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刑”只为有钱人分忧?
“花钱买刑”只为有钱人分忧?
近日,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称,“花钱买刑”有望被规范。(法制日报)
何谓“花钱买刑”?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则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理。这一做法曾被通俗地理解是“花钱买刑”,并一再引发争议。
“花钱买刑”为何要规范?原来是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多少钱,长期并无明确统一标准。据张军透露,最高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作出指导意见,现在正在审批过程中。
据报道说,张军并不同意“花钱买刑”的说法,他认为这是刑法“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在类似个案中,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是相对不变的,但社会危害是可变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残或者打伤后,给被告人50万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个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残或打伤,却一分钱没给,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没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从此陷入贫困。两者的社会危害后果能一样吗?当然不能,所以对两种情况的依法处刑当然也不一样。”
张军的这个假设的核心概念是,钱能改变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咋一听不无道理,仔细一推敲问题不少。
就以张军的假设为例深入分析一下,围绕钱这个中心,发现施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可能出现四种状况,一是有钱人伤害了有钱人,二是有钱人伤害了没钱人,三是没钱人伤害了有钱人,四是没钱人伤害了没钱人。前两种情形,只要施害人愿意,赔钱不会有问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得到有效体现。可是在后两种情形中,“花钱买刑”就可能成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公正、公平的最大障碍,因为,要没钱人赔钱让被害人感到“社会危害程度”的减轻,是一件难以实现的事情。在没有其他辅助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施害人来说,“花钱买刑”政策的真正受益者是有钱人,而对没钱人来说只是水中月。
有钱人赔50万轻而易举,没钱人赔5百元了可能困难重重。所以,“花钱买刑”的确的有规范的必要。只是希望有关部门在统一赔偿的标准的同时,能高级充分顾及有钱人、没钱人赔偿能力上的巨大反差,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的公正、公平,千万别让“花钱买刑”成为只为有钱人分忧的法规,让宽严相济成为对钱人宽、对没钱人严的刑事政策。
2009年11月6日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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