,农村居民对国家的贡献并不比城市居民少,国家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却长期偏袒城市居民,歧视农村居民,这种做法明显欠妥。

       8.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其他方面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具体情况我不说大家也清楚。

          总而言之,  政治腐败无论在哪个朝代或哪个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显然,政治腐败可以让执政的统治集团暂时获得足够的政治特权和丰厚的经济利益。但时间长了,社会矛盾必然会被激化,受压迫和剥削的平民阶级绝对会起来反抗,这是社会发展的规律,谁都无法抗拒。草民认为,要想消除转型期政治腐败,党的高层必须充分认识民权与官权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我国,民权已经被腐败官僚恶意绑架了整整三十年。民权被压制后,官权就无限膨胀,自然而然,社会政治腐败就一发而不可收拾了。那么,要消除这种绝对的权力引起的绝对的腐败,就必须扩大现有民权,恢复和维持民权对官权的正常监督力与制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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