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山监狱罪犯越狱重在体制性原因
孙金栋
出于对评论新闻由头真实性负责,笔者有多方搜索同一事件新闻比较鉴别的习惯。但是,21日晨从湖南红网和德山监狱所在地常德市政府网站,却搜索不到重刑犯刘宏越狱丝毫信息。
那只能相信异地媒体湖北汉网 11月20日 的新闻所说,湖南德山发生越狱案监狱和工厂“混居”同一大院。
作为关押重刑犯的监狱,大都建在大中城市的人口稠密区,直接危及社会居民安全,已属不妥。德山监狱所在地常德樟木桥距市区约 15公里 ,但监狱离国道仅—公里左右,监狱门外就是居民生活区和公路。无疑为罪犯越狱提供了极为方便的交通、生活便利条件。
更为全国罕见的是德山监狱与湖南芙蓉机构有限公司“混居”同一大院。据—位退休不久的六旬老工人介绍,湖南芙蓉公司的前身是建立于1977年的湖南省柴油机械厂,之后才有德山监狱,但两者是“—个单位,两块牌子”,“省柴”生产工人也主要是监狱的劳改犯人。
此种体制还不同于许多监狱为了产品销售需要,另设的工商注册企业而成为“一个单位,两块牌子”,而是性质不同的两个单位,成为不伦不类的一个院子、一个单位、两块牌子。监狱和工厂混居一院,犯人和社会工人混同作业,目的是帮外面单位加工、揽活,而工厂工人的主体却是监狱的重刑犯。
形成这种怪异的体制,不仅直接威胁到社会工人和居民的人身安全,而且加大对罪犯管理的难度,仅管他们辩解有频繁点名犯人的严格管理制度,但却存在不可克服的管理体制弊端,犯人不逃是侥幸,犯人必逃属正常。充满腥味新鲜鱼,整天放在猫嘴边,还去质怪馋嘴的猫吃腥,理由充分吗?
对刘宏搭梯翻墙越狱,湖南采取放缓武装围捕的决策是正确的。本人以为,刘宏越狱不同于呼市二监集团性杀人越狱,又劫持人质,不宜采取武装围捕,适宜采取强势舆论,让其自行归狱后从轻处罚。即使武装围捕,只要不危及到他人生命,不应采取击毙逃犯的过激做法。
刘宏归案后,更需要弥补的是通过迁址,选择远离城市的偏僻地区新建监狱;同时,追究形成监狱与工厂长期混居一院的领导决策责任。
监狱是劳动改造罪犯的场所,主要不是把犯人当成廉价劳动力去为监狱赚钱,而是选择适合改造犯人的力所能及的简易的、为社会福利企业加工产品的劳动。我们的劳改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一直成为国际人权组织质疑的问题,不能为了片面追求劳改单位利润而置之不理。
新闻链接:
http://www.china.com.cn/news/law/2009-11/20/content_189210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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